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影時拍攝電影畫面侵害著作權嗎?


觀影時拍攝電影畫面侵害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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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觀影時拍攝電影畫面侵害著作權嗎?

在電影放映過程中,觀眾拍攝電影畫面頗為常見,那麼,這種拍攝行為是否侵害了電影的著作權?

春節是電影上映的黃金時間,2020年的春節比較特殊,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影響,春節檔電影紛紛撤檔,影院亦暫停營業。雖看不了電影,但可以思考觀影的相關問題。根據報道,在平遙國際電影展上,影展創始人、知名導演賈樟柯呼籲:“希望大家不要對著電影屏幕拍攝,電影工作者與製片公司的勞動需要得到尊重,謝謝大家理解!”[1]

在此次影展開幕前,影展官網發佈了《關於杜絕攝屏與盜版行為的聲明》,鄭重告知工作人員及觀眾:“在電影放映過程中的拍攝、攝屏及盜錄行為是對電影版權的侵犯,我們將堅決杜絕上述行為”。在電影放映過程中,觀眾拍攝電影畫面頗為常見,這種拍攝行為是否侵害了電影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多項權利。根據“受控行為界定專有權利”的基本原理,每一項專有權利均控制特定行為。如未經權利人許可,行為人實施了受專有權控制的行為,又無“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的免責事由,則構成著作權侵權。複製權,是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觀眾拍攝電影畫面,乃是將畫面固定在拍攝設備之中,是典型的複製行為,該行為已經落入複製權的控制範圍。因此,觀眾拍攝電影畫面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取決於是否存在“法定許可”或“合理使用”的免責事由。

《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包括報刊轉載、製作錄音製品等幾種情形,這些情形均與觀眾拍攝電影畫面行為相去甚遠。《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了12項合理使用類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根據法律的體系性解釋,合理使用必須同時符合上述《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內容,此亦是《伯爾尼公約》等國際條約“三步檢驗法”在國內法律的體現。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種合理情形: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在電影放映過程中,觀眾拍攝電影畫面,或為觀影留念,或為記錄經典畫面,均可稱之為個人學習與欣賞。觀眾多次觀看的同一部電影的概率不高,且觀眾拍攝電影畫面的數量有限,不會因此減少其本人或他人觀看電影的機會,故觀眾的該行為未影響電影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內容。同時,《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中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錄音錄像者,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該規定禁止的內容並不包括觀眾拍攝電影畫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釋義》對該條款的解釋,本條不適用在影院的私人拍照行為[2]。《電影產業促進法》禁止的內容是錄音錄像,防止的是盜錄行為,因為盜錄行為可能會嚴重影響權利人的投資回報,阻礙電影產業的發展。因此,觀眾拍攝電影畫面的行為雖落入複製權的控制範圍,但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觀眾拍攝電影畫面需注意三個法律問題。

一是合同違約問題。

觀眾觀看電影,其與影院之間形成合同關係。如果根據合同內容或《合同法》,觀眾可以拍攝電影,則侵權即不復存在。問題是,在電影票及電影播放前的屏幕上,一般均會存在“不得拍攝”的提示字樣。觀眾選擇繼續觀看電影,表明其接受相應規則,視為觀眾與影院達成了協議。而且,觀影時拍攝電影畫面一般被認為是一種不文明行為,有可能影響到其他觀眾的觀影效果,影院不准許拍攝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因此,觀眾拍攝電影畫面,有可能被認定是違約行為,觀眾可能會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二是拍攝數量問題。

本文所指的拍攝電影畫面,係指觀眾正常地拍照行為,拍攝數量不能超出普通人的認知範圍。如觀眾看場電影,拍攝了幾百張電影畫面,顯然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這種拍攝方式,已然接近於錄像行為,可能會給權利人的利益帶來衝擊。

三是進一步使用問題。

本文未涉及觀眾進一步使用拍攝的畫面,如觀眾將拍攝的畫面放置互聯網進行公開傳播,則很有可能構成侵權。評價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嚴格按《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上述規定的內容,審查是否為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是否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

在電影放映過程中,觀眾拍攝電影畫面,一般不足以構成著作權侵權。看場電影,拍個照片還是可以的。


註釋:

[1]侯偉:知名導演賈樟柯呼籲尊重版權、觀影時勿“攝屏”!, 中國知識產權報,https://mp.weixin.qq.com/s/0wNMGXTUxuDxwZG69pwcVg,2019年10月19日訪問。

[2]柳斌杰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54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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