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辦法能將小區物業換掉,重新選擇物業?

月光下的溫唇


有什麼辦法能將小區物業換掉,重新選擇物業?先說換掉物業,物業有合法與不合法兩類?兩說選擇新物業。

合法物業指業主委員會按合同招聘的物業。這需業主委員會提前一個書面告知物業。

不合法物業有兩種情況。一是開發商的物業。二是開發招聘的物業。這種物業都屬臨時物。都受臨時物業管理合同和不超過一年的限制。這兩種物業隨時可以換掉。

成立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制定物業管理合同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大會通過。由業委會按合同招聘物業即可。


溪山山人


我來回答,認識不同,敬請探討!

更換物業服務公司是一件鬥爭殘酷和時間漫長的工作,也離不開街道(社區)支持,大概步驟和方式:

第一、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首先要完成成立業委會(程序另議)。

第二、要做好向全體業主宣傳、收集物業公司不作為的證據(如何收集業主自定),業委會彙總形成材料。

第三、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經多次書面或者會議方式向物業公司提出要求而物業公司拒絕整改後。

第四、業委會首先會議決定選聘新物業議題提交業主大會表決。也可聚集20%業主發起召開選聘物業公司的臨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

第五、無論是業委會組織召開或者20%業主發起召開業主大會,召開前一定要高度重視選聘方案的擬定,其中用什麼方式選聘新物業非常關鍵,因為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選聘物業服務公司,並沒有規定業主必須用招投標方式,例如業主可以決定選擇自治方式,也可以要求業委會首先考察決定兩家後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等。這個選聘方案一定要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一旦業主大會表決通過選聘新物業公司後,餘下工作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同時做好訴訟司法準備(有關內容略)。


四環先生


現在,物業的聲譽越來越差,以至有人提出不要物業,讓小區物業交社區管理的想法。但問題是:誰能保證社區管理就一定比物業服務好?事情都是人做的,只要是人,就都有優有劣,誰能保證社區服務就一定完美無缺?如果到時社區服務也有缺憾,那將再換誰呢?所以要提高小區物業服務,關鍵要建立一個好的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同時引入競爭機制,擇優上崗,淘汰不好的物業。然而由於中國房地產剛興起時,還沒有成熟的物業,房地產商房子造好、小區成立後,物業服務也大都由房商提供,雖然法律及購房合同規定,這種物業是臨時性的,但事實上都是一紙空文,時間到了,它們大都不肯撤出。因為舊的物業不肯撤出,新的專業的優秀物業自然開進不了。這樣的物業,由於缺乏競爭,沒有生存壓力,大多像它的老子一一房商一樣,傲慢狂妄,根本沒有服務意識,不把服務對家一一小區居民放在眼裡,反而視自己為老子。而小區居民處於弱勢地位,萬般無奈,乾脆喊出打倒物業的口號,讓物業交社區管理,實質就是要自己管理。萬惡的房產商旗下的物業應當醒醒了,否則就離死不遠了!


日月明rym1220


小區換物業,這個沒問題,也有相應的規定。

但是,操作起來,那就沒那麼容易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解聘和選聘物業公司必須通過業主大會表決通過。這是業主大會表決事項,也就是不允許業主委員會或授權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公司,而是必須通過業主大會進行表決解聘和選聘物業。

當然,物業管理條例也對於業主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的事項有著嚴格的規定。

首先,業主大會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即業主大會必須雙過半,參加的業主過半,參加的業主所佔有的面積也要過半。

另外,表決事項也有規定,解聘或選聘物業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所以,這個事項的表決也要符合雙過半要求。

這樣召開的業主大會和所作的決議才是合法有效的決議。想想,業主大會的召開和相應事項的表決,這個需要組織者付出多大的努力,誰又願意主動付出和承擔相應的責任?


葉律師


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小區、業主來說都是一件傷筋動骨的事情,不到萬不得已最好不要去更換。但是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無視業委會、業主的建議、意見,對業委會、業主提出的合理問題拒不整改,物業服務標準完全低於物業收費標準之時,那我們完全應該及時採取措施更換小區物業服務企業。


更換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首先要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更換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是一項系統工程,小區業主、業委會要及早梳理和掌握屬於本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設備設施情況、物業用房、業主清冊、停車位使用情況、小區公共收益多少等等。業委會或小區業主在決定更換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就要想辦法或提請相關職能部門幫助拿到以上資料和公共收益等,以便今後順利進行移交。

更換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兩種方式。一種是在小區業委會成立前,通過開發商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間,這個時候小區業主對物業服務非常不滿意,除了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要求整改之外,業主們可以向小區開發商提出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要求。小區開發商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委託方,合同的甲方單位,完全可以根據物業合同的違約條款,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立即整改並提升物業服務水平、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條款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或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約。開發商終止與原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合同之後,需要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繼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還有一種是小區業委會成立後,通過業主大會表決來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委會成立之後,業委會可以按照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物業選聘方案,通過業主大會來表決以公開招投標或協議選聘的方式,是否續聘和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從而達到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目的。

最後,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前後,小區開發商或業委會一定要特別注意做好新老物業服務企業的銜接,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相關資料、相關物業用房的驗收和移交,確保小區的整體平穩和有序。


業委會的正確打開方式


有什麼辦法能把小區物業換掉?

這個問題聽著有點怪,似乎是密室策劃的感覺。

這裡拋開主觀因素,只談遊戲規則。

法律法規是社會運行的遊戲規則。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屬於業主大會決定事項。

就是說要由超過50%的業主人數和麵積數(俗稱雙過半)通過的決定,才能解聘和選聘物業公司。

同樣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權召開業主大會的機構,一個是街道辦,另一個就是業委會。

所以問題就很直接了,

有業委會的,要求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沒有業委會的,要求街道辦召開業主大會,表決是否解聘物業公司。

(有些地方街道辦可能會先組織業主成立業委會,同時在業主大會上表決解聘物業公司的事項)

當然這裡說的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不是張三李四去要求就能召開的。要有超過20%的業主,書面聯名提交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表決解聘物業公司的議題。

由於高層小區的電梯水泵消防監控等設備,必須有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和有資質證書的人員值班才能運行。一般情況下,是先有了要選聘的物業公司,然後才解聘原有的物業公司,新物業公司進來,舊物業合同終止 ,避免物業管理出現空窗期。

有些城市化大潮中進城買房的農民子弟,從心底希望不交物業費,不知道自己是什麼位置,以為可以讓街道辦、居委會把物業管起來,免費為他們服務。

這些人根本不知道街道辦是政府派出機構,居委會是街道辦的外圍助手,都是根據全國性法律組織起來負有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是小區物業事務的組織和監督指導者。

小區居民需要的物業服務,只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商業性公司來完成。上述這些人總想吃大鍋飯的落後觀念,必須實現由計劃經濟裡的農業社會向城市化市場經濟的轉變。



醉太平II


很簡單的,只要是雙三分之二的業主通過,而且是經得起撿查的,審批肯定能通過,但是程序規則和清算是很難的,不清算完畢人家是不可能走的,也是不合法的,比如:是否合同期結束?沒到期雙方是否談好賠償數額?服務期內的所有欠收物業費怎麼解決?是業委還是下任物業暫墊?物業代收的公共收益怎麼退還?因為目前大多物業都是處於虧本狀態,代收的公共收益是還不出來的,是業委放棄追討?還是延長服務時間?這些都必須要經過雙方充分的協商,行成協議文件交物管部門審核通過,如果手續程序上不完善,主管部門是不會退還物業的保證金,出據手續放行物業離開的。兩個基本點是:大多數業主的意願,合法的撤離程序,缺一都不行


藍夕陽836


首先要成立業主委員會!

這件事是基礎第一步,小區若是沒有業主委員會,想換物業公司是無從談起。

若已經有了業委會,你和業主們談談,瞭解一下情況。看大多數人對物業公司的評價怎麼樣?如果大多數人對物業公司的看法很氣憤,歷數種種劣跡,不換不足以改變現狀。

你就聯合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要求業委會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對是不是換物業一事進行投票表決。

如果有"雙過半”的得票支持,就形成大會決定,授權業主委員會去執行即可。


執中bj1


很多人都認為選擇續聘物業是業主大會的重大決定事項。當然這一點是沒有錯的,包括我們的物權法第73條。以及國務院頒佈物業管理條例。裡面也有明確規定,這是業主共同決定的。但是你要注意,這裡是有個前提。就是在你產生的選舉了業主委員會。你才可以這麼做。

但是在現實當中,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前期物業的處理,以及維護業主的合法正當的權益。作為業主一方。單個的業主是否覺得維權很無力?但事實上,有可能你是忽略很重要的一點。也就是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物業公司要和你籤。你是物業管理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對於前期物業不依據物業合同去做事情。這個才是問題的根源。所以合法的維權,你一定要緊緊的扣住問題的根源所在,也就是你們簽訂的那份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並以此向法院主張啊,前期物業違背了哪一款哪一條,去讓前期物業去承擔違約責任,乃至於讓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無效.自然而然這樣就可以處理了。(喜歡我的觀點,歡迎轉發,點贊,訂閱我。)



藍視娛樂


想換掉舊物業重新選擇新物業是很難的。按目前的物業條例,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集體簽名才可罷免物業。現實情況是許多業主不齊心,也不關心小區的事,只希望業委會幾個人能解決所有問題,開一次業主大會能有三分之一的人參加就不錯了,別說與物業鬥智鬥勇了。這樣,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集體簽名罷免物業如何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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