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涉及的10個工資問題(醫護人員+普通職工)

導讀:因為新型冠狀肺炎的擴散和蔓延,許多省市都實行延長假期、推遲復工,但在這期間也有不少的人依然在堅持工作,其中最主要的還要算醫護人員以及參與疫情防護的工作人員,那麼在疫情防控期間的他們的工資問題是怎樣的?

疫情防控期間涉及的10個工資問題(醫護人員+普通職工)


1、參與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員,一天有多少臨時性工作補助?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的規定,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補助。當日工作時間累積超過4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在4小時以下的,按照半天計算。

疫情防控期間涉及的10個工資問題(醫護人員+普通職工)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2、醫護人員因履職受傷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如果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員因履職被感染的,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員受到其他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要素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車禍受傷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屬於工傷。

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醫療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如果醫護人員因履職受傷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單位應當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3、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我國現行法律暫統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具體要看各地有無規定。

如《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規範加班工資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各單位要加強對工時制度的管理,原則上不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安排工作人員加班。因特殊原因確需加班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工作人員加班後,單位原則上應安排補休。對於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補休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資。

疫情防控期間涉及的10個工資問題(醫護人員+普通職工)


加班工資支付標準也按照《勞動法》規定分別為150%、200%和300%。

6、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期間內,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此外,該覆函第五條規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要看在綜合計算期間是否超過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7、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述規定”即該條第一款規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資。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規定,“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所以說不管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


8、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有無加班工資?


推遲復工,是為了防控疫情,並非是法定節假日,也並非是休息日。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屬於正常上班,自然沒有加班工資。

如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發佈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規定,3日到9日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不算加班。

另外,根據上述通知,如果推遲復工期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則企業應按正常工資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則企業可以不按正常工資支付,但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


9、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由於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採取全面暫停公共交通運輸等交通管制方式,導致部、四川等地都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廣東、浙江、四川還要求安排年休假時要與職工協商一致。北京、四川還規定: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疫情防控期間涉及的10個工資問題(醫護人員+普通職工)


年休假的標準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0、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工資待遇?


出差職工由於是因工作出差,由於疫情而不能及時返崗,與前述休假不能及時返崗不同,還是應當按照正常工作來支付工資。

如北京、河南規定: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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