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評 假冒“飄安”口罩涉及的罪名︱“毒樹之果”

新聞摘要

澎湃新聞:河南新鄉長垣市公安局微信公號“平安長垣”2月5日發佈消息稱,7名製售假冒偽劣醫用口罩者被依法逮捕。長垣警方將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嚴打製售假冒衛材者。7名製售假冒偽劣醫用口罩者分別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被長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認定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對於“相同”的認定,則應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註冊商標為標準。問題是完全相同,註冊商標所有人也不能辨別,或者本身來源於該註冊商標所有人怎樣處理?

實踐中,註冊商標所有人可能通過委託他人生產,加貼註冊商標自己銷售,如“耐克”等;製假人可能通過內外勾結,取得該註冊商標所有人印製的商標,製假銷售。前一種情形不構成侵權,從來不可能構成犯罪。後一種情形,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沒有疑問,但是否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則存在疑問。從本文看來,主要從“明知”來判斷,而不能僅以註冊商標所有人認定來認定。

我們不能排除因註冊商標所有人對註冊商標標識的管理混亂,藉助“打假”整頓市場的行為。此時,偵查機關應當通過對商標標識的起源查起,確定標識的來源,做到不枉不縱,從根源上保證註冊商標所有人的權利。

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關係

一般認為,假冒註冊商標罪行為人所生產的產品質量一定低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生產的產品。這類情形可能是常態,但事實並非如此,如,世界上一些著名的體育用品註冊商標所有人可能自己不生產體育用品,就商品質量而言,沒有可比性,只能依據註冊商品的授權決定追究法律責任。

對以假冒註冊商標方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性質,人們會有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該行為構成牽連犯,因為假冒註冊商標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手段行為;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法條競合;有人認為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事實上,牽連犯的觀點重在考察商品的質量;法條競合的觀點缺乏基本的罪數理論;想象競合的觀點重在考察處罰的結果。在本文看來,想象競合的觀點更重視法益的保護,比較合理。

飄安註冊商標應當依法保護

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口罩全國知名,培育一個知名的註冊商標需要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的巨大投入。飄安集團應當重視長垣警方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嚴打製售假冒飄安口罩行為,搗毀“飄安”註冊商標的“窩點”,並依法追究製假者的民事責任。

“毒樹之果”是否能夠利用

疫情控制時期,口罩成了緊缺商品。問題是假冒的口罩如果有醫用效能時,是否可以加以利用?如果可以利用,我們從理論上可以稱為“毒樹之果”的利用。可以肯定的時,社會常態的情形下,假冒註冊商標不能夠移除商標而使用,除非得到商標註冊權人的同意。

本文認為,在緊急情形下,“毒樹之果”可以加以利用,具體包括:沒有標識的口罩,經認定有醫用效能,儘量發揮其物的效能;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有醫用效能,經註冊權人同意,移除標識加以利用。

當然,“毒樹之果”的利用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相關的司法機關依正常的程序偵查、起訴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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