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霸佔車位對外出租,業主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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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物業公司霸佔車位對外出租,業主如何維權問題,因你沒說清是霸佔公共車位,還是個人車位,我只有分別解答如下:

一是不管是開發商騁用的前期物業公司,或是業委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騁用的物業公司,都是以協議或合同的方式進入小區進行合法物業管理服務的。合同或協議中都會有公共車位管理的約定,物業公司依據協議或合同約定對公共車位的正常管理不能與霸佔混為一談。

二是物業公司小區公共車位管理經營原則是首先滿足夲小區業主使用,這也是物業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不過,夲小區業主不用或沒用完的,為取得車位使用的最大效益,也不是不可以對外出租。

三是如果公共車位沒有約定物業公司管理的(一般新小區不會出現這種情況,老舊小區可能有)或是業主已租的或購買的,被物業公司強行霸佔對外出租,那叫侵權。前者可通過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交涉,沒業委會的找社區,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收入歸公共收益。後者業主可憑收據和發票,找物業公司直接要求賠償侵權損失,物業公司不賠償的,可走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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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60元是停車服務費,你認為是租金,是你的錯誤叫法,如果隨意停車是要堵通道的,會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物業控制車輛停放小區是對全體業主安全.負責的表現。具體車輛服務費,也不是物業隨意收的,各市物價局,房管局,住建委都有聯合下發的文件規定,60元應規定標準之內的,你可以到相關部門諮詢,弄個明白。物業沒有霸佔小區車位,是在維護小區秩序,而有些業人,因霸佔不著全體業主共有產權的區別停車,到些人心急火療,顯示了小人之心。業主要維權,可到業主大會共同討論,商議,共用區域停車收租金的問題,如租金高低,租金誰來收取,租金如何安排使用,等事項。不論怎麼講都應先同等條件下,滿足本小區業主優先停車。物業收車輛服務費,用於物業服務支出,車位租金與物業無緣,屬公共收益。


手機用戶6l700655261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小區規劃區域內,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共同共有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同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公司在處分這些物業共有的財物或者相應的設備進行盈利時,應當經過相應的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同意,按照相應的程序,辦理相應的手續過後,才能實施。

在此種情況下,物業在小區業主停車尚不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擅自將停車位租賃給除小區業主以外的第三方,明顯侵犯了業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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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該取締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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