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上班,1992年12月正式錄用大集體職工,視同繳費從哪年算?

後知後覺141595587


我認為,從1992年12月錄用為大集體職工時間起,應算作全民集體合同制工人無疑。錄用之後必按全民集體合同制工人身份,繳納保費並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在此期間,若有停保斷繳欠費的,停保斷繳時間必須剔除,不能認定為實際繳費年限。

對於錄用之前,即1989年8月上班,至1992年12月期間的工作時間,能否認定為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問題,唯一和關健點是看,他是否是在同一企業被錄用,也就是隻有在原工作崗位工作期間,被正式錄用為全民集體合同制工人。若如此,就必然可以認定為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

但是,隨著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的推行,以及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以企業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和中央行業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時間為臨界點,參保人員以前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包括全民集體合同制工人的實際繳費年限,一律按照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認定與處理。這個規定儘管實施時間有先有後,但在全國作為一項大的重要政策界限,是始終嚴格堅守並忠實執行著。

據此可以肯定地講,本題目中被錄用為全民集體合同制工人,從1989年8月上班,到所在省、市、自治區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臨界點止,對以前的實際和視同繳費年限,應該一律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認定與對待。這樣,此全民集體合同制工人,1992年12月正式錄用為全民集體合同制工人,其前後的視同和實際繳費年限,應該按養老改革規定一律視同繳費年限才對頭。

很顯然,這裡明顯出現了兩次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問題。而且,這兩次認定各有具體情況在其中。但是,這兩次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都是完全符合當時與現行的政策規定的。這就是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問題,也是我們把握視同繳費年限的來龍去脈和歷史沿革之必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