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己不想交社保,企業是否要承擔責任?

單蓴de噯


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在一些小型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常遇到。我來說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社保是一種強制性保險,具有雙重保障性,對於勞動者,社保可以保障他們在醫療、生育、工傷、失業及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不會受到大的影響,對於企業,社保分散了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特別是員工發生工傷的時候,所以,社保具有共濟性。因此,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和分散企業的風險,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國家立法強制要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足額及時繳納社保。這是一種義務,不允許自由處置。

但是,在實際用工中,個別不正規的企業,出於成本考慮和沒有風險意識的勞動者,形成了利益共同體,試圖逃避、少繳社保。常見的是社保基數低於實際工資,損害勞動者的利益,但是出於穩定的考慮,在這種情況下,社保部門可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告不究。對於這種情況下,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工傷待遇會有明顯差異。另一種更嚴重的違法是,企業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此時,勞動者在失業、生育、醫療時就無法享受正常社保待遇,一旦發生以上情況,生活將陷入困境,往往得不償失。

以上兩種情況,往往會引起爭議,主要是兩方面:一是社保待遇,二是經濟補償金問題。先說待遇,當單位過錯沒有依法及時足額給勞動者購買社保的話,發生醫療、工傷、生育等,由單位承擔責任,需要墊付相應待遇並補足差額,還有一種情況是不買社保,此時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38條以未依法購買社保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險種不全或五險未購買在大多數地區可以得到支持。

那麼,問題又來了,如果是勞動者的問題,不願意購買社保怎麼辦?

最正規的方式就是,強制購買或不予續用。

對於員工聲明放棄購買社保責任自負的做法,目前法律上也爭議很大。前幾年,這種做法會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員工放棄購買社保日後又以未購買社保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勞動局會以權利的自由處置和社保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不受理,法院會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予支持。

但是,近幾年的趨勢時,社保爭議逐漸納入了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很多地方對這種放棄的聲明視為無效,比如北京、重慶等地,各地逐漸開始支持這種情況下的社保索賠了。所以,這種聲明放棄的方式風險也越來越大了,越來越不可取。

最後,社保和公積金一樣不屬於福利,屬於強制性義務了。所以,勞動者的權益收到損害時,不會想仲裁、訴訟一樣收到時效限制,而是可以永久追溯。比如,你在一個企業工作了10年沒有購買社保,到了退休的時候無法享受退休待遇,你一樣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而且操作性很強,只要你能證明在單位有任職過(工資條、工卡、合同等),這個期限內的社保你就可以永久追溯。

所以,和勞動者達成“君子協定”放棄購買社保,或用其他方式規避、補償都是愚蠢的,風險很大,特別是現在社保入稅後,逃避社保就是偷稅漏稅。同時,五險一金是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不購買社保會嚴重影響企業形象,有的時候客戶審核不通過還會面臨停單或減單。而且,不買社保會給企業埋下很多安全隱患,無論是社保待遇還是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甚至還有行政罰款,算下來都是一筆不小的數目,中間還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綜上,可見不購買社保與企業和勞動者來說都是一種愚蠢的行為。完全不足取!




花散人


如果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企業會承擔責任。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以後萬一發生爭議,企業就處於不利地位。  對企業來說,碰到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或者乾脆不要,或者曉之以理,說服員工依法參保。讓員工寫“自願不繳社會保險”之類書面申請的做法,在法律上並不可行。  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陝南妞兒


毫無疑問,員工自己不想繳社保,倒也沒什麼關係,但員工真沒繳社保的話,企業要承擔全部責任。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由規定可見,參加不參加社會保險,繳不繳社會保險費,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沒有任何選擇餘地,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這是法定義務和責任。不論單位還是個人,只要不參加社會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這種行為應受到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養志、醫療、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單位應繳部分由單位繳納,個人應繳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工傷、生育保險費由單位繳納,個人不繳工傷、生育保險費。

這些規定充分說明一個問題,員工也許不想繳社保,但他根本無法實現不繳社保,因為員工要繳的社保費是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除非單位代扣後,不繳社保而是又發給了員工,故意違反法律及有關政策規定,要不員工怎麼才能實現不繳社保呢?

代扣代繳,也是社會保險法及社保有關政策賦予單位的責任,單位不代扣就是不作為,代扣不代繳更是不作為,如果員工也就是想了想不想繳社保,那倒也沒有什麼關係,如果員工真的沒有繳社保的話,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對單位要給予相應的處罰。

《社會保險法》在法律責任一章,把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明確給了單位,並沒有明確給員工個人,只要員工沒繳社保,企業肯定要承擔全部責任。

現實中,員工不想繳社保的情況也有,但必竟是少數,多數情況是有些企業玩些小聰明,通過和員工籤員工自願放棄繳社保的協議,來逃避參保繳費的責任,但這樣明顯違規協議是不會被勞動監察部門認可的,最後還得被處罰。

所以,企業還是不要心存僥倖,按規矩辦事才是正道。


溫馨社保


員工自己不想交社保,企業是否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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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分析師


周總你好,員工自己不想交社保,企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那麼如果說員工自己不想交社保作為企業來講,確實是需要承擔法律風險的。為什麼呢?因為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該為自己的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不購買社保相當於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一個規定,屬於一個違法行為,那麼任何協議都不能夠算數。

也就是說雖然說員工自己主動放棄這個社保待遇,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問題實際上它是不成立的,所以說員工日後再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那麼依然對於企業來說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可能今後還是會給員工要補交這些部分的一個費用。

所以說,員工拒絕補交社保,也不應該放棄員工社保補交。應該按照正常的一個勞動合同關係,給員工正常的交納社保待遇,並且員工的工資待遇是由工作單位來發放的,所以說直接將他的工資待遇扣除以後發放給員工本人,這樣的話也就能夠正常的完成社保的補交待遇,作為公司來講,實際上是非常簡單的一件事情。


社保小達人


這個問題剛好是我們單位這幾天讓我去問了,首先根據法規用人單位是必須給職工繳交社會養老保險的,但是員工也有自己的個人選擇,就好比老闆要給發工資,員工就是不要,但是民法也規定企業有益於給予勞動者發放薪酬,這並不違法!



現在我們回到你這個問題,關於繳交社會養老保險涉及到兩個部門:一個是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中心回覆是不交保險可以,已經有繳交的可以進行網上減員,至於違不違法他們不審查不進行監督。另一個是國家稅務局,稅務局對於這方面有監督審查的職責,但是實行起來並不嚴格。作為企業這不能因為監管不能的疏忽而不自我保護。



於是乎做,企業對於員工自願不繳交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要求其書寫放棄繳交的說明書並加蓋手印。


羊毛褲大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期,那麼都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來交納社保。所以說這個交納社保的問題,它是一個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單位也不能夠違反法律的規定,如果說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實際上它就是一個違法行為。


福建事業單位考試信息


參加社保是法律強制的,職工若不參加,用人單位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後果。


董登新


社保是強制性,不能說願不願意問題。


成都熊貓說法


繳納社保屬於強制義務,小法(單位與個人私下約定)不能違背大法,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單位存在較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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