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 法律底線不可逾越

疫情當前 法律底線不可逾越

疫情當前法律底線不可逾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正處於關鍵時期。2月5日,習近平書記在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中強調,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為進一步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穿疫情防控工作全過程,切實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我們梳理了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知識。

PART 01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PART 02

拒絕、阻礙、干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或者阻礙、干擾、破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場地建設、設施、設備,怎麼處理?

依照《四川省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拒絕、阻礙、干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任務,阻礙、干擾、破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場地建設、設施、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ART 03

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PART 04

對於強行衝闖公安機關為處置新型冠狀病感染肺炎而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疫情当前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PART 05

故意傳播或者過失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將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疫情当前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十一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果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實際上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但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規定,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PART 06

如果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抗拒隔離,拒不配合隔離治療,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患者,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治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PART 07

假冒偽劣口罩和防護服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疫情当前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PART 08

高價銷售口罩“發國難財”,怎麼處理?

疫情当前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疫情当前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PART 09

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虛假宣傳的行為觸犯刑法嗎?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PART 10

意丟棄口罩等醫療廢物的會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疫情当前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隨意丟棄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廢物,造成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

《刑法》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PART 11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或者傳播謠言行為如何處理?

疫情当前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之明確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

編造傳染病疫情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刑法》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如果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PART 12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疫情防控物資,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如何處理?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尋釁滋事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PART 13

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實施詐騙的如何處理?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詐騙予以治安處罰。

PART 14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如何處理?

疫情当前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涉疫情違法犯罪活動。在此,我們呼籲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