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一)——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与法律责任

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一)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与法律责任

【前 言】新春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市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在此不同寻常的时刻,平凉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助力疫情防控,以特别的方式共克时艰。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主动作为,收集整理了与抗击疫情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相关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应对职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归类。平凉市司法局进行了审核、补充、编辑,以便供各相关机构和广大民众在履职尽责中学习、参考,共同为夺取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胜利而贡献力量。


一、成立组织

(一)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信息发布与报告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三、应对措施

(一)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六)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七)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八)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九)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十)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四、其他职责

(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三)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五)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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