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過去欠的提留款現在要收了,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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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來這是一本糊塗悵,在97年之前按法律每年須在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裡,按畝交公糧提留,大概是畝產量的50%以上。而國家收購的定購糧是按高於國象標準價收購付款的,村提留是用於村兩委花銷支出,另外還有個三提五統。80%以上的農民你問他:啥叫三提五統?沒一個人答上來。農民只管種糧,成天想著能多收穫多少糧食,種點啥能多掙錢的作物,不考慮村兩委決定的任何事,都有一個統一態度:反正不是我一個人,別人交多少我也交多少唄,村幹部是為村民服務的,還能差了事?



當時那個時候,公糧款到不了農民手裡,更別說村提留款,到年底一算悵,往牆上一帖,村裡全年的花銷一一不剩錢。

也有少部分有知識的農民,把每年維修水力、電力、建蔬菜大棚、修建柏油路,站崗看家、村官開支,招待上級領導等等各種各樣的集資收據收藏至今,拿出悵本一看,鎮相關領導也是十分的頭疼,數年來農民所交的積資提留,如果一戶一戶細算,那到猴年馬月?何況一個縣上千個村莊,沒別的事了?還能光忙活這項工作?所以真正把這項工作做徹底的不多。


對這件,多數百姓是這樣想的:悵呢遲早會算請,百姓欠村裡的,村裡欠百姓的,不能這樣不明不白的算結束了,

說起來這都是改革路上遇到的農村問題,以後會雖隨著社會的發展,一步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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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過去欠的提留現在要收了,合法嗎?

在農村,過去農民欠村的提留款現在要徵收了,這肯定是謠言。要說明的是,如果現在開始徵收,既不合法,也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

過去村裡所收的提留款,即所謂的三提五統,三提:即村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五統:即鄉村辦學、優撫、計劃生育、民兵訓練、修村路鄉路等民辦公助事業款項。

提留款加重了農民負擔,使農民苦不堪言,鄉村幹部徵收提留款壓力也非常大。零六年隨著農業稅取消,提留款也同時廢止了。

對於提留款,過去農民可以說,大部分提留款都已交清,由於各種原因,有很小一部分農民沒有交清。零六年國家廢止了提留款後,提留款也停止了徵收|。農民的欠款帳目上收到鄉鎮金管站封存。

過去欠提留款的農民,現在有的已經去世了,有的生活還比較困難,如果現在收過去的農民欠集體的提留款,也是不現實的,也不附和國家有關規定。

總之,在農村,過去農民欠的提留款,現在要收了,是恐怕是謠言,因為國家沒有正式通知,所以不可採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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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現在徵收過去的提留款是否合法,不由讓人反問一句,過去村委欠你的款項,現在要討回,合法嗎?毫無疑問,兩者都合法!人不死,債不爛,只要和村集體存在債務債權關係,無論哪一方,都要認帳。

1990年代的三提五統徵收,對農民來說,確實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和沉重負擔。有的家庭經濟拮据,無錢上繳,村集體先為其墊付,農戶的欠款數也就掛在了帳簿上。另外,村委在徵收過程中,面臨的困難也同樣壓力山大。上級的任務要按進度完成,村裡的困難戶籌款無望,都是抬頭不見低頭見的老少爺們,總不能強逼硬催吧。只好拆東牆補西牆,想辦法墊付,村集體經濟也就出現了虧空,一些應付款項無法落實,形成了欠部分村民錢款的現實,同樣也掛在了帳上。你欠我,我欠你,走一步是一步,能解決就解決,無法解決就拖著。
現在開展的聲勢浩大的打黑除惡活動,其中重要一項就是"三清一掃",把過去的陳帳,舊帳,翻出來重新登記整理,並進行割帳催收。村集體和農戶雙方互欠的情況,要割帳,裡找外找。農戶欠村集體的提留款,集體要徵收,農戶要上繳。集體欠農戶的錢款,農戶有權討要,集體要認帳打饑荒。三清一掃工作是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秩序的重要舉措,對理順村集體和村民之間的經濟糾葛有重要意義。

鐵打的村委,流水的幹部,無論村委人員如何換屆變動,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之間的經濟往來都要予以承認,雙方之間的債務關係永遠不存在過期一說,債權人任何時侯都有追債討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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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05年國家一停止收農業稅和對耕地進行補貼,就已經規定不允許再向農民追繳以前所欠稅費了。

誰再追繳誰違法亂紀,已經過去了十幾年,那裡還有再追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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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農村體制剛剛轉變,過去人民公社時代的“一平二調”失去了依附的基礎,各村的生產大隊不存在了,但是,做為上級政府的各種徵用扻項並沒有減少,這些費用就直接灘派到農民頭上,形成了公積金、公益金、民政統籌扻、教育符加費、公路養護費等等。從此,農村黨支部和村委會開始了沉重的“五費統籌”徵收工作。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毎個農村人囗每年大約需要向村委交納各種扻項共計一百到一百五十元。一個三口之家就要上交四百至五百元,人口多一點的要上交近千元。大家知道,那個時候錢還是必較成的,物價也不是很貴,人們外出打工一個勞動日不足十元錢,所以這個交費對大多數家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但是,大多數村民都能響應政府的號召,按時足額的完成各項統籌任務,因為村委也制定了一些強制措施,比喻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者,可獲得其中某一項的免交,超過規定時間者,不但不予減免,還要加收滯納金。另外還規定了欠交村委費用者,村委一律不給出具任何證明。這些制度的實行,雖然帶來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有個別的農戶拖欠下了集體的提留統籌費,而鄉鎮政府徵收的這些費用數據是從派出所各村戶口數取得的,村委必須按照本村戶囗總數上交統籌費,在這種情況下,那些欠交提留統籌費的戶,只能由村委墊交了。

因此,這些戶的欠費是必須上交的。一是大多數村民都已經上交了,個別戶不交容易產生群眾矛盾。二是村委已經寬限這麼多年了,即使當年確實是家庭困難,無力上交,那麼經過這麼多年,兒女早已長大成人,具有了勞動能力,自然也具備了這個交扻能力。三是現在掙錢比過去容易了,當年四五百元需要幾個月的時間能掙出來,現在有點技術一天掙個千八百元不成問題,即使工地當小工一天也一二百元,也就是二三天的工資,這筆交費,不具有上個世紀那麼大的壓力了。

綜上所述,現在徵收這些提留扻不但合法,而且很有必要,它是化解農村矛盾,促進農村穩定的需要,也是普及法律知識,教育村民遵紀守法,做合格公民的需要。


若飛305


過去村民欠的提留款,現在要收了,合法嗎?

致於村民的提留款20幾年過去,現任村幹有這個能力能收回來,用於集體,但不能落到個人腰包,那沒什麼不可以,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法律應該會支持的,關鍵你是否有幾個能力,又不發生其他糾紛能收回來,在此提出一點看法!

一,根據我村當年的情況,全村所有上繳款約80%能自覺上繳,通過村幹部上門催繳,最後約有10%提留款收不上來,其中極大多數是困難戶,賴著有錢不繳的是少數,各村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二,今天如果重新收繳上來,本人認為難度太大,能收回來可能性也不大,其原因如下!

1,時間較遠,很可能村級會計檔案保留不全。

2,村幹部已經換了好幾屆,現任財會人員對當時情況也不熟悉,有些事無法回答被收繳提留人提問。

3,當年的欠提留款的家庭人員變更較大,有的死亡,有的遷走,多數已不是當事人了。

4,從貨幣價值來講,按當年所欠款收繳,按照現在物價指數,意義也大了

三,小結,改革開放後,農村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從計劃經濟時代過度過到市場經濟時代,必然會遺留一些問題,只能求大同存小異,以安定團結為準則

讓社會更加和諧。


蔣山老徐


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司法解釋以外,對這部份欠款進行清理追繳不合法。

民法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這個“三年”是指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的,在不知權利被損害的情況下,超過20年的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雙方協商確定履行期限的不適應該規定。另外,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即產生“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過履行要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那麼提問中“過去欠的提留款”,就權利人(村集體)而言屬於“應當知道”,應適應訴訟時效期間三年的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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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你若這樣問,那,我問你:公私合營時代吞併的私人財產,是否應還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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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在我看來如果現在要去徵收,以前那個額度的還是不是特別的多,但從實際意義上來講,在那個年代一般這種沒有錢去交了的都會去河堤上做工,通過集體勞動或者通過一些,集體上的一些組織活動,進行抵扣,據我知道的就是對合金裡面的清除淤泥,還有對河讀的疏通,等這些都可以抵扣這上面的一些款項,但是交公糧這個事情每年還是要去儘量的繳納的,基本上都沒有欠。因為那個時候誰家要是欠了的話,都會成為村裡有好多東西都分配不到你,還以為有可能給你扣個帽子,然後再從裡面就很難行走。


深度數據挖掘


過去農民交提留款大多數人都繳納了,一個生產隊也就是一戶到兩戶因勞力少孩子多欠點。後期給平了,還向誰要去?個人欠公家錢應該給,那麼農民入農業經濟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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