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人說美國最開始允許公民持槍,是為了防止政府專治?

用戶211430177069


這是對美國情況的不瞭解,即便是依照憲法修正案也不是為了防止政府專制的。


我們看一下憲法第二修正案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紀律優良的民兵部隊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害。


首先我們確定為什麼是“民兵”。


因為美國獨立戰爭實際上是民兵打贏的。美國這個國家和我們想象中的國家不一樣,我們想象中的國家,比如說中國,是有中央政府統一指揮和協調的,然後在每個地方劃分出一塊地盤,比如說湖北省,湖南省,分別管制。


實際上絕大多數國家是類似於中國一樣的建制,比如說日本,法國都是,有一箇中央政府,下面分為很多的省,然後中央政府統一管轄。


但是美國不是,美國過去的很多州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這些州有自己的州憲法,有自己的法院,有自己的武裝力量,為了抵抗英國人,所以很多很多個州把武裝力量進行合併,所以才有了“美國”這個國家,所以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不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


由於第二修正案立法的時候,是在1791年,而美國獨立是在1776年,也就是說距離美國獨立戰爭沒多少年,當時的美國還處於極度恐懼英國入侵的一個時代。


但是現在不一樣了,現在的時代是英國絕對不可能入侵美國,美國反過來可以影響歐洲的時代,時空背景完全不一樣,幾百年過去了,美國的國力有了大幅度的躍升,過去困擾美國的歐洲干預問題已經不存在了, 實際上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早就是一個過時的法案。


美國人的持槍權並不是所謂的“防止政府專制”,現在的美國政府擁有M1A2坦克,擁有F22戰鬥機,它在乎什麼公民持有什麼槍?歷史上屢次發生過公民反抗美國政府的事件,比如說當年的謝司起義,以及一戰以後老兵討薪事件,其結果呢?全部被美國政府鎮壓。


這是完全是中國的一些文人臆造出來的。



    李建秋的世界


    美國建國初期,非常重視美國公民持槍問題,在1787年的美國製憲會議上,美國憲法第第二條明確現定,"公民有持槍私攜帶武器的權力,政府不得侵犯"。從此,美國民眾持槍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美首任總統華盛頓,非常支持美國的民眾擁有槍支,華盛頓總統在解釋憲法允許美國民眾持槍演講時表示,“一個自由的民族不僅應該武裝起來並接受訓練,還應該擁有足夠的武器彈藥。以免遭到某處壓迫,包括他們自己政府的壓迫"。從美國的開國元勳華盛頓請話看,美國政府規定允許公民擁有槍支,在當時對美國民眾監督政府,防止政府官員濫用職權腐敗獨裁起到抑制作用。

    但是,美國建國允許持槍至今為止,己經有五位美國總統被美國公民行使民主權利所槍殺或受傷,分別是,1865年4月林肯總統被槍殺,1881年7月加菲爾德總統破槍殺,1901年9月麥金利總統被槍殺,1963年肯尼迪總統被槍殺和1981年3月里根總統遇槍擊受重傷。每年美國無辜民眾因槍支氾濫而遭槍擊身亡或受傷人數更加嚴重。

    隨著美國遭到恐怖襲擊越來越嚴重,近幾年,美國:公民槍支擁有量暴增七千萬支。美軍火商在美國內也沒少賺錢。龐大的持槍群體近年來,給美國民眾帶來每年平均三萬民眾死亡,這些案件的發生與防止專職獨裁無關。

    美國國家的建立,一開始就是為了資本家利益集團服務而建立,讓民眾持槍監督政府,只是說著好聽實際上美國對公民的通迅進行嚴格的監視,不會讓美國民眾形成強大的集團持槍危害美國國體。

    謝謝各位



    快樂老張


    這真是一種奇談怪論,而且流傳甚廣。即使美國民間有槍,難道就不會出現獨裁政府了嗎?美國政府,也是由美國人組成的,代表著各個利益集團,而各個利益集團,又代表了很多人,他們拉幫結夥,各種勢力盤根錯節。即使在各個州出現了獨裁政府,那也必然有民意基礎,如果沒有民意支持,獨裁者也無法上臺。

    在歷史上,很少有獨裁者能夠單獨依靠軍隊維持統治的,假如在其統治的範圍內,無法取得絕大多數民眾的支持,他的統治也根本不可持續。即使美國獨裁者很有錢,能夠養活一支軍隊維持獨裁統治,可這支軍隊,也要來源於美國的民眾。因此,美國獨裁者的軍隊,也可以看作是民意的來源,如果美國民眾不支持這個獨裁者,又怎麼可能加入這個獨裁者的軍隊?有人說,因為這個美國獨裁者有錢,那些民眾生活不下去,於是就加入了這支獨裁者的軍隊。

    問題在於,這樣的軍隊,肯定是沒有凝聚力的,也別提戰鬥力了。靠這樣的軍隊,美國獨裁者能維持獨裁統治嗎?沒準這個獨裁者的政敵,直接就可以通過金錢收買他的軍隊,然後取而代之,建立新的獨裁統治。根據當時美國的國情,很難在全美國範圍內建立獨裁統治,但各個邦內,還是有可能的,但各個邦的政體幾乎是一模一樣,都不存在君主制的土壤。準確的說,美國的建國先賢們,最擔心的其實是君主制,倒不是獨裁政體。

    真實的原因,並不是為了防止獨裁政府,而是為了防止“暴民政治”,防止“民粹主義”。在1787年制憲會議中,那些建國先賢們,就宣稱“防止多數人的暴政”,以至於美國憲法全文,找不到“民主”二字。這個所謂“多數人的暴政”,其實就是“暴民政治”,或者叫“民粹主義政治”。當然了,這只是那些統治階層單方面的理解,他們真正的動機,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因為美國統治階層收買了大量民眾,他們組成了利益集團,如果有別的利益集團,準備推翻這些利益集團,那麼他們就可以武裝起來,去打擊別的利益集團。

    他們聲稱要防止獨裁政府,其實是一個藉口,以掩飾真正的動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1861年,南方的奴隸主集團反對林肯政府,他們發動了一場叛亂,南方7個州宣佈脫離聯邦,而且組織了一支叛軍。這些叛軍,其實就是奴隸主利益集團收買的武裝團伙,收買這些武裝團伙的目的,就是為了對抗華盛頓的林肯政府,因為林肯政府侵犯了他們的利益。

    這也就是說,美國的統治階層,在當年讓民間持槍,真實目的是為了更方便的發動叛亂。在美國統治階層的內部,也是矛盾重重,他們早已預見到了。

    所謂的允許美國公民持槍,等同於變相賦予這些統治階層組建非法武裝或者個人武裝的條件,這在1861年南方叛亂中,已經體現的淋漓盡致。

    美國統治階層嘴裡喊著要防止“多數人的暴政”,真實動機也很齷齪。什麼叫“多數人的暴政”?這就是美國統治階層歪曲的概念,他們壓榨美國民眾,以維持自身奢華的生活。他們擔心,有朝一日這些特權會被美國民眾收回。因此,他們以“多數人的暴政”為名義,去抹黑美國民眾正當的抵抗活動。例如,在1786年,美國爆發了“謝司起義”,這場起義衝擊了資產階級的統治秩序,於是乎那些資產階級剝削階層,就將其歪曲為“多數人的暴政”。在“南北戰爭”時期,奴隸主階層也將林肯抹黑為“暴君”,但真正施行殘暴統治的,恰恰是奴隸主階層。

    總而言之,有兩點是可以確定的。其一,在美國這樣的國家,是否允許公民持槍,和是否出現獨裁政府,這兩者沒有任何關係。其二,美國的統治階層,或者叫剝削階級,他們賦予民間持槍的權力,本質上是給予剝削階級組建私人武裝的特權。稍微動下腦子就能明白,美國民眾手裡有幾個錢,能掀起多大浪?難道美國的建國先賢們就沒有想過,鼓勵這些民眾對抗美國政府,那豈不是讓他們往火坑裡跳嗎?因此,真實的原因,依然為了維護剝削階級的利益。


    圖維坦


    美國允許公民持槍並非是防止政府專治,主要是因美國獨立戰爭取得的勝利與民間持槍有關係。

    美國在獨立戰爭前期,面對裝備精良、訓練有素的職業英軍,美軍只能算民兵組織,甚至可以稱“烏合之眾”,屢戰屢敗。從當時的局面觀察,美國獨立大業基本無望。

    至1777年拉薩託加大戰的某一天,獵戶出身的美軍中士墨菲在樹上埋伏時看到英軍准將弗雷澤騎著大馬路過,但他並不認識弗雷澤,只是看他的軍服華麗,並且在馬上指揮眾人,於是就成功射殺了他。弗雷澤之死嚴重打擊了英軍的士氣,極大的動搖了軍心,才扭轉了整個戰局,使美軍一步步走向勝利。

    如果,墨菲不獵戶出身,平時就不會玩槍;不會玩槍,後來就不會成為美軍中的神槍手。因此,美國的獨立從“公民持槍”中獲得巨大好處,建國後憲法修正案的其中一條規定,公民有持有武器的自由,所以美國至今不禁槍。



    丐哥VS江湖


    都是扯淡,最根本的原因是軍火商的利益使然。從建國開始美國總統的選舉都是利益集團從自己利益出發花錢買選票決定誰是下一屆總統。在美國總統的權力為什麼那麼“小”?總統是為這些選自己上臺的壟斷財團服務的,他其實就是個傀儡,不聽他們的就要彈劾你,去年,奧巴馬不知深淺說出來了控制槍支氾濫的話,很快被特朗普否認了。憲法說允許公民持槍是為了保證公民的持槍權,這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軍火商人的利益不受侵犯,所以美國是個制度腐敗的國家,每個當官的人背後都有巨大的財團,就是憲法也是這些人組織編寫的,每一條寫得非常美麗,但都是為利益集團寫的,為什麼不能禁槍?商人們不願意。

    事情其實很簡單,別往人權和其他的什麼自由民主上去分析。


    許躍波


    其實是無力制止順水推舟而已。一個是美國建國之初沒形成有力的統治力量,想禁槍也禁不了。第二個是美國處於拓荒期,治安混亂,還有土著居民的反抗政府也幫不上忙。是有這樣的歷史背景的。至於避免政府暴政,我也沒有辦法反證他們不是真有這樣的考慮,但顯然,現在這個想法是不行了,因為作為世界武力第一大國,政府手裡的槍顯然比民間的半自動武器先進的多,還有飛機大炮,真要是耍流氓,還真沒辦法。可惜美國的先哲沒想到,民間的槍支一年造成數萬平民傷亡,而這些人絕大多數都是普通人,因為權貴的槍更好更多,住的地方和開的車更安全,還有專業的保衛人員。苦了百姓了。


    鼠年大吉啊朋友們


    美國建國時間不長,只有幾百年歷史,美國本身也是民族大融合,接納度很高的國家,美國當年從殖民地變成獨立,也是歷經戰爭,美國允許個人持槍,是為了國家面臨危機,每個人都可以扛起搶保衛國家。


    Roseview財經


    美國官員都是人民選的,官員就得為人民負責,不負責他就得下臺,獨裁國家能做到嗎?


    電腦客戶端1588258888


    為防止,國家權力,欺負老百姓 …

    在國家 和 自己之間,是不存在哪個大哪個小的 …

    也沒有什麼 胳膊大腿什麼的 …

    要有 那也是:

    公民的個人權利高於一切 … 公民的個人意志高於一切 …

    也沒有領導什麼的 ,有也是叼毛,沒人理你 ,眾生平等


    服裝批發北京


    回答之前先說幾個知識點:

    第一:美國憲法是授權美國政府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美國人的權利並非來自政府的授權。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保障一個邦的自由必須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 ,不得干涉人民持有、 攜帶武器的權利。這就是限制政府不可以做什麼。


    第二: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法官除了解釋成文法,還可以創造法律,判決即法律。


    根據“克魯克香克案”的判例:

    第一,攜帶武器的權利並非由憲法授予人民,此權利遠遠早於憲法而獨立存在。同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一樣,此項權利與生俱來,是一項基本的自然權利。所以,第一和第二修正案只適用於聯邦政府,人民公開集會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是自由文明社會的基本要素,這些權利應該由州予以保護。


    結論:美國持槍權和是不是有權利“推翻暴政”,從法律上講沒有直接關係,實際上本來就存在其他救濟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


    最高法院在“赫勒案”中的投票情況



    下面從歷史淵源上解釋下這個問題:

    歷史上美國的州最高法院對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歸屬問題上基本上有三種態度:第一種態度,像“布利斯案”那樣,明確支持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條款保護的是個人權利;


    第二種態度是含蓄地表示持有和攜帶武器條款保護的是個人權利,但是有必要對武器的種類和攜帶方式進行管制,“埃米特案”就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


    第三種態度是明確地表示第二修正案保障的不是個人權利,而是集體或州的權利,“巴扎德案”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縱觀整個19世紀,前兩種態度是州法院普遍採取的態度,也就是說,個人有權持有和攜帶武器是當時州最高法院的主流態度。第三種態度在19世紀是非常罕見的,正如科貝爾教授所言,“幾乎每一位法官在認可某個武器管制法律有效的同時,他們對第二修正案評價是,除了 1842年阿肯色州最高法院所判的‘巴扎德案’之外,幾乎都認可第二修正案所保護的是每一個美國人擁有槍械的權利。”‘至於第二修正案是否直接應用於州,絕大數都遵循“巴倫訴巴爾的摩案”(簡稱“巴倫案”)所確立的原則,‘一般不會直接把第二修正案適用於州。


    與州最高法院相比,在整個19世紀和20世紀,第二修正案幾乎消失在聯邦最高法院的視野中,很少被提及。即使在其他案件中順便提起,也只是輕描淡寫,無足輕重。在這麼長的時間裡,聯邦最高法院對第二修iH案充耳不聞,它對此的解釋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由於《權利法案》不能適用於州,所以聯邦政府不能規制守法公民的武器持有。因此,這樣重要的問題一直得不到司法解決不足為奇。《權利法案》的其他條款長期以來一樣也是模模糊糊的。聯邦最高法院直到1931年第一次才宣判某個法律違反了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距第一修正案批准幾乎150年。” 自第二修正案頒佈以來,涉及該修正案的案件且打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可謂寥寥無幾,除了最近的兩個里程碑的案件——2008年6月26日宣判的“赫勒案”和2010年6月28曰宣判的“麥克唐納案”之外,在長達200多年的時間裡,也只有3個具有影響的案子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它們依次是:1876年的“克魯克香克案”(依賴州治安權去尋求個人權利保護),1886年的“普雷瑟案”和1939年的“米勒案”。持槍派和限槍派在辯論中往往都會提及這三個判例為自己吶喊助威。他們從不同視角對三個案件進行了解讀。在“赫勒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對這三個判例進行了評價:“無論是'克魯克香克案’還是'普雷瑟案’都沒有駁斥個人權利說。同樣,在‘米勒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也沒有把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只限定於民兵服役這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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