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去世前有一房子但也有外債,他離異的妻子後來回來要房子但是不想還外債,應該怎麼辦?

笑語嫣然194161092


首先搞清,第一離異的前妻以得說跟財產都無關了。離婚時應該已經理清了。第二女兒的處理還有外債和房屋的處理,女兒的扶養前妻有義務。房屋與外債掛勾,房屋處理了還了外債多餘部分給女兒繼承。就這麼簡單。必盡叫前妻了不可能財產還沒理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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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非就是財產如何分配。

首先,你弟弟的孩子未成年,這個有撫養費的,按照撫養規則,你弟弟的財產首先要切割出一部分拿來給付一半的撫養費(另一半你弟弟的前妻給付)。

然後,你弟弟的債務,也是用你弟弟的資產進行償還(房子)。

最後,如果你弟弟資不抵債,到此為止,剩餘債務作廢;如果還有剩餘資產(房子還有剩餘價值),開始按照遺產進行分配。

第一順位繼承人,由於你弟弟已經離婚,只包括未成年孩子與你弟弟(你)的父母,每個人享受三分之一剩餘遺產。如果兩位老人已經去世(在你弟弟去世之後去世),三分之二剩餘遺產變成老人遺產進行分配,你弟弟的未成年女兒有權利代位繼承,你同樣有一部分繼承權。如果兩位老人在你弟弟之前去世,沒有繼承權。

由於你弟弟的女兒未成年,除非其母親明確放棄撫養權利,否則其起碼可以獲得支配撫養費+剩餘三分之一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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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不用你這做哥哥煩。

你弟弟死了,有房子,有外債。

最緊張你弟弟的房子的,是那些債主。

誰要你弟弟的遺產,誰就要承擔債務。

最好的結果是,房子給弟弟的前妻,外債由前妻負責還,孩子跟媽媽。

這裡反而最可能出現的問題是,房子的價值遠遠大於債務。弟弟的親戚們,想要弟弟的財產。

如果沒孩子,就是簡單的遺產案。按繼承順序弄就行。但有孩子,孩子沒了爸爸,跟媽媽是最合適的。子女的繼承順序優於兄弟,跟兄弟們說清楚,別跟弟弟的娃爭遺產,這樣不道德。


春暖花開003


題目沒有說明死者的父母是否生存、生前是否立有遺囑及房屋產權等情況,其遺產繼承分割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死者持有房屋份額作為他的遺產範圍

1、如離婚時協議約定或法院判決該房屋歸男方所有的,或者依法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該房屋全部作為死者遺產。死者前妻與該房屋產權無關係,她無權主張該房屋份額,但可以女兒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女兒繼承法律事務。

2如果此房屋為死者與前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利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分割該房屋的,死者與前妻各佔一般份額,死者擁有的一半房屋份額作為他的遺產,前妻擁有另一半房屋產權份額。

二、死者房屋繼承分割

1、如死者生前立有遺囑的,遺產按遺囑繼承辦理,由他的遺囑繼承人繼承遺產。如果死者女兒不是遺囑繼承人的,因她未成年,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先為死者女兒留下必要的遺產,其餘的遺產才按照遺囑進行分配。

2、如死者生前未立遺囑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死者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女兒、死者父母,死者女兒與祖父母一般均等分割遺產。

死者擁有全部房屋產權的,死者父母均在世的,死者的女兒、父母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房屋。因死者父母繼承所得三分之二房屋份額,法院一般判房屋歸死者父母所有,死者父母支付孫女繼承份額房屋對價。

死者擁有一半份額的,法定繼承人各繼承六分之一房屋份額。因為死者前妻享有此房一半份額並要求登記房屋產權人,死者前妻可以支付死者其他繼承人房屋份額對價,或者法院拍賣房屋後按份額分配。

三、死者繼承人應當清償死者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例如房屋價值50萬元,死者債務為30萬元,繼承人應當先清償30萬元債務,然後繼承房屋。再例如,房屋價值50萬元,死者債務為60萬元,繼承人最多清償50萬元債務。

如死者債務不屬於其與前妻夫妻共同債務,死者前妻無義務償還的。

死者女兒未成年,成長需要鉅額撫養費,孤兒寡母生存不易。祖父母有兒女贍養,一般還擁有自己的房屋和退休金,我認為祖父母可以放棄遺產並指定孫女一人繼承,祖父母監管孫兒繼承財產用於其正常成長所需。


429方寸世界


不可能是共有的,要是共有的離婚時就已解決,應屬於男方所有。她前夫去世,現回來要房,還不承擔債務是不可能的。她沒有任何權利要房,所以讓她到一邊涼快去,與她一毛錢的關係也沒有。


藍天54948


房子是你弟弟一人的?還是跟他前妻共有的?

如果是你弟弟一人的,那他前妻沒有份,讓她哪裡涼快哪裡去。

如果是跟他前妻共有的,那按她所佔的份額歸她得,她沒有義務替你弟弟還債,她拿她自己的份額,不是繼承。她份額之外的部分,她沒有份。至於怎麼分割,你們商量著辦。不行,就訴訟解決。如果你弟弟的債,屬於他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發生的共同債務,那她也有義務要還。


逗笨逗


離異的妻子沒有繼承權,也不承擔債務。因此,丈夫去世後,他的遺產如果有合法遺囑,就按合法遺囑來分配,如果沒有,那就進入法定繼承程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由於離異,沒有配偶,有一個女兒,如果父母健在,父母也有權,如果父母先於他去世,那就只給女兒,如果是父母在他去世後再去世,那麼他的兄弟姐妹,也就是提問人可以代位繼承,但是所有的兄弟姐妹繼承的份額僅僅是他們的父母應該分得的部分。最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同時,也應該繼承債務。在遺產份額內承擔債務。如果說債務超過了遺產,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權的。因此,在本案中,離異的妻子是沒有繼承權的,由於女孩子的父親去世,所以她的最佳監護人首先是母親。如果她的母親選擇當監護人,那麼她就可以合法的替女兒保管財產,前提是,要在遺產範圍之內承擔債務。如果她不要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可以讓她滾蛋,連杯茶都省了。


獨上西樓21882002


大實話:離婚了就是兩家人,前妻是沒有權利繼承前夫的遺產的。

生活中我們可能都見過一些厚臉皮的人,當然,大部分情況下厚臉皮這事也無可厚非,可能有些時候確實需要厚臉皮一點才能獲得相應的利益和好處。但是,要是把厚臉皮和不要臉搞混了,那就真的是很醜陋了。

最近,有個網友就給我發來這麼個事情,故事說的是自己的弟弟李某前年和妻子王某離婚,離婚後,王某改嫁,而兩個人有一個未成年的女兒在離婚後是判給了李某。但是,很不幸的是李某在前一段時間出車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產和一些外債。然後其前妻王某就來到了李某家中,要求把孩子帶走並繼承前夫李某的房產,但是,對於外債則表示不願意繼承。

說真的,看完這個事真的是讓人三觀的顛覆,不禁讓我想起了三國時期諸葛亮罵王朗的那句話:“世上竟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首先,就“前妻”繼承“前夫”遺產這件事來說,我相信大部分人還是第一次聽到。從法律上來說,既然兩個人已經離婚,那麼就已經是兩家人,在財產和責任義務方面都已經是沒有了任何關係,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麼繼承不繼承的說法。說難聽一點,在這件事中,王某已經改嫁,作為別人的妻子來繼承自己前夫的財產,並且還明確表示不繼承外債,這真的是有點不要臉了,說難聽一點,這個遺產輪不到你繼承。

然後就是李某這個遺產的事情,從法律上來說,既然李某有遺產並且也有外債。那麼就應該選擇兩種解決途徑。第一就是其未成年的女兒繼承遺產,並同時繼承外債,然後由其母親王某作為監護人來負責其女兒的財產管理和外債償還事宜。說白了,就是王某作為其女兒的監護人是可以管理這些遺產的,但是不能繼承。然後就是另一種方案,對李某的遺產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優先用於償還外債,剩餘的部分則由其子女和父母繼承。當然,如果李某的遺產不足以償還外債,那麼則就是其遺產全部用來還債。

所以,無論從什麼層面來說,其前妻王某的要求都是無理取鬧,根本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那麼,你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呢?歡迎留言評論。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如果僅僅按照問題描述來看,這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可以走法律程序,不屬於她的她根本要不了,屬於她的債務她也逃不脫。但這個問題得有一個大前提,那就是房子屬於弟弟個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

偏聽偏信容易得出錯誤結論。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疑問呢?因為如果這個家庭裡還有死者的父母孩子和兄弟,那麼弟媳來要房子的概率太小了,這不是來找罵嗎?於情於理都不應該是她的東西,怎麼敢來要?

首先,要弄清楚房子的歸屬權,如果房子是弟弟在未結婚前(或者離異後)單獨購買的房子,那麼弟媳沒有權力來索要,如果房子是弟弟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那麼房子就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弟媳還真有資格索要了。


其次,要弄清楚外債是否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如果是,那麼弟媳也得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如果不是,那麼弟媳可以不用承擔還外債的責任。

再次,房子的價值和外債哪個更高,我們不得而知。不過,誰繼承了這套房子和弟弟的其他遺產,那麼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債務。

當然,如果事情真如問題的表面描述那樣,那麼這個弟媳就應該遭到譴責了。


夜雨如書


法律對繼承和償還債務,有明確規定。其實沒什麼可解釋的。都有標準答案的。

你弟弟的情況有點特殊,因為他的孩子未成年,是要有監護人的。而她的母親是法律最合適的人選。她只要獲得監護權,也就間接的獲得的財產權。

債務不是她想不管就能不管的。沒有那麼便宜的事。

如果你想保全弟弟的財產,不被哪個女人侵佔。那麼應該獲得女孩子的扶養權。房產如果高於債務,清償剩餘的部分,等孩子成年後歸孩子繼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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