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宅基地怎麼辦?

Mister王


如今,農村一戶多宅的現象應該說不在少數,在現行的政策中,農村的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而且國家鼓勵在農村房屋建設的時候提倡“拆舊蓋新”以及有償退出空閒宅基地,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村民們對這幾種方式並不“感冒”,所以這種一戶多宅的局面在農村依然存在。那這多出來的宅基地到底該何去何從呢?

咱們先一起來看一看農村一戶多宅形成的原因。

農村之所以形成一戶多宅現象,與過去農村宅基地審批不是那麼嚴格,農民的手頭寬裕了,就想重新蓋座新房,改善一下自家的居住條件。或者是以孩子的名義審批宅基地,或者是以房屋老舊,重新建新為由,審批宅基地。這樣一來,村民就會在新審批下來的宅基地上蓋起了新房子,等到完工可以居住的時候,就搬進了新房。然而並沒有拆除原來的舊房屋,時間一長形成了現在一戶多宅的局面。

還有的村民是繼承了上一輩老人的老宅,而這部分老宅大多屬於建設年代久遠,房屋老舊,無人居住。而自己已經有了一處或多處住房,於是老宅便空閒下來,這也是農村形成一戶多宅最為常見的原因之一。

村民不願根據國家提倡的有償退出宅基地的原因

國家鼓勵一戶多宅的村民有償退出宅基地,因為這些多出來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私人財產,而宅基地的使用權歸村集體,這些房屋只允許修繕,不可以翻建,等到房屋損壞或自然倒塌之後,村集體將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那些建了新房的村民,並未將舊房拆掉,一部分村幹部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出於“老好人”,也並未監督執行。但大部分村民之所以不願有償退出空閒宅基地或者建新房後不願拆掉舊房,就是看到現如今有的地方新農村改造搬遷,一處房屋置換一處樓房,或者以現金的形式進行補償。在這種形勢下,很多人也希望自己空閒的宅基地將來能夠為自己帶來好處,捨不得退出。

如今,農村宅基地的審批越來越嚴格,而且農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買賣方面也有很多的限制,只能賣給本村尚未達到一戶一宅要求的村民,除此以外,其他的私下轉讓和買賣都是違法的。而且,國內有的地方政府已經出臺了超出當地宅基地標準的部分按平方徵稅的政策,往後空閒宅基地留在自己手裡只能成為一種負擔。如果空閒宅基地實行徵稅政策,相信很多村民不會再保留空閒宅基地的。對於多出來的宅基地,你認為應何去何從?歡迎各位朋友留言參與話題討論。


建行漸遠


在農村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宅基地怎麼辦?

在農村一戶多宅的現象很普遍,主要有以下二種方式存在∶

第一種是老舊宅子。也就是祖上留下來的老房子,因年久失修現在已大部分沒人居住,基本上都搬進了新房,老房子依然在其名下,形成了一戶新舊兩宅的情況。雖然國家一直有“拆舊蓋新”的政策,但現實中的老房都存在有產權糾紛,故而政策也就難以執行了。



第二種是多貪多佔宅基地。這些人大都做著“拆遷發財夢”,利用關係大肆建築房屋,一戶名下幾院子新宅子。夢想著有一天農村拆遷,從中謀利。

為了應付國家對農村“一戶多宅”的整治政策,挖苦心思將戶口簿分戶,與父母分戶、與子女分戶、甚至還有夫妻分戶的現象。



現象國家對農村“一戶多宅”的整治力度逐步加大,目前農村對閒置的老舊危房統一進行拆除,前期宣傳已經開始。對於一戶多宅沒有合法手續的,山東、安徽等地也出臺了徵收佔用稅的政策,超出當地宅基地標準的部分按平方徵稅。

所以現在在農村多佔宅基地,不但不會發財,反而最後還會是種生活負擔,根本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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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塬農事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農村房屋必須遵循“一戶一宅”的規定。當然現實當中,因為各種原因,往往農村裡一戶多宅的情況又很普遍。現在農村有很多農民都是一戶多宅,這在某種程度上是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的。因此很多農民朋友都擔心自己如果是有多個宅子的話會不會影響到自己家的拆遷補償款的領取?會不會甚至拿不到補償?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6]191號)提出:結合實際依法處理“一戶多宅”問題,明確了某些情況下“一戶多宅”是合法存在的,並且可以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所以說,如果直接將所有的“一戶多宅”都當做違法行為不予補償,對於很多被拆遷戶來說是不公平的,也有藉機侵犯被拆遷戶財產權利的嫌疑。


一、面積總和符合宅基地面積標準

比如一戶農民有兩塊宅基地,但是兩塊宅基地的總面積符合當地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也就是說沒有超過當地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一戶多宅”是合法的,確權時應當認定為一處宅基地來確權登記。

目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比較混亂.現行立法對戶的內涵的界定比較模糊,使得"一戶多宅"現象較為突出.房屋繼承後,"地隨房走"原則的貫徹,促使"一戶多宅"現象更加嚴重.宅基地使用權獲得後,有時並不立即建造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與建造房屋的目的相脫離.作者認為,法律應該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與房屋的建造之間規定一定的期限.農村因繼承房屋而能否實際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具體分析.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農村一戶多宅拆除怎麼補償?


1.現金補助

這個補助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權補償價和集體住房補貼價,一戶多宅的情況下,房屋還是屬於個人所有的,因此可以按照集體補償價獲得一定的現金補償。而宅基地補償價格是按照法律規定允許的宅基地面積進行的,違規的宅基地享受不到。


2.產權互調

這種情況是指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積下補助房屋,對於多餘的房屋,也一併計算房屋的面積,給予房屋的補貼。這種情況下,村民通常可以拿到一棟兩樓或四樓的房子,但宅基地不變。


3.自願退出

如果農戶朋友自願退出多餘的宅基地和宅基地復墾等,國家會給予一定的補償。當然這主要是針對通過合法買賣或者繼承等原因產生的宅基地。

總的來說,農村“一戶一宅”是現在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一戶多宅”現象是不被允許的。但事實上,“一戶多宅”現象在大多數農村地區都還是屬於比較常見的,這也算是一種農村常態,如果國家想全面禁止所有的這種現象,很多農友家裡都會因此受到利益損失。不過,從上文中大家應該可以看出農村“一戶多宅”還是有合法化的地方,如果你屬於以上合法情形中的一種,那麼你家的一戶多宅就不算違法。

也就是說,這樣的“一戶多宅”進行合法確權後,在遇到徵收拆遷時,應該按照正常標準進行補償。


二、因農房繼承、贈予等合法途徑形成的一戶多宅

有的情況是因為上一輩去世了把農房留給了後輩,像這種因為繼承或贈予而出現的“一戶多宅”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權登記的。

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並不影響宅基地農房的繼承。因為地隨房走,房子可以繼承,但房子不能搬走只能在地上,那麼這塊宅基地也只能跟隨房子一起轉移。這種情況拆遷時也不能一刀切認為是違法不予補償。


三、宅基地合法買賣(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宅基地是不允許在村集體之外範圍交易的,但是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買賣是受法律保護的。

比如一農戶有多個兒子,兒子長大需要成家立業,但是又申請不下來宅基地,這種情況只能從村裡其他人手裡買宅基地,這樣的買賣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一定要簽訂合同並及時辦理相關的權證過戶,同時注意跟子女及時分戶並做確權登記。


四、因管理部門銜接問題造成的一戶多宅

現實中不乏有因為宅基地管理工作銜接過程中出現問題,而造成農戶發生“一戶多宅”的情況的。比如王先生結婚時分戶並申請了宅基地建房,後來其父親去世後留下宅基地,但是村集體並沒有收回宅基地,王先生也同時在使用父親的宅基地並且辦理了審批手續對房屋進行了重建。

這種情況雖然不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但是拆遷時修建的房屋是應該給予補償的。同時,如果王先生家符合分戶條件的,可以要求分戶確權登記,登記後可以享受安置。

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農村實行“一戶一宅”的制度,但是因為現實中產生的複雜原因而存在的“一戶多宅”不一定都是違法的,對於可能是合法的“一戶多宅”應當區分處理,甚至應當確權認可。


拆遷律師週刊


在農村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宅基地怎麼辦?

在我們村,一戶多宅很常見,一般都是老人和孩子分家住,但戶口並沒有分開,老人在路邊蓋個小房子,這樣就屬於違規的,對於這些房屋,村幹部也做了思想工作,陸續將這些多餘的住宅拆除了。

如果一戶多宅的原因是因為家裡有多個兒子的原因,此時就需要及時的辦理分戶手續,這樣才能確保宅基地的合法化。不過分戶也需要有一定的條件,首先就是年滿18週歲,其次就是經濟獨立才行,這樣的多子女家庭才能准許分戶。

當然我們村也有一些人家則是因為建新未拆舊的原因導致的一戶多宅。在其他的地方建造新的住宅,但原有的宅基地卻沒有拆除,反而讓老人在其中居住,這樣也就會產生一戶多宅的現象。對於這些房屋,按原則應該要拆除,但很難實施下去,因此很多地方則是收取了一筆佔用費,對那些多餘的宅基地收取費用。

如果不想交這筆錢,那就可以將宅基地退還給村集體,此時就可以獲得一筆補償款,讓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或者將其進行轉讓。不過在轉讓的時候,需要確保對方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在村委會和2/3以上村民的准許下才能合法的進行。

當然如果是因為繼承而產生的一戶多宅,此時是可以合法使用的,不過不能對房屋進行翻建,不然就會被收回。此外,如果是那些破損的危房,村幹部也會做通農民的工作,對房屋進行拆除,這樣才能避免宅基地的荒廢。農民如果有處住宅,還是想辦法將其轉讓或者退出,不然留在手裡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大家咋看?





惠農圈


農村一戶多宅是指一戶人家擁有兩處及兩處以上的住宅情況。一戶多宅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合法繼承、合法贈與、違規買賣、違法修建,還有一種情況是一戶一宅規定實施之前修建的一戶多宅合法宅基地等。


在農村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宅基地怎麼辦?

對於來源合法的一戶多宅多出的宅基地。

《物權法》規定,房屋是個人合法財產。合法財產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房屋所有權人有權依法佔有、使用、處置個人的合法財產。因此,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合法房產佔用的宅基地,在房屋具有居住使用價值的條件下,村集體不能無償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居住使用多餘的宅基地、可以有償將多餘宅基地合法轉讓、可以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但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不原轉讓給他人的多餘宅基地,直到房屋失去居住使用價值時,按危房無償拆出,並按規定恢復成耕地。

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合法宅基地應當給予確權登記,被依法徵佔的,權利人應當依法獲得各項經濟補償。


對於來源不合法的一戶多宅多出的宅基地。

違規買賣的一戶多宅不受法律保護。《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村集體成員之間合法轉讓。所謂合法就是轉讓行為要符合一戶一宅規定,違規轉讓的宅基地不得過戶登記,不能辦理使用權證書,房屋遇徵佔拆遷,一般賠償房屋拆出損失,宅基地使用權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違法修建的一戶多宅多出的宅基地,對於違法行為不嚴重的違章建築,一般採取罰款和徵收耕地佔用稅的形式允許合法化。對於違法行為嚴重的違章建築,有可能會被依法強制拆出,即使不被拆除,也無辦辦理確權登記,遇徵佔宅基地使用權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總之,無論是合法來源的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宅基地,還是違法來源的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宅基地,都允許通過合法轉讓形式轉讓給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無宅基地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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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現在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但由於一些客觀原因的存在,確實存在一戶多宅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侵害了村集體和其他村民的利益,顯失公平,應該抓緊解決。

產生一戶多宅的原因。八十年代初期,農村興起建房的熱潮,多是為了改善居住環境,一個家庭能夠建造一處房屋就已經傾其所有了,也就沒有出現一戶多宅事情的發生。

但到了九十年代,富裕起來的農民還沒有到城裡買房的意識,只知道在老家再建一處房屋,說是給孩子建得,其實就是把錢換成不動產。那時宅基地審批不夠嚴謹,只要想建房,多少都會有辦法解決。

有一些村民私下買賣宅基地,不管自己是否符合條件,只要給了錢,宅基地就是自己的,也不去做變更登記,隨便籤個合同就完事,有的甚至連個合同都沒有。這種現象在城中村和城市近郊區顯得尤為突出。

有些村民是因為繼承父母的宅基地變成一戶多宅。父母去世,留下的房屋幾個兄弟商量一下,其中一個兒子要房屋,給其他兄弟一點現金補償一下。

解決一戶多宅的方法。按現行政策一戶多宅農戶應該無償退出多佔用的宅基地,退出宅基地也就意味著拆除房屋,這樣做不但不利於農村工作的和諧開展,也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現在農村宅基地開始確權,確權的宅基地必需符合一戶一宅的政策,完整的宅基地使用證是集體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的統一體。

一戶多宅的農戶只能選擇符合政策的宅基地辦理使用權證,多餘的宅基地因為缺少資格權,只能確權房屋和有限的使用權,就像是非本村村民的住宅戶一樣。

無法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意味著房子不能改建翻建擴建,等哪天房屋倒塌無法居住,這塊地也就與你沒有一點關係了。遇到村莊整體搬遷,補償費也只是房屋的實際價值部分,沒有土地使用權費用。


奮鬥幸福515


目前我國的農村宅基地政策是“一戶一宅”,也就是說在農村一個戶口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有多處宅基地那就是違法的,但也不是說全部的“一戶多宅”都是違法的。事實上,在土地確權過程中還是允許部分“一戶多宅”合法存在的。那這些分別是什麼情況呢?因繼承原因造成的“一戶多宅”是可以確權登記的,雖然說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不屬於遺產,是不可以繼承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卻是農民個人所有的私有財產,如果上一輩離世後,後輩繼承上一輩財產,而繼承房屋宅基地必然會跟隨房屋一起,這種情況下出現的一戶多宅是可以確權登記的。


因成家立業就需要房子時,村集體沒有多餘的土地可以批給你然你建房子,這時候就只能通過私人買賣。而你的戶口又和父母在一個本上,這種情況下就會存在“一戶多宅”的現象。這個時候,就可以申請拆戶,這個只要符合條件都是可以進行拆戶的,拆完後,這個多出來的宅基地就不屬於違規的,也是可以確權了。

還有就是多出來的幾戶的宅基地的總面積小於一戶確權的面積時,這種情況下的“一戶多宅”也是不違規的。這幾處住所都被認為是合法,也會給予確權,但這和情況在農村不常見,大部分都存在超佔面積。

除了以上三種情況的“一戶多宅”多出來的宅基地是合法的可以確權,其他情況下的“一戶多宅”,都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把多出來的賣給同集體成員,或者如果你不願意買的話,這時候就要交稅啦。


新三農人小陳


農村一戶一宅這是政策上的,但實際操作並不是那樣容易進行的。為什麼呢?

一,政策未規定一戶多少平方米

有的農戶有五間房,加上圍牆就達1000多平方米,可以繼承他家好幾代人建房。而有的農戶因祖傳原因,一家三四兄弟擠在一間房,人均不到十五平方米。但很難實現集體會分房,集體也不可能強行要別人的房來分給你。所以想有寬鬆充裕的房還是用錢去買。

二,集體大多沒有空餘的土地

自從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幾乎把集體所有的山,地,田都分給農戶了,新增人口無法新增地,死了人口山田地仍歸其家所有,那有什麼房屋地呀,所以指望集體分房地可能還得等到候年馬月才行。

三,廣大農村大多講道德

如有的人家其子女讀書升遷到了外地,農村的房是空房,就是經風雨倒垮了,你也不能直接去建房,得經他家人同意才行,而同意就得支點錢的,否則你就別想進去建房,這就是農村的傳統道德,也就是理,不講理在農村是行不通的。

所以在農村大多是按地方習慣去做事,否則村裡的矛盾很大,雞犬不能還說什麼美好鄉村?所以在農村凡事要三思而行,才是上策。


明明說農村事


在我國農村,有一項政策是村民們都拍手叫好的,這項政策就是宅基地的確權開展,宅基地的確權登記不僅在保障農民的權益,同時也讓農村的宅基地變得越來越“珍貴”,我國農村宅基地實行的是“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的確權是按照戶口進行登記確權的。



一戶一宅的開展對於很多農民來說,是一件好事,但是伴隨著一戶一宅的開展,農村很多房屋或者宅基地都是存在一定問題的,不能夠辦理宅基地確權,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宅基地確權要遵行“一戶一宅”原則,那麼農村多出的宅基地應該怎麼辦呢?


在我國農村,很多家庭都有多處宅基地,這些宅基地有一些是通過申請得來,而有一些則是通過繼承得來,在宅基地確權後,就會簽署一份協議,那就是自動退出多餘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也會相應地得到拆除,有一些地方政策比較放鬆,多出的宅基地依舊可以居住,但是不能夠重建,這對於農民來說,這個政策也是比較人性化的,沒有立馬對多出的宅基地進行拆除。

在明確執行一戶一宅政策的時候,村幹部也在無形中宣傳關於宅基地的法律法規,農村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而農民只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故而宅基地是不能夠進行買賣的。


總結:對於多出的宅基地,我國實行的是拆除或者短時間可居住,反正沒有確權的房屋是不能夠進行重建工作的。


達人陳可可


雖然說一戶一宅是硬性規定,但是在實際中有很多原因會導致一戶多宅的現象出現,比如,有的是通過繼承房屋獲得的、有的是私下購買獲得的、有的是佔用農用地獲得的等等,不一而論。

但是,不管是通過什麼方式獲得,導致一戶多宅現象的發生,歸納起來就是合法與不合法的問題,因此,要區別對待。

像是通過繼承房屋而獲得的宅基地,這一種就是合法的,但是在已經有一處宅基地的情況下,通過繼承房屋獲得多出的宅基地,嚴格意義來講農戶沒有使用權,農戶之所以能使用,是因為宅基地上面有房子,也可以說農戶取得的是臨時使用權,臨時使用權是隨著宅基地上面房子的倒塌而終止,然後村集體收回宅基地。

通過繼承房子獲得多出的宅基地,如果家庭成員成婚達到了分戶的條件,可以在分戶之後將這塊宅基地轉讓他使用,這樣獨立的兩戶,就可以有各自的宅基地,就符合一戶一宅的政策;或者也可以把這塊多出的宅基地,轉讓給同村的其他有需要的農戶,但前提是這戶農戶也要符合一戶一宅政策。

像是因通過私下購買而獲得多出的宅基地,雖說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也可以通過轉讓給分戶的家庭成員,或者同村其他的農戶,來達到一戶一宅的政策要求,從而使其合法。

但是像通過佔用農用地而獲得的宅基地,這就不行,改變了土地用途,會被責令恢復的,如果上面有房子,就屬於違章建築,最壞的結果就是拆除房子,恢復土地的原有面貌,更不能轉讓和買賣了。

當然,還有一種解決宅基地的方式,那就是現在經常提到的有償退出,把宅基地交給村集體,村集體給予適當的補償,不過這得看村集村有沒有意向,如果村集休薄弱沒有錢,沒有意向收購,就實行不了,所以可以村委會諮詢瞭解一下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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