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教師招聘考試:《教綜》法律法規重點知識

一、 教育部《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保障機制

1. 時間保障:學校要保證公共安全教育的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不同學段的課程方案和本指導綱要的要求,採用課程滲透和利用地方課程時間相結合的方式,確保完成本綱要中規定的教學內容,並要安排必要的時間,開展自救自護和逃生實踐演練活動。

2.資源保障:各地要加強教學資源建設,積極開發公共安全教育的軟件、圖文資料、教學課件、音像製品等教學資源。凡進入中小學校的自助讀本或相關教育材料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審定後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自助讀本或者相關教育材料的購買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採用多種方式解決,不得向學生收費增加學生負擔。大力提倡學校使用公用圖書經費統一購買,供學生循環借閱;重視和加強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網絡資源的建設和共享。

3.師資保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重視教師隊伍建設,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體在職教師繼續教育的培訓系列和教師校本培訓計劃,分層次開展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教師開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4.研究保障:各地要加強教研活動和課題研究,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當地課題研究規劃,保證經費,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研究成果。學校要充分調動教師的積極性,有針對性地開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校本研究。

5.評價保障:要重視對公共安全教育活動的評價和督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制訂科學的公共安全教育評價標準,並將其列入學校督導和校長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只需背加粗的部分)

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需要背)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材料分析)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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