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縣人民政府令第3號

通山縣人民政府令第3號

為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最嚴格的管控措施,現將有關事項發佈命令如下:

一、全縣範圍除經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指定的農副產品供應點、超市、藥店、隔離點外,其他超市、藥店、旅館、酒店一律暫停營業。未經允許擅自營業者,依法從重處罰。

二、禁止被封閉隔離村、灣、小區、樓棟的居民、定點隔離人員及其他應居家隔離的人員擅自離開封閉區域、隔離場所,擅自離開封閉區域、隔離場所者,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禁止一切聚眾、聚集性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聚餐、聚集打牌、打麻將、下棋、跳舞、走親訪友、扎堆聊天、操辦紅白喜事等等)。不聽勸阻者,依法予以拘留、罰款。

四、武漢或其他重點地區返鄉人員、有武漢或其他重點地區接觸史、與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疫情防控管理機構如實報告,並按防控工作要求實行居家醫學觀察(居家隔離);發熱病人經發熱門診診斷不夠收治條件的,本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居家醫學觀察(居家隔離);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疫情防控管理機構如實報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接受集中醫學觀察(集中隔離)。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疫情防控期間,所有人員出入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所有接受醫學觀察者(居家隔離和集中隔離)、確診和疑似病例在任何場所應當佩戴口罩,拒絕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者,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

六、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禽交易市場一律關閉,違者從重處罰。

七、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制決定、命令,嚴禁暴力衝崗,違者從重處罰。

八、嚴禁擅自發布疫情信息,嚴禁惡意炒作,嚴禁造謠、傳謠,嚴禁發佈不實信息,違者從重處罰。

本命令自2020年2月5日12:00起施行,終止時間由通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另行通知。

2020年2月5日

通山縣人民政府令第3號

通山縣人民政府令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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