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戒!濰坊公安機關依法快速查處多起傳播謠言行為

引以為戒!濰坊公安機關依法快速查處多起傳播謠言行為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各族人民堅定信心、同舟共濟共抗疫情,但仍有一些網民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佈、轉發不實信息,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2月1日,濰坊濱海公安分局大家窪派出所依法快速查處一起網上傳播謠言行為,並及時澄清謠言,有力維護了平安穩定的社會秩序。

2月1日14時40分許,袁某(男,53歲,濰坊濱海人)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將朋友發給他的信息“臨港工業園發現21例疑似病例,已全部隔離”轉發到其居住小區500人的微信群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大家窪派出所在瞭解該情況後,經進一步偵查核實,發現該條信息為虛假信息,在民警批評教育下,袁某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之處並及時對信息進行了更正澄清。鑑於袁某悔過態度良好並積極更正錯誤行為,公安機關給予其教育訓誡處理。


2月3日,青州市公安局迅速查處一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件,違法嫌疑人劉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經公安機關調查,2月2日,違法嫌疑人劉某擅自虛構青州市某醫療公司(生產抗擊疫情醫用物資)一名員工被確診感染需隔離處置的信息,並通過微信群廣泛傳播,嚴重影響企業生產及正常公共秩序。發現情況後,青州市公安局立即介入,迅速查清事實,控制違法嫌疑人劉某,劉某對自身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經批評教育,違法嫌疑人劉某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的嚴重危害,主動刪除不實信息,澄清事實真相。


引以為戒!濰坊公安機關依法快速查處多起傳播謠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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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昌邑市公安局依法快速查處一起網上傳播謠言行為,有力維護了社會秩序的平安穩定。

2020年01月25日20時許,周某(女,32歲,坊子籍)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內發佈“重要通知,昌邑已經有新型病毒感染者,飲馬小營有一例,大家不要出門,多用消毒液家裡進行消毒”不實消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在民警批評教育下,周某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之處,鑑於周某悔過態度良好並積極更正錯誤行為,未造成其他社會影響,公安機關給予其批評教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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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非法外之地,散佈謠言可能要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名譽權或者侵犯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鄭重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當前正值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廣大人民群眾在防控疫情期間要做到不信謠、不傳謠,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警民攜手共抗疫情。對於在網上蓄意編造、散佈謠言,以及各類藉機造謠滋事、惡意汙衊攻擊、擾亂公共秩序的不法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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