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樓住戶,現在樓上讓我簽字同意裝電梯,我該怎麼辦?懇請給我出個主意,謝謝?

微機隊長


我家住在6樓,二十多年前的房子,我快50歲了感覺爬著費勁。何況老公公八十多了還要爬,迫切的希望趕快裝電梯。作為一梯的住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下水道堵了,我們六樓的照樣淘費用,亳無怨言。我們整個一個單元是整體,你如果不淘,可以跟商量一下,其他需要的人去淘。我想房子我們能買起,不在乎一個電梯的錢的


天水胖二姐


我家住了30年的一樓,我就受了30年住一樓的困擾。第一,樓上隨便扔垃圾,我家後院成了垃圾場。第二,公用下水道堵了,糞便從一樓廁所冒出來,每天至少三次,我苦口婆心的跟樓上商量,不要扔頭髮,衛生巾等物,根本沒人搭理我,疏通管道費力費錢,沒人搭理我。如果要裝電梯了,我肯定不簽字,補多少錢都不簽字。不商量。


木木棉1


我這是六層的板樓,我住5層,我寧願天天爬上爬下也不願裝那個破電梯,因為這個東西是有人想掙錢,所以他們比我們還著急,這個破電梯成本也就十幾萬,但是要花幾十上百萬。所以我不想讓他們裝。不想讓國家受損失。我爬樓還鍛鍊身體吧。我買房的時候他就沒電梯。我也想到了我會老的,我現在就56歲了。老了爬不動了,我就不下來,就在五層待著。就是不想裝這個電梯,不像有些人一聽說政府想要給安電梯,高興的走路都不會走了,連姓啥都快想不起來了。不見你天天跳舞去,爬山去那個不怕累,爬幾層樓就能累死了,是山高還是樓高啊,。


我是千年悟空


我也是一樓的,我支持安裝電梯,但是有個條件,把我家前後窗外部分地方改成我家花園,這樣我的一樓就不會貶值了,同意我就簽字,不同意我就不簽字。個人認為我的要求不過分,樓上通過佔用公共資源改善居住條件了,房子增值了,那我們樓下為什麼不能改善,以保證我們的房子不貶值


老夫子1230


說實話,老舊小區安裝電梯以後對一樓影響不是一般的大,簡直可以說是滅頂之災…

其一,加裝電梯以後對一樓的採光的遮擋是肯定的。

其二,加裝電梯以後尤其是玻璃牆的電梯,對一樓住戶的隱私也是一種侵犯,本來採光就不好,為了隱私還得整天拉著窗簾。

其三,沒裝電梯之前,一樓的房子要比三樓以上價格高些,因為老人有需求,加裝電梯以後就會是白菜價,面對加裝電梯以後自己的房子貶值,試問一樓的住戶有誰願意呢?

其四,加裝電梯以後,噪音明顯要比裝前高的多,因為人們在等電梯時會在一樓窗前停留的時間加長,相互聊天、寒暄勢必會影響到一樓住戶。

綜上所述,一樓住戶即使是不用花一分錢加裝電梯也不願意,有的地方要給一樓住戶一定的補償,即使有補償一樓住戶也不會同意加裝,試問有誰願意做得不償失的事呢?





捻鬚翁


這個問題屬於老舊樓房改造項目,我也是一樓住戶,和物業一樣需要樓內90%以上戶主同意,簽字蓋章按手印,簽訂合同協議,但是這裡有一個需要說明的問題,就是二樓以上戶主同意分攤電梯費用(電梯整機費用,電梯安裝費用,電梯運行費用,電梯維護費用,電梯年檢費用,電梯戶外井道費用,電梯運行噪音減震系統的費用),補償一樓住戶費用等,在合同協議裡必須一一說明以及各樓層分攤的費用(一樓住戶除外)比例和交錢的具體時間,由政府部門組織實施,由房管部門指定施工單位(招標投標程序)施工,並竣工驗收(由出資方業主代表,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政府房管部門指定的負責人,進行逐一檢查核對和驗收,驗收合格後三方簽字蓋章按手印進行公示!業主代表推選一位代表負責管理工作,協調各方的日常管理工作的銜接,公佈電梯竣工預算執行情況,經由業主委員會(該樓業主成員)開會審議通過,足額繳納交齊電梯運行的費用,和電梯維保單位負責人簽訂合同協議,確保電梯安全運行。囉嗦了半天不知道說明白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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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裝電梯佔公共區域面積,一樓沒受益,反而公共區域被佔。2:沒有電梯,一樓房價較高(相對於5一6樓而言),加裝電梯5一6樓房子升值,一樓房價貶值,所以3樓以上房子升值的部分補償給一樓。如果三線城市應該在30萬左右最為合理。3:如果不行:告他被壞樓房結構。樓房結構: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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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對他說:“我過年買了1萬元錢的年貨,你給我付了帳?”他會說:“1萬元的年貨,你享受了,讓我付帳,你認為合適嗎?你想欺負我嗎?”你就說:“你在自己打自己嘴巴嗎?你也知道,誰享受誰付帳,我住一樓又用不著電梯,你為什麼讓我付帳?何況安裝電梯會對一樓房價貶值,我讓你安裝又不要你補償就不錯了!”


連成有話說


同意唄。你就當他本來就有,只是推遲到現在才裝,否則你會在樓上惡意的眼神中度過餘生[酷拽] 當然一些必要的條件也要加上,比如電梯的使用費用,比如必要的補償等等。畢竟都是一個樓裡的,電梯真的是樓上的必需品,尤其有老人的家庭,而且受到的影響也沒有想象中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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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從事黑科技營銷推廣設備的銷售人員,我有以下幾點看法:一,既有住宅增建電梯不能由“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而決定,也不能按樓棟的單元梯號“兩個三分之二同意”來決定。理由如下:

1,新建電梯佔地是建築區域內全體業主法定的共有物權,不是建築區域內其中一棟建築物的一個單元梯號的部分業主的共有物權。物權的排他性決定了電梯建設人,在沒有經電梯佔地的全體權利人(即建築區域內全體業主)依法作出決定,並依法辦理電梯佔地的轉移手續之前,電梯建設人是沒有電梯佔地使用權的,這也不是“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可以決定的。

2,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是新建的建築物,不是《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六)中所述: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即可。

3,根據《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電梯佔用的建設用地屬建築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外牆、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等屬本棟全體業主共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多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發揮正常功能不可或缺的設施,或者其存在是為了保障建築物區域內全體業主的生活品質。因此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在建築物所有權持續期間,不可主張分割。據此電梯的建設不能由“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決定。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中對建設工程新建、改建的定義,所謂新建,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項目。而所謂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築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產品方向,或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而舊樓加建電梯,首先需要建設電梯井,那麼在沒有預留電梯井,而又需要在原樓之外加建的電梯井是要從基礎開始建造的,電梯井原來是不存在的,那麼要新建,必然增加了建築物的體量。因此舊樓加建電梯屬於新建建築物而非改進,故不能適用《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的規定,而應適用於《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原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必須得到共同共有人同意。

5, 《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總之少數人的財產權不能靠投票決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不能用於生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的決斷。

二,強裝電梯涉嫌違法

1,《中華人共和國建築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這一規定將加裝電梯認定為建築活動。《中華人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2,《中華人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強裝電梯侵犯了低層住戶的財產權、通行權、生存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係】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有法不依,卻要按地方的條例強行安裝電梯!法理何在?公理何在?

舊樓加裝電梯就是違法!

舊樓加裝電梯就是對一,二樓的道德挷架!

舊樓加裝電梯就是引發和增加人民矛盾的萬惡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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