河南鄭州:疫情期間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罰款10萬元

2月6日,鄭州市交通運輸局下發了關於嚴厲打擊在河南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期間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指出,對於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處10萬元罰款;對於未經許可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將依據《鄭州市規範城市客運行為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由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扣押車輛,責令停止經營,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至六個月;對於營業性客運車輛擅自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的,一律依法實施頂格處罰,吊銷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列入行業管理黑名單;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違反《鄭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告》(第3號)規定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列入行業管理黑名單。

針對違反鄭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或者搭載從疫情地區來鄭州乘客不報告的,一律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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