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2人因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行拘

隴南2人因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行拘

隴南2人因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行拘

當前,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廣大醫務工作者、公安幹警、疾控人員、鄉村社幹部、志願者和廣大幹部群眾正奮戰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一線,爭分奪秒與疫情的蔓延賽跑,全力控制疫情擴散速度。各級政府也立足當地疫情防控形勢,出臺發佈了相應的管控公告、下達了一系列禁令,廣大群眾積極響應政府管控令,發揮群防群控作用,自覺配合防控規定,強化自我管理防護,為疫情防控貢獻力量。但仍有個別人員無視政府出臺的防控規定、無視法律法規,拒不配合一線防控措施、任性所為,對當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也依法受到了相應的法律懲治!

案例解讀

案例一:宕昌縣一男子辱罵、推搡疫情檢測點執勤民警被行政拘留

正值全縣上下多方聯動、多措並舉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時期,為了確保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穩定,宕昌公安局治安大隊聯合理川派出所快速反應,迅速出警,查處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

2020年1月31日14時許,在木耳鄉拉寺村、西塢村路口新冠疫情檢測點,木耳鄉西塢村村民楊某東辱罵、推搡木耳派出所執勤民警,宕昌縣公安局依法給予違法行為人楊某東行政拘留十日,嚴厲打擊了違法行為人囂張氣焰,切實維護了公安民警的執法權威。

案例二:文縣1男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被拘留5日

1月31日,文縣城關鎮賈昌村任某某在進出賈昌村新型冠狀病毒檢查點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工作,並多次辱罵現場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文縣公安局依法處以任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三:青海一確診病例被警方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1日從青海省公安廳獲悉,青海確診病例苟某因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現已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法律解讀

當下,群防群控疫情已成為我們整個工作生活的重中之重,同樣,維護公共安全更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由國務院批准按甲類傳染病管理,已被定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鬥中,拒不執行防控規定、不配合防控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等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隴南網信呼籲廣大網民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形勢十分嚴峻,廣大醫療工作者、各地公安機關和各級部門正在最前線,和廣大群眾一道全力以赴採取措施抗擊疫情!請廣大網民嚴格遵守政府發佈的各類緊急決定,積極配合政府和各級防控部門的工作,取消各類聚會聚餐等聚集性活動,自覺做好自我管理和隔離防護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規定,讓我們從約束個人的細小行為出發,不要給奮戰在一線的醫護人員、公安幹警、社區工作人員以及所有為防控疫情而默默付出的工作人員“添亂添堵”!也呼籲廣大網民自覺與身邊的違反疫情防控決定的不法行為和不法言論作鬥爭,勇作“識大體、顧大局、明大理”的“中國好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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