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甬企工資怎麼算?

記者 王婧 通訊員 薛勝利 倪蓉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來得猝不及防,無論疫情本身,還是疫情應對,都會對企業和員工產生直接影響。

“在符合政府要求和安全前提下,我們對回程人員進行了摸底,同時聯繫了沒有離開寧波的工作人員通知他們做好上班準備,另外還與供應商也進行了聯繫。”1月29日,我市一家企業的HR說,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返崗或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該如何妥善處理?如何支付其工資待遇等問題,是他們公司高管微信群中這兩天一直在討論的問題。

據記者瞭解,這家企業遇到的問題並非個例,很多企業都將要面臨這些問題,延長的“3天”假期和延遲復工的“7天”期間,工資要不要發?企業主動延遲復工、停產停工期間,工資要不要發?如果發工資發多少?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墨社勞動法團隊就企業和員工都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讀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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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延長“3天”春節假期, 企業如何理解?

國務院公佈春節假期延長三天,那麼這“3天”假期該怎麼定性?文件未直接明確如何處理。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修訂),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春節是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三天。如延長的3天假期被理解為法定節假日,不符合先行的法定節假日法律規定,將導致企業單方承擔了全部責任。

另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項內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因此,延長的3天假期依法應屬於國家臨時增加的調休假期,作為勞動者休息日處理,企業應嚴格執行。

2

浙江省政府發文規定“7天”延遲復工期,

企業如何理解?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政府發佈的《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了“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也未明確延遲企業復工“7天”的性質。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四十二條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和寧波現行勞動政策法規,參照屬於“3天”春節假期處理,屬於調休假期。

1月28日召開上海疫情新聞發佈會,上海人社部門意見為“延遲復工期間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關規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辦公的,同樣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給予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

企業因經營需求,能否提前復工?

浙江省政府發佈的《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建議擅自提前復工。否則可能會被處以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4

“3天”“7天”期間,工資要不要發?

律師建議企業作調休處理,“3天”“7天”期間,可以安排補班,計薪天數、計薪方式沒有影響。

“3天”“7天”期間,企業原因不安排補班的,視為企業自身停產停業時間。時間沒有超過30天,企業按照約定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需要提示的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對工資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崗位技能工資支付;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約定、工資結構本身又不清晰明確的,按照前12個月(未滿12個月按實際工作月數)實得平均工資70%支付。

職工因疫情在此期間被隔離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支付隔離期正常工資。

那麼,“3天”“7天”期間提供勞動且未安排補休的,工資怎麼發?《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律師表示,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在“3天”“7天”期間加班且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超出審批週期時間的工作小時數,按照1.5倍計算。

“3天”“7天”期間工資標準表

5

企業主動延遲復工、停產停工期間,

工資要不要發?

依據浙江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如下四種情形:

1.支付全額工資: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工資必須全額支付,這是針對特定人員的。

2.支付正常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3.支付最低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若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支付生活費: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若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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