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判決公司為空殼公司且沒有被執行人,因此無法執行,怎麼辦?

王民小白兔wmxbt


公司註冊門檻降低、股東出資監管日益寬鬆、以及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股東僅以認繳的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這些獨特魅力,使公司成為企業經營者優先選擇的企業形式。有些公司會因經營不善被淘汰,有些公司會因重大經營決策失誤而陷入泥潭,而有些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是為了“空手套白狼”。當這些公司陷入困境、停止經營甚至人去樓空之時,債權人對空殼公司的追償會因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而變得束手束腳。債權人該如何通過法律來實現債權,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的黃俊亞律師認為,對於這些人去樓空的空殼公司,債權人可以採取“六步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步,以公司為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

公司是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雖然《公司法》規定了戳破公司面紗的制度,但這種制度只能在個案中適用。因此,在發現公司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生效判決。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擔保物權或者第三人的保證擔保,債權人在起訴時應當將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擔保人在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另外,如果債權人認為公司債務人存在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或者有惡意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等行為時,還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二步,向工商登記機關舉報公司經營異常。

在發現債務公司人去樓空時,債權人可以及時向工商登記機關舉報公司經營異常,由登記機關在調查核實後將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如果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或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或有關企業信息,或者在公示企業信息時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通常,工商部門會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繫。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將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兩次郵寄間隔時間為15日至30日)。工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繫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第三步,判決生效後,以公司為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

在取得對債務人公司的生效判決之後,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如果前期已經做了財產保全,則執行工作會相對簡單。但是對於準備“跑路”的公司而言,能夠保全和執行的財產可能是微乎其微的。面對這樣的“老賴”公司,債權人只有向其股東進行追償才有實際意義。

第四步,向工商登記機關投訴,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

《公司法》第211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均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同,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工商部門在收到關於吊銷營業執照的投訴、申訴、舉報等材料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對於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工商部門將在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第五步,起訴公司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

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應當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如果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法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的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上述情形是由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的,債權人還可以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當然,債權人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當以公司股東為被告,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案由另行提起訴訟,而不能在執行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中直接主張。

第六步,將公司股東列為被執行人。

在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判決生效後,債權人就可以將公司股東列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了。


中山初高中數理化輔導


題主的問題很普遍,是一個大家都關心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問題。

首先,我來談談我們國家的有限責任公司。所謂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出資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比如,一個註冊資本是100萬元的公司,一個股東出資51萬元,一個股東出資49萬元,那麼出資到公司賬戶後,公司對外就以100.萬元承擔責任,如果公司賺錢了,股東可以分紅,如果公司虧損了,公司以剩餘的資產對外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資不抵債,公司就可以破產還債。股東個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所以一個註冊100.萬元的公司和你發生一筆1000萬元的生意,建議你還是要清醒!再有,現在很多公司都是幾個億的註冊資本,卻是認繳的,不是公司實有資產,股東有沒有能力?

其次,如果你與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那麼就應當由公司償還債務,而不是說法院起訴廳(應該是立案庭)讓你起訴公司,即使你將法定代表人一起起訴,法院在一般情況下也會判決由公司償還。在公司與股東資產混同的情況你,可以判決由法定代表人承擔。

再有:執行中,並不是所謂空殼公司就沒有辦法。第一,法院應當查封公司賬戶,查詢公司賬戶往來,調查公司資金去向,是否存在公司賬戶的錢被股東轉移的情況,是否是一人公司(就是一個股東)?法院還可以要求股東申報公司財產,查詢公司賬冊。第二,法院可以查詢公司註冊資本有沒有到賬?有沒有被股東轉移?如果存在,可以將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第三,如果拒不申報財產,拒絕提供賬冊,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罰款拘留,還可以將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

當然,我個人還是認為,商業有風險,交易須謹慎。在交易前,一定要盡職調查!或者讓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或者提供財產抵押。防範風險比事後追償更重要!


展志兵律師


大致上同意黃俊亞律師觀點,只是操作上有不同意見。

債務人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公司一定會被列入被執行人,法人一定被列為被限制行為人,所以這家公司被股東拋棄被吊銷執照是必然的事,只是時間問題……


因此,需要看債權人的承受能力,如果不急大可以等債務人受不了後主動來還錢,畢竟被列為失信人對於還要正常生活的人非常難受!否則債權人可以從該債務人公司的情況著手調查股東還款能力和還款義務!公司是有限責任,但是有多種情況下股東是有還款義務的,如上所述該債務企業為“夫妻店”則股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機率非常大!

綜上所述,建議與委託律師聯繫再推動針對股東的訴訟,同時可以跟執行法官溝通對債務人企業的法人採取一些強制措施――近兩年浙江的執行比較吸睛,對債務人企業法人、實際控制人的拘留措施效果顯著!所以受託律師的服務力度和執行法官的支持力度影響很大。

其實還有很多債權人為了避免投入大量維權成本但收效不佳的問題而選擇“風險代理”方式,通過增加可期望的律師費將很大的風險加到律師身上從而刺激服務動力……


當然,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對於此案所述債務人的情況未深入瞭解前不便做更多評價,希望上述回覆對解決問題能有幫助!


章磊律師


目前你己經被法院判決執行被告。

被告公司無法被執行財產。按照《國家憲法》法律,規定,條款。撒根據《國家憲法》法律,規定,條款,民事《訴訟法》規定,第多少條款撤銷,法院判決書號與執行書號。但是《國家憲法》法律,規定條款。可以轉執行人。與此公司來往個人,單位,公司。欠該公司債務。申請法院轉執行自然人。

本來你可能在公安局《立案》利用公司經濟詐騙。刑事責任。

但是你並沒有上公安局報案,而是《民事訴訟》法院己經判決了。被告公司無錢償還你債務撤訴。等於法院己經執行此公司空殼。什麼都沒有公司。而且說明此公司償權,債務無法償還。

現在你只有撒訴法院判決案件,公安局不會在立案。

《國家憲法》規定,條款。不可能能全部立法。尤其現在公司本來註冊公司投資虛假的。


劉愛源


實踐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對於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需要多方面的考慮。在商務活動以及法律追償中,建議如下:

1、儘量要求公司實際控制人提供個人擔保

2、瞭解公司的註冊資本金,特別是交易金額大的交易更應關注。比如一筆交易涉及資金往來500萬,但對方公司註冊資本金才100萬,這種情況即使在執行之後,申請對方公司破產清算,股東的實繳或補充連帶責任的範圍也才100萬為限。無疑會增加履行以及執行的風險。

3、不管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提供個人擔保,在起訴時建議把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法院是否支持是另一回事)同時查封其股權。在一人有限公司,這種把股東列為被告的案件,獲得法院支持的概率非常之高。另外,公司股權一旦被查封,工商登記部門就不會受理其股東變更,鎖定股東。避免對方公司以股權變更方式而逃避後續的追償。

4、在執行階段,一定要向法院申請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單與限制高消費。

5、執行階段,必須重視的是第一時間到工商部門查閱該公司檔案,分析對方公司章程,瞭解章程關於註冊資本實繳的規定。

6、不同註冊資本實繳的規定,決定了後續的法律流程。比如(1)可直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2)申請公司破產清算,倒逼公司股東承擔責任。(3)分析如發現股東抽逃出資,則更有利於後續維權。

本律師辦理過多宗類似穿透追查股東的案件,效果非常明顯。 雖然在時間會耗時,但仍然可以起到有效的追償效果。只要堅持,老賴最後終將是無可遁行。


律界老兵


合夥規則設計律師認為:對於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如果相關股東沒有履行認繳出資責任的,應當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對於以公司為被告的欠款訴訟,通常連同股東一併起訴,理由多數是基於股東的認繳出資不實。

關於這一點,有的人認為,因為認繳出資之下,股東的出資責任沒有到期,所以對公司不產生出資責任,由此認為對公司的債務也不應承擔相應的補繳責任。


也有的人認為,股東的認繳出資責任,這是基於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外而言公司的債務承擔最大限額為公司的實繳註冊資本以及公司的實際財產價值。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相關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意見,均支持第2種觀點。

對於你的案子而言,已經進入到執行程序,那麼在執行程序中,根據執行查封凍結的規定相關規定,可以提出確認之訴,確認股東未完成相關出資責任而在認繳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至於你起訴法定代表人純粹是劍走偏鋒,毫無意義。


商鞅規則


嚴辦老賴的最方便最有效的方法是抓進大牢,扒下褲子打屁股,中國老賴馬上消聲匿跡。不怕打屁股的老賴是貧苦人不是老賴,把債免了吧!

我是堅決反對高利貸的,也支持政府嚴打高利貸,包括合法的年利息24%我也不贊成。

實際情況的老賴就是詐騙親友,並非是高利貸所害!老賴在網上大罵高利貸,實際上連本金都想賴掉。

所以我的結論是老賴比高利貸更壞更黑更危險更罪惡更可恥更狂妄更下賤!

老賴氾濫顯然已成社會公害!

老賴不滅,沒有公平正義!

老賴不坐牢,蒼天不容!


用戶100502468591


在起訴時,法院起訴廳就告知:只能起訴公司,不能起訴法人及法人代表(實際操作人)丈夫。起訴後,經過一審,二審判決。該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到執行庭後,經查明,該公司其實為空殼公司,在本地沒有可供被執行的財產。法人代表為本地人,嫁到外地。夫妻倆在本地經營,註冊了一家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為妻子,在外接收業務為實際操作人,法人代表丈夫。由於其經營不善,公司無法正常營業,導致關門。因此法院認為這公司是空殼公司,沒有執行人及其財產,無法執行標的。所以,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中止或終止執行。法人代表及其丈夫就可以 名正言順地繼續 逍遙快活。受害人只能自嘗苦果。


王民小白兔wmxbt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如果一種形為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個人行為,則該行為的法律後果當然由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

您應該起訴法定代表人本人同時要拿出重要的證據例如:籤合同的事由,價款,交付等,相互交流的協商短信,錄音證人證言等材料也就是法律上的要約,承諾方面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華174684508


第一,如果有其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證據,比如你與公司的業務交往,經常與對方個人進行賬目往來,可以將公司負責人,股東等一併起訴,這屬於人格混同,濫用權利股東需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但是你很難以出資不實來起訴他,因為現在都是認繳,沒有具體出資期限要求下,只能以公司實際資產承擔。所以,既然其資不抵債,經營困難,我給你指第二條路,向法院申請該公司破產。如此,股東出資會加速到期。意思是,按照實繳註冊資本減去正常經營虧損的剩下部分,之後你去申報債權,實現債權。

法律只保護積極主張自己權利之人,望你加油,努力。

(評論區看好了,我是在回答問題,不要亂評論。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可以去回答頁面,不要在我下邊評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