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患者知情權該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規定,侵害患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要明確具體承擔什麼責任,就應該首先弄清楚醫患關係。醫患關係是一種很特殊的關係,是指受醫事法律所調整的以醫院、醫生和患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具體而言,醫患法律關係是指作為醫方的醫院和醫生在提供醫療服務、為患方實施診斷、治療的醫療行為過程中,醫方和患方在共同的目的指引下達成的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法律關係,是醫患雙方人身、財產關係與醫事法律相結合的產物。

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來處理、追究侵犯患者知情權的民事、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侵犯患者知情權該如何處罰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患者自己同意醫療方案並不能保證正常開展醫療行為,醫療機構必須取得患者家屬或關係人的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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