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師葉斌:餘杭蔡某用普通防塵口罩假冒N95口罩被刑拘

【<strong>案情簡介】

2月1日,塘棲派出所破獲一起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件。男子蔡某購進普通防塵口罩,在廠家明確告知其該口罩不具備防病毒作用的情況下,仍然通過朋友圈宣稱該口罩為N95口罩,並向買家發送產品說明,宣稱其銷售的口罩“對細菌病菌、飛沫阻隔效率高達99%以上”,並通過微信對外銷售,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目前,蔡某已被餘杭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進一步偵辦中。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餘杭蔡某用普通防塵口罩假冒N95口罩被刑拘


【<strong>葉斌律師評析】

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蔡某將普通防護口罩包裝成N95口罩,並虛假宣傳稱具有“對細菌病菌、飛沫阻隔效率高達99%以上”功能,屬於“以假充真真”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銷售偽劣產品罪,刑事拘留37天,刑事拘留期間可以委託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如果刑拘期間不能取保,則變更為逮捕。

【<strong>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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