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拒絕如實提供信息等法律責任風險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現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採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拒絕如實提供信息、拒絕接受隔離、傳播疾病、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製售偽劣醫用產品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向社會公眾告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當政府工作人員和醫務工作者通過電話、微信、上門等方式向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湖北返鄉人員瞭解情況的時候,應積極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同時,一旦發現有來自湖北武漢的人員沒有按照要求及時上報或居家隔離的,周邊群眾應及時給予勸誡並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

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過失造成傳染病病原體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相關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但存在傳播傳染病病原體擾亂公共秩序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四、編造虛假的傳染病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相關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但存在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等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五條規則希望全體市民嚴格遵守,並相互轉告、相互監督。

寧德市委依法治市辦

寧德市委政法委

寧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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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 | 林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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