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疫情,拆遷戶能主張延長起訴期限嗎?史律師為你解答


最近正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期,作為底層的老百姓們無奈停止了大部分的戶外活動,紛紛宅在家中。

對法律稍有了解的人肯定知道,徵地拆遷涉及的行政訴訟是有起訴期限的,那麼因為疫情耽誤的期限,到底能不能延長呢?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為大家解答!


起訴期限可“延長”

《行政訴訟法》第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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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被耽誤的時間不被算在起訴期限內,有兩種情形:1是遇到了不可抗力;2是屬於自身原因耽誤了起訴期限。

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史律師認為,不少城市陸續頒行暫停公共交通運輸的措施來阻斷病毒擴散,事件具有不可預見性是肯定的。


疫情不全屬於不可抗力

但是否無法克服,還得分情況,如果是因為意外感染造成被醫院隔離,這就導致當事人無法表達自身意願,這種情形便屬於“不可抗力”事件範疇。

但如果是因為交通原因無法前往法院則未必,因為在如今這個信息化時代,部分條件允許的地方已經允許網上立案,這裡以四川省人民法院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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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大多數條件落後的法院,立案途徑單一,只能前往法院遞交書面材料,這時疫情造成的交通管制便屬於不可抗力。如果當地允許網上立案,即便當地進行交通管制,作為當事人也並非不能行使訴訟權利,這時便不符合排除起訴期限的理由。

常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

一般起訴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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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訴不履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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