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發改委、省市場監管局: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貴州省發改委、省市場監管局: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2月4日聯合下發《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哄抬物價違法行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漲價幅度進行明確認定,嚴厲打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

《通知》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銷售口罩、消毒液、藥品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商品以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類、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時,在定價上必須遵循兩條原則:

一是以我省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1月25日為時間節點,庫存上述五類商品以1月25日前的商品銷售價格為原價,在1月25日(含當日)後銷售價格不得超出原價。

二是新進上述五類商品的進貨價格變化導致銷售價格變化的,商品進銷差價率不得超過35%。

經營者違反以上兩條,各地發改、市場監管部門即可認定其為哄抬價格的行為。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間,查處相關商品生產、批發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參照本通知執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進銷差價率不高於35%的具體實施辦法。依據《價格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堅決從嚴從快從重嚴厲打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公開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例,形成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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