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三十年房產證只登記了男方名字,現在丈夫去世留下遺囑該房屋為男方子女繼承,該遺囑合法嗎?

執著的淡頂


大實話: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應該拿到屬於自己的一份。

對於一些再婚家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一些財產劃分的問題,尤其是子女與繼父繼母之間的財產劃分問題,甚至會鬧到一家人對簿公堂的地步。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件案例討論,案例背景是:李阿姨和王叔叔是再婚家庭,兩個人結婚也將近30年了,但是,結婚後兩個人一直也沒再要孩子,期間,兩個人也購置了一套房產,不過,房產是寫在王叔名下的,就這樣,李阿姨當了近三十年的後媽。

不過,前段時間,王叔得病去世了,但是,王叔再去世前卻立了一份遺囑稱:在自己死後,房子由自己的兒子和女兒繼承。潛在意思就是,房子跟李阿姨沒關係,自己去世以後,李阿姨就別在這兒住了。然後,問題問的是這樣的遺囑合法嗎?

說真的,看完這件事,第一反應是為李阿姨感到不值得,三十年的婚姻,最終卻換來這麼個結果,但是,就這個遺囑來說,那也是不可能的。

首先,就立遺囑這件事來說,我們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立遺囑,而在這件事中,房子是李阿姨和王叔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那麼,就算是房子在一個人的嗎名下,那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這套房子是有李阿姨一半的,就算是王叔立了遺囑稱房子歸自己的子女,那也是無效的。畢竟,我們總不可能拿別人的財產立自己的遺囑吧,這也是不現實的。所以,如果說這套房子價值一百萬,那麼李阿姨就應該分得50萬元,然後剩下的50萬元則作為王叔的遺產按照遺囑分給其子女。

然後,就從王叔的具體做法來說,確實做得很不地道,也很愚蠢。畢竟,李阿姨和自己還有孩子一起生活了將近30年,難不成這30年的婚姻都是假的嗎?要是這樣的話,這戲演得也太痛苦了吧,這是愚蠢。而現在自己離世了,卻只想到了自己親生子女的未來,而不顧妻子的晚年生活,這則是無情。

最後,也是希望我們所有人在結婚之前一定要對對方有所瞭解,做人還是要厚道一點。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份遺囑是當然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兩條法律規定。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


如題所述,一對再婚夫婦,男女雙方各有子女。再婚十年以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了一處房產,但只登記在了男方名下。時光荏苒,又過了二十年,男方訂立遺囑聲稱該處房產由自己子女單獨繼承,並暗示子女將後母(即女方)及其子女趕出家門。隨後男方撒手人寰,其子女準備執行他的遺囑。

不得不說,這份遺囑嚴重侵害了女方權益。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三十年的夫妻感情,到頭來男方卻要子女在自己死後把女方掃地出門,簡直就是喪盡天良。真心為女方感到不值,真心付出三十年卻換回一個這種結局。

當然,女方不必一昧退讓,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如前所述,這份遺囑違反了兩條法律規定,應該屬於無效遺囑。首先,被繼承人只能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置他人財產。該處房產是男女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只有一半份額屬於男方。因此,男方只能立遺囑處分自己所有的一半份額,而不能一併處分屬於女方的那一半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其次,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應當依法保障老年配偶的合法權益。顯然,男女雙方再婚以後又過了三十年,肯定已經步入暮年了。因此,男方訂立遺囑不能將個人財產全給子女,而是應當留一部分給女方,否則便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綜上所述,這份遺囑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應屬無效,男子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處理,由女方和男方子女平均分配。


冰焰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房屋的產權到底是誰的,另外就是這個遺囑效力問題。

首先我們需要討論一下房屋的產權,根據你題目所描述,夫妻雙方已經再婚30年,而且最關鍵的是這套公房是在你們再婚之後,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那麼這樣來說,這個房屋應當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也是有一定的份額的。

所以如果男方處分了房屋的全部財產,那麼顯然遺囑是有問題的。因為這套房屋有一半是屬於女方的財產,女方還沒有去世,男方是不能擅自來處分女方的財產的。

男方只能約定將自己一半房產通過遺囑的方式約定由誰來繼承,但是卻不能處分女方的。所以女方的一半應當剔除出來。

所以如果女方認為遺囑有問題,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遺囑無效。如果遺囑被判定無效的話,那麼男方的財產將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法定順序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那麼他所有的子女都可以繼承。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看了本題較長的附題描述,我們應看重看幾點:夫妻雙方均為二婚並且原先各有子女。此夫妻結婚已有三十年了。此房原為公租房,在此夫妻婚姻存續期房改買斷了房產權且記在丈夫名下。丈夫去世前單方面留有遺囑將此房給其親生孩子全部繼承。我認為此遺囑無效!因為此房原先是公租房,大家都可以租,產權是國家的,誰實際承租誰就可用使用。房改時那個家庭買斷了其產權就屬那個家庭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不論是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夫妻某一方名下都應屬購得產權時夫妻雙方的共有產權)。既然是共有產權,那麼夫妻雙方就各佔一半產權。立遺囑人只能處置自已的那一半份額,無權處置妻子那一半份額。顯然其將此房全部給親生孩子的遺囑無效。但其處置自已那一半份額房產是其生前意願的真實表示,故此遺囑有一半部分還屬有效的。其親生孩子要想繼承此房就必須向繼母支付一半房價。


wu吳金泉


夫妻過了30年,伺候老頭30年,最終落了個這樣的結果,你也過的挺失敗的,我們一方面責怪老頭的無情,但是,這背後是不是你也有一定的責任呢?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俗話說沒有功勞還有苦勞呢。你也要反思反思吧。

這個事不用擔心,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房子儘管是你丈夫的名字,但是根據你描述的情況,我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這個房子屬於你們夫妻二人,而你丈夫無權個人處置。

這個房子的繼承方法應該是這樣的,第一,首先房子一半是你的,第二,另一半是你老公的遺產。第三,根據遺囑繼承,遺產全部歸你老公的親閨女繼承,你就沒有繼承權了,但你有你那一半的財產。

這事要這麼處理,如果他家的子女來鬧,來要房子,建議報警,如果處理不了,就直接到法院打官司,要你那一半,最後的結果是,要房子的出錢補償,一人得錢一人得房。

在這個問題上,不要軟弱,他不仁在前,你也就不要有什麼顧慮了。


韓東言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對於你的問題,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遺囑部分無效。有效的部分是可以處分自己的房屋的一半給自己的子女,無效的部分是房屋畢竟是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女方的那一部分,男方無權處分。因此這個遺囑是部分有效的遺囑,並不是全部無效。接下來我會結合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一一為您解答釋疑。



首先這個房屋從題目上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房屋雖然之前屬於公房性質,但是經過住房改革,變成了私產,且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內,房屋由公變私,雖然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是實則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性質是無法改變的,即便男方現在已死,房產證被其子女拿走,這個房屋依然是男女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男方一人的財產,遺囑的方式,是屬於無權處分。

其次,男方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有效的部分自然得到支持,無效的部分處分了也沒用。既然這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房屋的價值是一人一半。男方去世前訂立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房屋的價值,對於將屬於女方的那部分房屋的價值遺囑方式處分的行為是無效的。也就是說男方的子女只能依據遺囑得到房屋的一半價值,而根據遺囑主張另一半的繼承權是不可能被支持的。


最後,因為女方可以依夫妻共同財產,得到房屋的一半價值,實踐中房屋一般都會歸女方所有,但是要把屬於遺囑處分的那部分財產,折價給男方的子女,因為遺囑是部分無效,不是全部無效,遺囑有效的那部分自然是具有執行力的,雖然女方很可憐,但是沒辦法,現實就是這麼殘酷。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的可以及時提問,我會一一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支持,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我國規定了繼承方式是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即有遺囑的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但是遺囑的繼承的前提是該遺囑具有合法性。

女方和男方均為再婚者,並且再婚之前雙方都各有自己的子女。當雙方的婚姻持續了三十年的時候,男方便去世了,去世前還留下了一份遺囑,指明其名下的房屋全部由親生子女繼承,還示意自己的子女等其死亡後把繼母趕走。

現在是這樣的一個情況:女方和男方再婚的時候,住的房子是公房,後來遇上了住房制度改革買斷了產權,房產證上只登記了男方的名字,而現在房產證也在男方子女的手上。(公房買斷的房子為個人所有:公房(公有住房)的產權原本歸國家所有的,住的人只有使用權;當買斷產權的時候,房子可以歸個人所有 )

(一)如果買斷產權時為夫妻共同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裡規定了:婚前由一方承擔,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了這個規定,再看這個案子中,如果男人買斷公房產權時是男方和女方共同出資,所以公房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立的這個遺囑是不合法的。

其背後的法理就是遺產的範圍是有規定的,是個人所有財產才是遺產,即必須取得物的所有權。而我們知道,如果是共同財產的,男方是沒有權將房屋列為個人的遺產。這個很好理解:我和你一起買的東西,你怎麼說給別人就給別人了,你有沒有考慮我的意見?

所以實務中在處理的時候,一般是先將共同財產分出來,一部分歸女方所有,一部分歸男方所有,而男方所能支配的也只有屬於他的那一部分。也即是說他兒子只能繼承房子的一半。針對題目總的這種情況,女方可以起訴,充分取證來證明這個房產被買斷的時候是夫妻倆共同出資的。

(二)如果在買斷產權的時候為男方一人出資,那就是產權一人所有。

這種情況下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男方所立的遺囑是有效力的。雖然遺囑是有效的,但是對於趕走繼母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男方的親生子女同樣也要對女方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因為在法律上繼母和男方的親生子女已經形成了擬製血親的關係,是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無論如何,大家本是夫妻一場,如果在沒有一方做出背叛或者傷害的行為,何必如此“趕盡殺絕”呢。

關注我,有什麼法律問題都可以問我,一定會回覆!


法律故事匯


根據題目描述,再婚三十年,十年前購買了涉案房產。據此判斷,涉案遺囑部分無效。

1,涉案房產雖為公房,但已依政策購買並獲得產權登記。鑑於該房產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因此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購買公房有身份限制,這種限制是取得時資格問題,對取得後的房產屬性的認定沒有效力。

2,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房產,但不能處分他人的房產。涉案遺囑處分了共有的房產,因此應當認定部分無效。

3,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涉案房產,如果對方拿出遺囑,則請求確認遺囑的效力。在分割時,要求折價歸併,房產由女方取得,女方另外補償對方相應價款。之後將房產變更至女方名下。

供參考。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再婚三十年,婚內買了房改房,男方遺囑給子女,如何維權?這裡面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婚內共同財產的界定問題,二是男方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

1、該房屋是否屬於婚內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雙方再婚三十年了,房產是在婚姻持續期內的十多年前才購買的,而夫妻之間無法清晰界定購買房屋的款項是否來自婚前男方單獨財產,因此,應視為是由夫妻婚姻持續期內的收入購買的,所以,該房屋應屬於婚內雙方共同財產。房屋原來是公房並不影響房改後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再婚也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單位分配的公房,本質上屬於長期租賃性質,假如房屋沒有進行房改,男方去世後,和男方共同生活的親屬有優先租賃權,也就是說,如果男方子女不同住,就只有女方可以按原有條件繼續租住。

2、男方遺囑是否有效?

由於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對房屋擁有一半產權,因此,男方無權單獨進行處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男方的遺囑屬於部分無效遺囑,也就是說男方以遺囑方式處分了屬於妻子的一半房屋財產,這部分屬於無效遺囑,但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有效性。

3、女方如何維權?

該房屋女方擁有一半產權,對屬於男方的一半財產具有法定繼承權,但是,由於男方的遺囑只是部分無效遺囑,也就是說,該遺囑處分妻子財產的部分無效,但處分屬於自己那一半的部分還是有效的,所以女方無法繼續行使法定繼承權。

女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兩點:

1)判定男方關於處分屬於自己那一半房屋的遺囑部分無效;

2)判定房屋歸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子女做出適當補償。


小豬房論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這個遺囑至少存在部分無效。這個問題將從以下兩部分進行闡述。

第一,遺囑是否有效?

第二,現有情況,女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遺囑是否有效?

從題主表達的意思來說,遺囑至少是部分無效。因為10年前男方在二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房改房。所以如果沒有特殊約定,房改房屬於男方、女方的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僅能處置其中的一半,所以遺囑只有部分無效。部分無效的意思是,屬於男方自己的一半份額仍可以按照遺囑執行,前提是遺囑還能符合以下條件:

1)遺囑是在男方思維清晰、意識正常的時候寫的

。如果書寫前後患有腦部或精神疾病,那麼可以懷疑立遺囑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導致遺囑無效。

2)遺囑是男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受到任何人的脅迫或威脅。

3)遺囑沒有被篡改損毀等情況。

4)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根據題主的描述,男方訂立的應該是自書遺囑或者代書遺囑。如果是自書遺囑,就必須是男方書寫全文,並且文末有簽名和年月日。這種情況,可以和男方平時的筆跡對照一下,初步判斷是不是親筆書寫;但最終判定標準必須由專業機構進行。如果是代書遺囑,就必須現場有兩名以上沒有利害關係見證人現場見證,其中一人進行代書,並且必須由以上三人簽名,並標明年、月、日。這種情況的判定重點就是,見證人和代書人是否為“無利害關係人”,如果是家人,就不一定。不滿足以上情況,遺囑很有可能無效。

以上,只是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的原則性標準,具體判斷建議還是找專業人員看一下。

第二,如何保護女方權益。

基於第一部分的判斷,我們將分為如果遺囑“部分有效”和“完全無效”兩種情況來分析判斷。

1)如果遺囑部分有效,也就是說男方擁有的50%份額將依照遺囑執行,給到男方親生孩子。所以房產份額是男方子女擁有50%,女方擁有50%。如果還沒有辦理繼承,目前來說房子還在男方名下,不可能賣房,也就不可能把女方趕出去。如果要辦理的話,因為女方屬於男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所以辦理過程必須知會女方。

女方可以放心,即使男方子女握著房產證,也不可能偷偷過戶賣房的。

即使辦理繼承之後,將房子過戶到女方、男方子女名下,女方擁有50%的 產權,未經女方同意,也不可能賣房。

2)如果遺囑無效,那麼男方那50%的產權也會按照法定繼承執行,男方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可以平分這些財產。女方可以擁有超過一半的份額。同上,房產的繼承手續需要女方配合,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完成房產過戶的。



既然女方對這個房屋有至少一半的份額,那麼女方也可以通過訂立遺囑或簽署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意見有以下兩條:

1)基於財產不外流的目的,可以將自己擁有的這部分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或其他親屬。

2)基於提升晚年生活品質的目的,可以訂立附贍養義務的遺囑,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保證最後誰贍養女方,誰可以獲得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