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借錢給別人,別人還錢了就不會有風險了?

發小二狗找到我 說兄弟,我攤上事了,被自家二大爺給告了,年前二大爺買房差了點錢,就從我這弄了三萬塊,也打了借條,當天我就從銀行取的錢,在我家點好當場給他的,年後,他手頭闊綽了,就將3萬塊轉到我銀行卡了,我確認收到錢後,就把借條還給他了,當時我表哥、一個好朋友都在場,現在二大爺反咬一口,拿著轉賬憑去法院告我非說我借他三萬塊錢,法院還受理了,兄弟,你可要救救我啊!


你以為借錢給別人,別人還錢了就不會有風險了?

李律師一家之言:

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規定》出臺後,對於十七條,都能夠看出是出於對債權人的保護,尤其是熟人之間不方便打借條這類債權人。沒有借條,只有轉賬憑證也能夠以民間借貸案由進行起訴。但,上述事例能夠看出,任何法律規定都是存有漏洞或瑕疵的。

對於二狗來說,他還算運氣好的,好歹給付的現金能夠從銀行調出流水記錄,交還借條時也有證人在場能夠作證。換言之,如果當時二狗就是從家裡拿的現金三萬元,交還借條時候,也只有他和他二大爺在場,按照該條規定,他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這三萬塊轉賬是償還借款,如果二狗沒法證明該筆款項系償還借款,他就要承擔相當不利的後果,這無形中加重了他的舉證責任。

基於該條規定,李律師建議,1000塊以上的借款,無論是借是還,一律要求轉賬,借條能打就打,不要抹不開面子,害人之心咱不能有,防範之心咱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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