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場人民戰爭,需要全社會參與、支持和配合。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堅決打贏這場疫情防控狙擊戰,根據國務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溫州市人民政府的相關命令和部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特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傳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須自覺接受定點醫院的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拒絕接受或不服從管理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教育勸誡;教育勸誡無效,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予以處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予以處罰。故意或過失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或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處罰。

二、傳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按照要求在集中醫學觀察點接受醫學觀察,不服從管理的,依法強制執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教育勸誡;教育勸誡無效,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依法處罰;如拒不配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傳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疫區來鹿城人員按照要求需居家隔離(除轉為集中隔離觀察外)的,必須遵守居家14天隔離規定,不能外出活動。如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取定點強制隔離措施;拒不配合,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依法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疫區來鹿城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必須主動向所在鄉鎮(街道)、村居申報;傳染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必須主動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對因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等違反預防、控制措施造成後果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教育勸誡;教育勸誡無效,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依法處罰;如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處罰。

五、被檢查人員必須配合重點路段、部位、場所防疫檢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教育勸誡;教育勸誡無效,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依法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調查和檢查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妨害公務罪予以處罰。

六、疫情防控期間,嚴控來自湖北等重點地區人員非正常乘坐私家車、運營車、船舶等途徑來鹿城,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運營車船。

七、全區各企業(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和疫情防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全面實行“兩推遲一暫停”。復工後來鹿城的一律由企業負責集中隔離觀察14天,並建立檔案,實行日報告制度。以湖北員工為主的企業一律無條件暫停復工直至疫情穩定為止。企業防控措施履行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八、編造虛假的疫情,在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予以處罰。

九、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積貨物、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

十、其他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測、檢疫、強制隔離、留觀治療,阻礙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造成後果的,一律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間,藉機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一律依法從嚴處理。


特此通告


中共溫州市鹿城區委政法委員會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

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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