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無責交通事故致死,勞動與社保局不認定工傷,第三次又不認定工傷,如何處理?

精彩歷史片段鑑賞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首先得弄清人社局不認定工傷的事實理理由。

1、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而被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案情形,其被認定為工傷的必備條件是:

(1)交通事故發生在下班途中。所謂“下班途中”包括“(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本人在事故中不負責任,或者負次要責任及對等責任,但不能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2、人社局之前不認定工傷的理由。根據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構成工傷的事實條件,人社局不認工傷的原因無非是:受傷職工在下班途中遭受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受傷職工受傷並非是在下班途中;受傷職工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上述這些事實,需要查閱法院的判決書才能清楚。因此,在沒有看到法院判決書之前,無法對此發表具體的觀點。

3、人社局第三次不認定工傷的理由。這裡需要弄清人社局第三次不認工傷的理由與之前是否一樣。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就是說,人社局第三次不認定工傷的事實與理由是否與之前一致?因為沒有看到法院判決書及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因此,在此也不能發表具體的觀點。

4、當事人的訴權。既然當事人對人社局第三次不認定工傷的決定不服,自然應當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人社局第三次不認定工傷的事實與理由與之前一致,那麼,法海一粟建議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投訴。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根據本人辦理勞動工傷案件十年的經驗,從你的提問中感覺你雖然經過了行政訴訟勝訴,但是仍然沒有把握到整個案件的重點:簡要分析:

一、一個法律程序的勝敗肯定是有原因,找到主要原因才能開始解決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員工上下班的路上發生非自己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這裡面又包括勞動關係,合理路線、合理時間,的問題,搞明白是單位的問題還是人社局的問題,才好對症下藥。

二、人社局行政敗訴並不代表,他們再次認定時就一定認定為工傷。

行政敗訴的原因是有很多,可能是行政程序有問題,可能是認定事實不清,也可能是適用法律錯誤。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是原則性的,即使人社局第二仍然不認定工傷,對員工方應該是很不利的。再走一遍行政訴訟程序,結果也未可知。

總結建議:弄清問題所在,對症下藥。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認定工傷是有條件的,社保局不認定工傷,肯定有他的道理哦!如果能認定工傷,第一次就認定了,還用多次嗎?只能怪你自己不小心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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