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集貿市場(商場)疫情防控監督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全省集貿市場(商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斷通過市場傳播途徑,最大程度減少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青海省市場監管理於2月5日製定發佈了《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集貿市場(商場)疫情防控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提出了12條具體規定。

《辦法》對集貿市場(商場)的範圍進行了界定,明確了集貿市場(商場)開辦者、經營者和監管部門防控疫情應當履行的責任。一是明確提出了:集貿市場(商場)開辦者是農副產品、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好農副產品、食品、價格、計量等管理職責。落實疫情防控責任,確保集貿市場(商場)鼠、蚊、蠅等病媒生物控制水平達到國家標準要求。嚴禁在集貿市場(商場)銷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水產品及其肉製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和其他農副產品。二是明確了集貿市場(商場)經營者是農副產品、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直接責任人的規定。作出了:集貿市場(商場)經營者應當遵守農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實行明碼標價,對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要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公示,不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切實落實“一日一清消、一週一掃除、一月一清潔”的疫情防控措施。三是對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疫情防控,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工作提出了:加大集貿市場(商場)農副產品、食品質量安全、價格、計量、商標廣告、檢驗檢測、特種設備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要求。

《辦法》還對集貿市場(商場)開辦者和經營者拒不履行疫情防控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不主動履行職責、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做出了嚴厲處罰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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