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在國外開設賭場的管轄問題探討

我國刑法規定了開設賭場罪,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開設賭場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定罪處罰,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開設賭場的行為在國外某些國家是合法的,是不構成犯罪的,那麼中國公民到國外開設賭場是否就不再受到我國刑法的制約與管轄?

此問題歸根結底就是一個管轄權的問題,筆者分析如下:

對於管轄權,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情形,分別是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管轄權、普遍管轄權。

屬地管轄權是指不管哪國公民,只要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都受到我國的刑法管轄。(刑法第六條)

屬人管轄權是指中國人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行的,受到我國刑法管轄。(刑法第七條)

保護管轄權是指外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我國公民犯罪的,受到我國刑法管轄。(刑法第八條)

普遍管轄權是指對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享有管轄權。(刑法第九條)

對境外的中國人犯罪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即意味著,中國公民即便在國外犯罪,國外認為是合法的、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但我國刑法規定是違法犯罪的,亦受到我國刑法管轄。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已經明確規定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並對此定罪量刑。

因此,當我國公民在國外開設賭場觸犯我國刑法規定時,應當受到我國刑法的管轄與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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