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合理嗎?

卜偉18


農村集體土地採取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當農戶從村集體那裡承包到土地之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屬於整個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

同時為了維持農村土地長久穩定的承包關係,還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也就是說,當農戶家庭承包到土地之後,土地不會因家庭成員的增加或減少而調整。所以,村裡能不能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還需視情況而定。

一、如果老人去世後,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話,老人承包的土地不能被收回。依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去世老人的承包地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二、如果老人去世後,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話,老人承包的土地可以被村集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主體是村集體內的農戶,如果老人去世,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話,就意味著整戶的滅失,整戶的滅失也就是說沒有土地承包主體了,所以村裡可以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村裡在收回去世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如果土地上面有附著物的話,隨著物作為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被繼承,比如,房子、莊稼等附著物。

農村土地也不能被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農村一山貨


村裡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合理嗎?

像題主描述的這樣,如果老人去世了,老人的農村戶口上再也沒有了其他人,這就叫做“絕戶”現象。村裡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就是合理的!不過這裡的絕戶”可不是指老人就沒有子女,而只是說老人的戶口上就沒有其他人了!

按照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在二輪土地延包時(大多在1997年),是以當時的戶口為準的,以戶分地,按人頭計算畝數的,之後三十年不動,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根據題主的描述,“當時村裡分地時,父母不在村裡沒要地,後來回到村裡,村裡給分了地,後來父母病亡,集體將地收回了”。

這就說明可能的情況就是,當時你的父母是隨你們這些子女在外生活的,但戶口是在村裡的。所以村裡面在二輪土地延包時,已經給你的父母分了他們應該分到的承包地,只不過沒有交給他們耕種,等你的父母回去要地時,村裡面便把他們的那份承包地交給了你父母本人耕種。(如果你的父母的戶口不在村裡,是根本分不到地的!)

現在,你的父母去世了,村裡面將土地收回,是因為你們這些子女的戶口早已不在村裡了!所以分地的時候沒你們的份,收地的時候也跟你們這些做子女的沒關係!

因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土地承包權,這份土地承包權是子女不能繼承的。但如果是在農村的子女,跟父母又在一個戶口上,那麼他們就是土地承包共有權人,父母去世了,他們這些做子女的還能繼續耕種!

你們這些在城市的子女就沒有這份權利了!

希望這樣的答案能幫到你。

個人之見,歡迎大夥補充不同意見。


村姑說村事


不合理,完全違背國家現行政策。

到目前國家未出臺一個文件和政策,允許村集體回收個人承包土地。

僅僅最近有所提出特殊條件下可有償回收,用於集體土地上市交易,但實行可能還沒開始,也只是要試點和意向,具體操作還要規範。

對於老人去世,承包土地可由後人,或直系親屬繼續管理,戶口在何方,沒有關係,可種可外租。國家沒出臺新的政策之前,只能這樣,有些臆想都是不正確違背國政策,如父母去世,戶口遷城不是集體成員等等集體就收回承包土地。總之農村承包土地宅基不能隨便回收,村委會目前還沒有這個權力&,村委會只個為民辦事的機構。只能為民服務,權力無端擴大化就是村霸行為。

但如老人無兒無女,還沒有遺囑委託他人,這種特殊情況,村委會也無權回收,因村委會不能留有土地,村委會只能委託某他人種,享受種地補貼,和應交一切費用,等到下次分地均分全村。


用戶遼河人家


如果是農村五保戶的土地,那集體肯定會收回的。

土地是屬於集體,由集體分配和處置。在繼承上,雖然按繼承法是可以繼承的,但有些情況是不可以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如果這個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應依法由農村集體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戶口的所有成員已經不存在了,戶口已經註銷了,那也意味著土地被集體收回。當然,如果有繼承者是可以繼承的。

國家為了保護土地資源,當農戶去世後,戶上已無其他家庭成員,那麼該土地肯定就不能繼續被死者佔著了,因為已經沒有人耕種了,戶已經消亡了,這種情況下的土地是可以收回來重新分給符合分地條件的村民的,這樣,讓土地不會因為無人耕種而荒廢,更有利於土地的再分配,分給那些沒有土地的農民。

農村土地實行一戶一宅,如果你和父母在一個家庭戶內,就不存在發生繼承的問題,子女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如果父母與子女屬於不在一個戶口且不在一個村集體的,是可以繼承的。

在這裡一定要搞明白的是,雖然可以繼承,但繼承的是使用權。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如果是林地,那麼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在這裡,雖然涉及到了土地的繼承和土地的再分配問題,但集體收回肯定是按規定實行的。所以,建議你一定要掌握國家的政策信息,按規章制度辦事。


新華融媒新消費


改革開放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對於農村土地,大致形成這樣一個局面。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具有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也就是從那時候開始,農民開始向村集體承包土地,開始單幹。

當時承包土地的方式是這樣的,以戶為單位,適齡人口數量為承包標準,土地分配好壞相結合。舉個例子,你家如果有5口人,其中有4個小孩,達到承包土地年齡的人口只有1人,那麼你就只能承包1人的土地。如果你家有5口人,都已成年,那麼你家就能承包5個人的土地。


當時按照這樣的當時將村集體土地都承包給了農民。以後基本沒有改變過。即使4個小孩長大成人,基本上村集體也不會再承包給他們土地。即使另一戶中的3人已經去世,村集體也不會把他們承包的土地收回來重新分配承包。而是由他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權。所以現在很多農民家裡人多地少,一些農民卻人少地多。2017年農村土地承包期即將到期的時候,十九大上強調,農村土地承包現狀延續30年不變。

所以,整體上來說,題主提到的問題不會出現。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如果一戶中全部去世,沒有繼承人,土地荒蕪無人耕種,那麼村集體是會將土地收回的。


農家人話農家事


我看了許多人的回答,大多都是不懂法律的,農民分的土地是以戶為承包單位,不是死一個人土地村就收回去的,這是違法的,土地以戶為承包體,懂麼?

什麼情況下土地村能收回呢?假如一家分了五口人的土地,戶口本上有五口人,就是死了四口人國家也不會收回的,整個戶口五口人都沒了,國家才收回土地,你就是有幾十個兒孫,也不能繼承土地權,土地以戶為單位,你有十個兒子,但不在一個戶口上,也不能繼續承種土地,土地以戶口說話,不是死一個人,國家抽回一個人的土地,土地的承包權是戶,不是個人。


君1687060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村裡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合理嗎?

村裡要不要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的!簡單來說,

  1. 如果死者還是子女或者親屬,土地就無需被收回!

  2. 如果死者沒有子女或者其他家屬,那麼土地肯定要被村裡收回!

農村依舊存在“死者有地種”

雖然名義上大家以為,只要是人去世後,土地就應該被收回,然後分配給村裡其他沒地的人,其實不然,因為我國的《土地承包法》裡明確提出,

如果老人有子女的話,那麼這些土地村集體是無權收回的!那麼其土地就不應該被收回,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員來繼續種植,直到土地承包期結束,這就是俗稱的“死人有地種”!

雖然這種現象一直得不到很多人的理解,但這就是我國的土地政策,為了保證所有的農民能夠儘可能長時間的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權可以由家屬繼承!

大家都應該知道,死者去世之後,是可以由其繼承人來繼承其財產的。

但是,我國的耕地不是私有財產,而是集體財產,農民並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自然也就不能夠繼承!

不過,我國耕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是屬於農民的,這兩項權利經過國家的保護,是可以在有效期內進行繼承的!

在每一輪長達30年之久的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去世,那麼其名下的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是可以由其親屬或者家庭成員來繼承,直至這一輪土地承包期結束。

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家庭成員的去世農村人口土地被收回是符合規定的,這樣一來,這些土地就可以被村裡那些還沒有獲得耕地的新增人口來分配。


鍾情三農


如果農村土地管理法,沒有土地繼承這一條款,集體將村裡去世的人的土地收回,重新劃分給新娶媳婦和新增加的人口,是符合政策法規的,也符合大多數農民的意願!

農村土地糾紛,長期以來都沒有得併合理的解決,死人霸佔土地,活人無地可種的現象極為普遍。遇到這些類似的問題,相關部門也是愛莫能助,無計可施。

我不知道村規民約是如何制訂的,算不算法律條款,該不該按照村規民約的要求執行?反正現在的農村是“人強三分理,人弱無道理”,這種現象比比皆是,已經發揮到淋漓盡致,無以復加。

農村土地確權以後,既然受到相關政策法規的保護,那沒有分到土地的新生兒和嫁給村裡的兒媳婦,他們的合法權益又在哪裡,他們切身利益由誰來保護?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村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和管理權。村民過世了,村委會就應該將死者的土地收回集體,再由村委會將土地承包給那些沒有土地的人,這樣才公平合理!


用戶22954642155


題主說的這個情況有點特殊,和其它農村農民分責任田不是一回事。分地時沒在家沒要地!回來後村給了地,分地時不在家這是幾個意思?是不是村裡的戶口?幹嘛去了,為什麼不要地?如果戶口就是村裡人,即使不在家或打工在外,也沒有不分給你地的理由啊!為什麼不要?回來後村給了地。

有點懵逼了,村裡的地想給就誰給誰,想收就收回,這是什麼章程?是現在實行聯產責任制以來的事嗎?國家政策是聯產承包制30年不變,後又續了30年不變,就是說在這期間,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題主說回來給了地,說明村裡留有機動地,肯定的和村幹部說的上,否則,怎麼能給地呢?其它農戶娶媳婦生孩子,村裡是不是都給地呢?這和國家政策格格不入了,村幹部的行為已超越國家規定了。

如果,確因特殊情況不在家(出國等),當時分地就沒要,現在回來了,本身就是村裡戶口的,村裡留有集體的機動地,給回來者土地,理論上說的通。現在此人去世了,村裡收回土地也說的通。因為分地時你不在家,沒有要,也沒人耕種,現在給你是村裡決定,這和分的責任田還不是一個概念,村裡可以做為集體留下的機動地給你種,現在人去世了,當然有權收回了。

這情況肯定的是孤寡之人。試想如果有兒女家人,當時分地時此人即使不在家,家人也應該把此人應分的責任田承接下來,怎麼會出現沒要地沒分地的情況呢?不合邏輯啊!孤寡之人去世了的地,沒有兒女親人耕種了,村集體收回歸集體不違法,屬於特殊情況小幅調整。

如果,確屬自己名下分的責任田,老人去世後,家有兒女親人耕種的,國家又有後續30年不變的政策,任何人都無權收回。除非國家有大型建設需要徵用的土地,但是國家也會給予相應的徵地補貼的。這和村收回不是一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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