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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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地下停車位要看是什麼性質的,如果是當初設計的時候就是有開發商建設的和所有的,當然是可以買賣的,如果當初設計的是屬於人防或者其他的公用設施,嗯,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是不能夠買賣的。但是車位的使用權這一塊,嗯,要看你們合同的約定和當初設計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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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小區地下停車位屬於哪種性質的,小區車位大體上有三種,有產權車位,人防車位,無產權車位。

有產權車,產權在誰名下就是誰的,產權人願意賣,就可以買。

第二種人防車位,產權屬於政府。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這一類型的車位。

第三種無產權車位,要看規劃。

《物權法》對地下車位的權屬問題採納了“約定歸屬說”的觀點,即在目前現行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於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麼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2、《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於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鼓勵、支持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3、地下車位不可出售的條件:

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地下車庫,要看車庫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還是屬於開發商投資興建的建築物,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 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 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如果沒有上述情況,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作為購買地下室汽車位的小區住戶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備註:

民用建築地下車位在政府的建築區域規劃中明確規定為全部或部分人防面積的,該地下車位的權屬單位為政府或市(區)人防辦,但開發商在和平時期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權利,由政府或人防辦開具的使用證書證明其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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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不可以買要分情況,小區車位大體上有三種,有產權車位,人防車位,無產權車位。

第一種最簡單,產權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第二種最常見,產權屬於政府。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三種最複雜,要看規劃,看開發商的建安成本。

總之,小區地下停車位只有有產權的才可以買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如果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則來自該車位的收益全部歸投資者。我國《人民防空法》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其收益權屬於投資者。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攤面積內,地下車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則應將開發商視為投資者,由其獲取收益,否則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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