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2月10日不能復工,需再次延期企業應做何準備?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防疫工作進入攻堅戰時期,在國務院下發《關於延長2020 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後,各地也紛紛出臺延期復工的配套政策。

假如2月10日不能復工,需再次延期企業應做何準備?

根據現有政策及疫情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存在再次延遲復工的可能性,分析如下:

一、現有政策不排除再次復工延期的可能

假如2月10日不能復工,需再次延期企業應做何準備?

各省市出臺延期復工的通知,多數表述為:“不早於2月9日24時復工(正月十六日)”。政策立場鮮明,支持防疫工作,避免人流集聚,遏制病毒傳染。簡潔的表述中,並未使用絕對化用語,而採用的是“不早於”字眼。所以,如果一旦疫情防控未達到理想狀態,很可能會再次延遲復工,而彼時新出臺的政策也不會與現行政策相悖。

二.部分政策顯露跡象

1月27日,陝西省西安市發佈通知,表示全市各類企業和建設工程暫時延期復工,何時復工等待新的通知,即視情況的無限期延遲復工;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的鄂托克前旗(自治縣)和西安市同出一轍;1月29日,湖北省表明全省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13日24時復工(正月二十日)。已有先例,所以其他省市再次延遲復工期限的政策出臺具有可行性。

三、疫情形勢嚴峻,進入攻堅期

假如2月10日不能復工,需再次延期企業應做何準備?

據公開信息可知,新型冠狀病毒雖得到遏制,全局可控,但是疫情仍相對嚴峻,尤其在1月30日晚世界衛生組織WHO新聞發佈會表示:新型肺炎疫情被評為國際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客觀情況使再次推遲復工期限成為可能。


一、理論上存有兩種延遲復工的情形

一種是在本次復工延期屆滿前,政府下發新的通知,再次延遲復工,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們根據現有信息,推測可能會延期至2月16日(正月二十三日),也就是說延期一個星期的可能性比較大。

另一種是現有政策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限屆滿,各企業已經復工,然而疫情突然惡化,政府再次採取緊急措施,另外下發“停工、停課”通知。目前來看,後一種情況的可能性較小,本文不予分析。

若後續出臺前一種情形下的相關政策,企業將會面臨更多棘手的現實用工問題,包括但不限於:是否能安排帶薪年休假以及相應工資發放標準,員工退改簽票的損失,已經開工是否還需停工……

下文將提供一些應急措施,希望有所幫助。

二、安排調休、年休假和相應工資發放問題

近期,隨著各地人社部門出臺相關政策,對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認定也出現了分歧,如上海市認為該期間屬於休息日,若企業此時安排員工工作,後續應進行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廣東省近日下發通知,該期間認定為防疫時期的“停工、停產、停課”,並不屬於休息日。

浙江省1月26日下發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第三條:“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內容認為企業可以和員工協商在延遲復工期間安排帶薪年休假。因為休息日和年休假是不能衝抵的,所以我們有理由認為浙江省的觀點應該同廣東省相似。所以,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和員工相協商,可以安排帶薪年休假。

但是,此時要注意兩個問題:1.安排帶薪年休假要注意該期間原本存在的休息日(標準工時制中的週六日)2.若再次推遲復工期限,年休假不夠,該如何操作。當後續年休假不夠時,有些企業會想當然讓員工自行請事假規避工資發放,這其實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雖然“停工,停產”非企業本意,但這屬於特殊時期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企業有服從並配合的社會義務,不能逃避。我們認為採取提前調休,後續通過上班補足的方式,對勞資雙方更加公平。

而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計算標準,根據《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前款,以及《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所以,若延遲復工的期限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企業仍需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但是,企業可以採取相關措施,儘可能避免人工損失。如阿里巴巴、字節跳動、網易等大型互聯網公司,均為預防再次推遲復工期限,選擇先令員工按期返回工作城市,在家辦公至2月末。如果不便於在家辦公的崗位,企業可以和員工協商調整期間工資報酬。

當然,若企業事先規劃完備薪酬體系,預設不可抗力、政策原因等意外情況期間的薪酬發放機制,此時便可事半功倍。

三、員工退改簽機票的損失

當企業向員工下達返崗命令,要求員工2月9日24時前返回工作地點等待出勤通知,結果新的政策再次推遲了復工期限,員工退改簽機票的損失可否主張由企業承擔?

企業基於已知的政府公開信息作出的內部管理措施,雖然可能間接造成員工財產損失,但是這結果不能全然歸責於企業,因為企業對政府已下發的行政指令有合理信賴利益。如之前民航局和國鐵局發佈的通知,免除因疫情管控而致使出行計劃取消的機票、車票退改簽費用。若政府再次推遲復工期限,那麼該項費用很可能也會被免除。當然,如果相關部門未作出回應,該項損失可由企業和員工協商承擔。

但是,如果企業下發通知不當,很可能要承擔員工出行費用以及其他各項損失。企業下發返崗通知內容中,不得明示或暗示員工早於政府公開政策的復工期限出勤,或是指令員工在復工期限前出差。但是可以和員工協商返回工作地點所在城市的時間,確保能按時出勤。

四、已經開工的企業是否還需停工

有些企業春節期間加班,在政府下發推遲復工期限通知時已經開工。該類企業無需根據該通知直接停工,但是若政府或其他部門另下通知,則予以配合。

政府下發的是推遲復工期限通知,而非停工期限通知,根據字面意思理解,文件下發前,已經開工的企業確實也不在調控範圍內。而且,政府下發延期復工通知,是由於考慮返崗潮過程中密集的人流量會極大增加病毒廣泛傳播的可能性。已經開工且定點上班的企業自成一個生活圈,人員流動有限,大概率不會出現廣泛傳播的可能。但是,根據實踐經驗,開工企業可能需要簽訂相關風險承諾書,傳染病防控保證書,若所屬員工出現病症,需負相應責任。

五、如何向可能需要隔離的員工發放工資

各地政府出臺的政策中,為保障勞動者權益,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要求企業對防疫期處於醫學隔離觀察的員工正常支付工資。

但是該類文件並未規定如何對自我隔離或企業要求隔離的員工發放工資。實踐中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下文略作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企業要求員工在家辦公。而部分員工防疫期間曾前往過湖北省等疫情高危區,雖然未出現染病症狀,但其依據國內權威媒體發佈的信息,向企業申請在家自我隔離,拒絕辦公;或企業要求其自我隔離,無需辦公。我們認為此時處於特殊時期,是政府採取強制“停工、停業”期間,所以企業仍應按相關政策法規向該員工發放正常工資。

第二種情況,若政府未推遲復工期限,2月10日始,上述情況的員工,申請在家自我隔離,或經企業要求隔離。我們認為已經脫離政府強制“停工、停業”期間,該情況與員工申請病假的醫療期類似,企業應按照醫療期相關規定向其發放工資。

雖然再次推遲復工期限是小概率事件,但是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是法律風險管控的必然要求。防疫工作需要我們眾志成城,通力合作,希望以上建議能幫助您和您的企業在特殊時期儘可能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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