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法律問答(專題一)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新冠肺炎”)疫情與防治情況的發展,近期中國中央政府和各地地方政府、法院等就勞動關係處理、假期延長、延遲復工、隔離觀察等問題公佈了多項政策。這對中國地區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造成了一定影響,也帶來了很多問題。因此,我們特別梳理和研究了其中的重要法律問題,供大家參考。


疫情下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法律問答(專題一)

一 工資專題

1. 如果職工居家尚處於自我觀察期間未及時返崗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觀點:這種自我隔離情況視同正常出勤,應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該類隔離區別於法定的隔離,建議公司要求員工提交相關材料,如果必要,同期可以安排在家辦公。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

2. 如果職工處於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觀點:這種情況同樣視同正常出勤,應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具體依據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3.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觀點: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即: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用人單位先安排職工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為休息日,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加班的,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300%的勞動報酬;在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加班的,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報酬。實行綜合工時的勞動者在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加班的,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300%的勞動報酬;在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加班的,如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未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單位不需要額外支付加班費。實行不定時工時的勞動者,在春節期間工作的,就北京而言,不視為加班,單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第三條《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修訂)第二條第(二)項《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修改)第十七條

4.企業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能否得到保障?

觀點:這種情況目前存在爭議,主流觀點如下:企業停工停產非勞動者原因導致,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處理,即,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企業停工停產屬於不可抗力,按照勞動合同中止履行處理,可以不支付工資。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可就此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確定,或採取更為靈活的用工方式,如統一安排年休假、在家遠程辦公、充分利用工時制度等措施進行特殊時期應對。依據《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第二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5.如職工因交通管制未及時返崗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觀點:視同正常出勤,應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具體到北京市,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經協商一致可安排職工待崗,並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待崗區別於因工作任務和經營原因的待崗,如果是因為工作任務不足或經營原因待崗的,第一個月正常發工資,第二個月按照最低工資的70%支付。北京地區可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第二條第二款

6.勞動者因疫情未復工期間,月度績效工資如何發放?

觀點:這種情況應根據用人單位績效工資的規定執行。實踐中績效工資約定以及計算的方式不同,具體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以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7. 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觀點:情況具體到北京市,應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依據《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第二條第二款

8. 如果職工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觀點:此種情況較為複雜,需根據患病所處的不同階段進行具體分析。隔離治療期間,應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基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特殊性,其治療須隔離治療,期間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治療解除後,勞動者由於身體原因仍無法返崗工作的,可以憑醫囑休病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具體到北京市,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需要長期休病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享受醫療期待遇。具體可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條《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修改)第二十一條

本文中所提供的答覆意見以2020年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有效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為基礎。由於目前屬於防疫特殊時期,不排除國家和地方政府會根據疫情發展而出臺新的規章和政策。若國家和地方規定出現變化的,則以最新的國家和地方規定為準。同時,本文也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和建議,僅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請直接與作者聯絡。歡迎大家予以轉載、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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