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買的保險,下午出車禍,找保險公司,說你保單沒生效,要第二天凌晨才生效,怎辦?

順其自然142944000



車險的承保方式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即可生效制:

車險購買後馬上生效。這種情況一般是交強險比較多。針對驗車的客戶、同一家正常續保客戶也可以即可承保;

2、次日零時生效制:

是目前各類保險中最為常見的方式之一。主要是為了防止騙保的情形出險,同時也是為方便計算保險週期。

舉個例子,今天買份車險,選擇不同的生效制:

如果是零時生效制:計算週期就很明顯2019年5月22日0時到2020年5月21日24時整是標準的一週年的時間。

而即可承保制的保單就會變成是2019年5月21日下午17點40分生效,保單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24時整,客戶感覺少了半天或者多半天也不划算。

3、指定生效日

未來避免出險保險斷檔期,所以也可以提前投保,但是指定在某一天的0時生效。也是目前車險業務中最為常見的方式。因為大家多數都會被保險公司提前提醒續保。


題主的問題實際上客戶自己和保險業務員都存在過錯。

客戶說下午要用車,可能也就馬上生效了,業務員多問問客戶,可能也就避免這種尷尬了。

但是這個案子據說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必須賠也有道理的,畢竟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對客戶權益的提醒和說明義務。


霍說險途


這樣情況沒辦法!這裡就有一個人,買車40萬,4S店說,過完中午,2點後再把車開走!保險生效!客戶不聽,自己要開走!出了4S店,客戶從包裡,拿出一盤一萬響的鞭炮放了!車沒關車窗,燃放的鞭炮蹭車裡了,把車燒的只剩車架子了!車主欲哭無淚!保險還不能賠!因為,距離保險生效時間,還差2小時!


蒙毅榛果


這個事一點都不是問題,現在是有些人沒事故意找事,所以才成為問題。

中午買的保險,下午出車禍,找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說,保單沒有生效,要第二天凌晨生效,保險公司說的沒錯,今天買的的保險確實需要等到明天凌晨生效,這個是買保險等我基本常識,沒啥問題。

我也是司機,也遵循這個原則,所以我們回答也要客觀公正,而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蠻不講理,你不知道,不等於政策有錯誤,有多少人犯罪之後說,我也不知道這是犯罪呀,這沒關係,進監獄裡去學習就知道了,像保險這個事,這次沒記住,賠償了就知道了。

我們新買車的時候,根本不會差一天,基本就是把車多放4S店一天,包括包牌,辦手續,這類工作,也基本是他們工作人員開車,這樣出問題,才能找到人,否則,自己就要承擔責任了。

以上說的,如果還不明白,保險合同上有明確的合同生效時間,只要認識字的都會知道,這點你要是說,我也沒看合同呀,這個回答跟你說你也不懂法呀,沒啥區別,一個性質。

關於保險的短信也會提醒你,合同生效的日期的,這些都是保險公司免責的證據的。


韓東言


中午買的保險,下午出車禍,你真的挺倒黴的,那麼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分兩種情況看。

第一、如果你是新車,第一次買保險,而你的保險合同寫著“投保次日零時生效”,出了車禍車行不會管你,保險公司也可以拒保。不過呢,也有在這種情況下打贏了官司的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問題就在於法院怎麼判斷合同的生效時間。如果法院認定合同應該在雙方簽章的時候生效,你就贏了,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如果法院認為合同生效時間以合同約定的條款為準,那沒辦法,你只能自認倒黴。

第二、如果你是老車續保,舊保和新保應該是能銜接上的。新保單未生效,但是舊保單還在有效期內的話,可以用舊保險去理賠。

萬一舊保單已經過期,新保單還沒生效,那你可以嘗試和保險公司協商,對方願意通融就好辦了,對方要是不願意,你也沒轍,畢竟理虧的是你自己,或者賭一賭,通過法院來判決。不過呢,走司法途徑也是下下策,打贏了還好,打不贏白白浪費時間和金錢,真是吃力不討好。

事實上,車險的生效時間是可以選擇的。

1.選擇投保後第二天零點生效。這種最常見,但是比較適合續保車,並且舊險還在有效期內的。

2.實時生效,也就是投保後2個小時左右生效。這種就很適合於新車、剛過戶二手車或者脫保車。

所以,買車險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險生效時間,跟保險公司溝通好,儘量選擇實時生效的。如果合同確實已經簽了第二天零點生效那種,又沒辦法改,建議你在保險還沒生效之前不要開車,停在車行最保險。小刮小蹭也就算了,要是碰到大車禍,可就得不償失了。

老車也要注意保險的失效時間,及時續保,切忌買了車險之後就不聞不問了。


50計劃


你可真夠點兒背的,一般情況來說,這個基本上沒有任何辦法。

仔細看看保險合同,在我國的大部分的保險都是實行次日零時起保制,車險一般採取的都是次日零時起保制。

如果是新車

,一般來說,即使所有手續都辦完了,也不要急於提車,等保險生效之後再提車,否則出現問題比較麻煩。

如果是二手車交易,在辦理完畢車輛的賈姐手續之後,一定要一起把保險的手續也辦理了,要不然,車險的被保險人和車輛的所有人不是一個人,發生問題也比較麻煩。

我的一個親戚,在買了一個二手的麵包車,所有車的手續都辦理完畢了,保險的手續一直沒有辦理,後來發生車禍,其實也不是什麼大事兒,就是一個追尾出租車,車裡面坐的一個孕婦。人家有點兒賴的意思,本來正常情況走保險就行,但是由於車輛所有人和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不是一個人,中間倒騰了挺長時間,光跑保險公司就跑了好幾趟,還需要約上上一任車主一起辦理,比較繁瑣。

正常續保一般不會存在這種問題,現在各家保險公司都知道你的信息,一般提前一個月就會有保險公司開始給你打電話,催促你上保險的事情了,一般都選擇提前上,中間無縫銜接就行。

對於保險千萬不要掉以輕心,有時候小事兒我們自己承擔也無所謂,但是遇到比較大的事情,自己真的不一定能夠承擔的起,所以千萬不要讓自己的車子脫保了。

個人建議如下:

第一、如果事情不是很大,能夠自己處理的,就自己處理了吧,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遇到這種情況不會主動承擔責任的,畢竟從理論上來說你的保單只是成立,而不是生效,因為生效日在合同裡面已經明確列明瞭。

第二、如果數額比較巨大,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幫助,做好長期戰鬥的準備,畢竟在我們現在的環境下,維權的成本還是蠻高的,主要是時間成本。


保險老炮


這種事情,實際上經常遇到。

客戶買保險了,然後不長時間出了事故,找保險公司理賠,結果人家說,sorry,保單生效在明天某時某分,這個事故不在在保險範圍,所以不能理賠。

這也就是保險公司廣為群眾詬病的“這不賠、那不賠”情形之一。

這種事情要是協商,至少有百分之八十是拒賠的,但是如果牽扯理賠數額較大,雙方鬧上法庭,則多數情況法院會判保險公司理賠。

為什麼呢?

保險合同繳款簽字後某某小時生效,是保險公司慣用的所謂業內慣例。但是這樣做實際上是保險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減少自己理賠責任,加重對方義務,限制對方依法理賠權利的情形,依法屬於無效條款,除非簽訂合同的時候,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明確申明並且得到對方簽字確認。明明款已經交了,單子已經開了,合同已經簽字,卻非要玩文字遊戲,把合同生效時間延後,從本質上講,就是保險公司故意規避從合同簽字到實際生效這段時間的理賠義務。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要據理力爭。延後生效的約定是否明確告知並得到本人同意簽字,否則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淮北日月升


請問題主是新車上保嗎?如果是新車的話一般會在4S店就買好了,而且不會讓你當天就開車的呀。

車險都是第二天零點生效的。

如果你是老車續保,問題來了,老保和新保應該是能夠銜接上的。你這份新保單未生效,但是老保是能保障你這部車的,你可以拿老保險去理賠。

如果是因為自己疏忽,老保過期了沒有及時續上,那現在你只有一種處理方法:和保險公司協商,但是你態度要強硬,明確提出對方在賣你車險時沒有明確說到第二天零點生效,你並不知情,這點很關鍵,一般可用協商獲得通融賠付。

如果對方是電銷,有錄音為證,對方也明確提了是第二天零點生效,你可能很難獲得賠付了。

所以也要注意,購買任何保險,都要注意及時將保障續上,不要過期了,風險是沒法知道啥時候發生的。


保險觀察


問:中午買的保險,下午發生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報案,說保單未生效,第二天凌晨才生效,怎麼辦?

答:你所提出的問題沒有描述清楚,涉及到以下方面情形,供參考:

在實務操作中,中國保險行業的慣例是投保後次日凌晨開始生效。

一,涉及到車輛簡易損失的交通事故,在損失不大的情況下,可以自行處理,這樣第二年優惠折扣率依舊下浮,這樣優惠的保費應該和保險理賠的的資金數額相差不大;

二,涉及到雙方責任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較大:這種情況按照國內的慣例,不在保險責任內,是不能賠付的。

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只要交易成立就意味著雙方責任的開始,保險公司的合同屬於格式合同,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處理,人民法院會做出傾向於被保險人的訴求。

假如出險車輛是新購置車輛,這種情況在提取車輛投保時選擇【即時生效】,也就是說在車輛開出4S店時車輛險即生效,避免類似問題發生。

什麼是即時生效?

答:即時生效是指在購置新車時,指定保險生效不是在常規的凌晨24:00生效,而是指定車輛駛出購車地點的時間,一般情況下,車輛只要行駛出購車地點便有了保障。

即時生效有利有弊,好處是車輛即可可以有保障,壞處是在第二年續保時會形成數個小時的真空期。

即時生效僅限於新購置車輛,續保車輛不適用於續保車輛。


職業保險經紀人廉為民


這種案例,我寫過很多次了。所以,可以參考我說的方式去做。

第一、車險保單有兩種生效制:一種是投保後即時生效;一種是次日零時生效。

以下是核心內容!

-------------------------


第二、和保險公司溝通方式,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

①第十三條第2款: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②第十三條第3款: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合同應該是實時生效制。而本涉案保單並非法律規定的實時生效,為附加了生效時間的保單。而附加條款,通常是必須告知投保的。

-------------------------


第三、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①第十七條第1款: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②第十七條第2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上述條款,保險公司簽發的車險單子屬於格式條款,而對於附加的特別約定生效時間的條款,屬於減輕保險公司責任的,縮小理賠責任的條款。

-------------------------

第四、因此,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①(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②(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機構,應該並且必須知道,新車投保是應該選擇即時生效,這才是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真實意圖。所以,保險公司對於新車出具保單,附加生效時間為次日零時,屬於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條款,並且該條款也屬於免除和排除投保人依法享有即時生效保單的權益,因此保險公司約定了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屬於無效。

-------------------------


第四、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

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未告知投保人是次日零時生效,而投保人投保後就認為保單已經開始生效,為被保險車輛提供保險保障。如果投保人知曉保險合同未生效,肯定不會在沒有保險保障情況下開車的。所以,根據該法條,保險公司認為保單次日零時生效,是錯誤的,而是應為投保人理解的即時生效。

-------------------------


第五、根據最高人民法對《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①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②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投保人在投保車險合同後,保險公司在投保過程中,以及遞送保單時並沒有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生效日為次日零時”做出明確說明和講解。因此屬於免責條款

-------------------------


第六、解決問題。

先和保險公司就上訴法律條款溝通理賠!然後通過想保險監管部門撥打12378,就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上述法律條款進行申訴,要求保險公司賠付。


第七、如果產生了醫療費。保險公司可能扣除自費藥部分等。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

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公司以交通事故中保險合同規定了自費部分有免賠率,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覺得我回答得好的,給我點贊,給我評論,給我關注。帶你們看看保險公司如何被虐成渣渣!!!


海哥說險


繳費成功後,保險公司核保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進一步核保和順利承保。核保沒有順利通過,此時需要進一步核保,由於前期投保時如實告知中填寫了以往病例等原因,保險公司會進一步審核,審核通過後,以審核後的時間為保單生效日期。


第二種情況,保險公司核保順利通過,保險合同開始生效,但是,並不意味著保單條款已經開始生效了,不同的保險責任都有不同的等待期,只有過了等待期後,投保的保險才算真正意義上的生效,即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時,保險公司才會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不同的保險類型,保險的等待期也是不同的,也是千差萬別的,一般分為以下幾種類型:意外保險的等待期是第二天的零時起開始生效,所以,有時說意外保險買了馬上生效的說法是不嚴謹的;壽險一般只有過了一年才可以全額理賠,一年內身故的,是按照保單約定的比例賠付;住院醫療保險的等待期,不同的保險公司有所差異:平安保險30天,人壽保險90天,太平洋保險90天,新華保險60天等;重大疾病保險的等待期,不同的保險公司也有所差異:平安保險90天,人壽保險180天,太平洋保險180天,新華保險360天等。



不同的等待期代表著不同的保單生效日期,同樣是健康體,您享受的享受的待遇不同。投保時當然是保險越早生效對客戶越有利,即保險等待期越短對客戶越划算!遇到這種等待期內出險真的很無奈,也很無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