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的十三項勞動法問題解答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的十三項勞動法問題解答

重點十三問答!疫情期間的加班、工資發放、曠工、補貼等問題一覽全知曉!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持續發酵,牽動著家家戶戶的心,法定的春節假期雖已結束,全民抗擊病毒戰卻還在繼續。為全力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政府啟動了甲類傳染病應急預案,採取了多項緊急防控措施,很多企業也因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對此,筆者將疫情期間涉及的重要勞動法問題歸納了以下十三點,供各位參考。




一、關於疫情期間的延休問題

(一)國務院通知的延長春節假期和省政府的延遲返工假期有何區別,各區域是否一樣?

答: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7日發佈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其中第一項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繼以上通知發佈後,大部分區域的省一級的地方政府均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授權,就本地區防疫情況發佈了新的文件。如重慶、廣州、上海等地區均通知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月1日發佈《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20〕5號),通知規定,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應當積極採取防護措施,保證企業正常生產和營業。省內其他各類企業應根據疫情防控情況,採取嚴密的防護措施,鼓勵企業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方式開展工作。

故因各地疫情不一,在國務院通知的春節假期過後(2月2日之後),各企業還應遵守所在區域省一級政府發佈的復工通知,具體的返工期限以通知為準。

(二)延休期間的性質是國家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

答:延長的假期性質屬於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而非國家法定節假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中,規定的法定春節假期為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僅2020年1月25日(農曆正月初一)、1月26日(農曆正月初二)、1月27日(農曆正月初三)屬於法定節假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所以,除了上述規定的3天法定節假日外,其餘假期均屬於休息日。

二、關於疫情延休期間的加班問題

(三)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安排勞動者提前復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之規定,各地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通知實為緊急措施的一種形式,該文件具有強制力,各企業應當遵守。

但因疫情形勢,以下企事業單位為保證正常生產運作,可提前復工:

1、藥品、防護用品、醫療器械、及相關原輔材料生產、運輸、銷售等防控疫情必需的行業;

2、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市政、公共交通、環衛等保障城市運行和企業生產必需的單位;

3、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物流配送、物業等行業等群眾生活必需企業;

4、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

除此以外,其他各類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得早於本地規定的截止期限前復工。若確因生產經營須提前復工的,應提供情況說明、應對疫情采取的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材料報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核查批准。

(四)勞動者因被感染而被隔離或在延休期間拒絕提前復工的,是否可以按照曠工處理?

答:

不可以。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勞動者拒不上班,用人單位可以以曠工處理: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的;

3、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上述原因外,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或在延休期間因其他原因拒絕提前復工的,用人單位不得按照曠工處理。

(五)企業若不執行上述規定,有什麼後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而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等情形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處以罰款;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涉及國計民生的企業提前復工,是否能獲得政府補貼?

答:1月30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十條措施》,在採購、加班、稅費、融資、技改、轉產、審批、研發、要素保障、物流運輸等方面明確了支持政策。對納入支持的防控疫情的物資生產企業的員工加班工資,在省級工業發展資金中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助;應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按國家政策規定予以減免,或按其繳納額,通過財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額補助;需繳納的相關費用全部免除。該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為止。

三、關於疫情延休期間的工資問題

(七)勞動者提前復工的工資如何計算?

答:對於承擔了民生保障等任務或被批准提前復工的企業,在特殊時期安排勞動者上班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發放加班工資,若是法定節假日安排了勞動者加班,應支付三倍工資;若為休息日安排了勞動者加班的,則用人單位可先安排補休,若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支付雙倍工資作為加班報酬。

其他企業確需提前復工的,可與勞動者協商,安排其在家辦公,如果勞動者同意,視為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當安排補休或支付雙倍加班工資。拒絕復工的,企業不能強迫要求勞動者提前上班,也不能按照曠工處理。建議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從職工帶薪年休假中扣除假期(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於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也可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待崗。

(八)對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狀被隔離的勞動者,是否應發放工資?

答:應當發放。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對於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而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的,在確診後進入醫療期,期間發放醫療期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是按正常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多數地方規定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九)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企業,是否應發放工資?

答:四川省人社廳於1月28日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規定:若因疫情影響致使經營困難,需要停工停產的,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0%。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因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疫情原因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勞動者和企業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權利義務平衡原則,可以按照勞動合同中止處理。在實務中有類似參照處理的案例,比如停薪留職、長期事假等。

綜上,筆者認為,因疫情影響,未上班也未被隔離的勞動者是否應發放工資的問題,原則上按政策執行。若有分歧,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解決。

四、疫情期間的其他勞動法律問題

(十)勞動者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四川省人社廳也在上述《通知》中規定:企業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員工拒不配合怎麼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此,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症狀,如發燒、咳嗽等,可以要求其前往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如果員工拒不配合,用人單位可以報告給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十二)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員工拒不配合的,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員工拒不接受醫療機構採取醫學措施,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也可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來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此,員工因拒絕接受檢查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勞動者引發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十三)勞動者因履行工作任務而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是否屬於工傷?

答:屬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在1月23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因此,勞動者在履行工作任務時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之規定應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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