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公安局關於依法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規定,按照雲南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一、拒不執行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在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採取的防控措施,拒絕、阻礙、干擾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疫情所採取的防疫、檢疫、治療等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人員以及密切接觸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源體的,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檢疫檢查,拒不服從在指定場所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的;

四、編造、散佈涉疫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五、哄抬物價、囤積居奇(指:收購、儲存商品或市場上比較稀缺的物資,等待時機,高價出售獲取暴利的投機行為)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防護服、消毒藥水等醫療產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用物資的;

七、盜竊、詐騙、哄搶、破壞、侵佔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八、非法捕殺、交易、加工、運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九、非法散佈涉疫公民個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的;

十、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將依法移交其他職能部門處理。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舉報電話110、0879-3231348。


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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