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績效工資的分配製度?

正劍客


績效工資是工資性收入的組成部分,既定的績效工資,是不是可以以每月的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衡量扣減或增加績效工資?就現行非營利性行業(如教師)所採用的績效工資分配方式:員工月實際績效工資收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績效考核係數(績效指標達標程度)作為績效工資分配方式,績效工資分配製度其法律依據就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所謂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個人認為,以此為理據所實施的按月考核,把績效工資與考核結果掛鉤的分配方式只顧及一小部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同時,按月實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既定績效工資掛鉤,根據考核結果扣減或增加績效工資,與《勞動合同法》、《勞動法》規定的“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是相悖的。說到底行業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有沒有變相剝削了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通過績效考核後的績效工資分配方式,實質上就是換湯不換藥重拾已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任何企業單位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剋扣勞動者工資的,《企業獎懲條例》早已被《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代替。所以,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績效工資分配製度,事實上就是規章制度違法。

績效考核一直以來被認為是刺激企業員工行為的最有效方法,但如果績效工資分配製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且缺乏公平公正,不但不能調動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發揮員工的創造力,相反會造成員工的消極行為和牴觸情緒,也不利於社會和諧。

如果經多次績效考核不達標的,可以說該員工並未完全適合本崗位工種,可以通過培訓加以提高其職業素質,若果考核再無法達標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關係。而不是通過扣減既定的績效工資方式給予懲戒,這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相關規定中的“剋扣勞動者工資”。

採取績效考核應以季度獎金或年終獎金、年終工資調整掛鉤。如果季度考核各項指標均達標的,發放最高的獎金額度;考核有關指標未全部達標的,可根據未達標的有關指標項進行減少獎金額度的發放。雖然獎金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但獎金是浮動的,而不像績效工資是既定的,在員工心目中是完全不一樣。同時,只有在年終時才能真正體現各員工的真實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此時,可把整一個年度加以統盤考慮各員工的績效,並與工資調整掛鉤。相信比所謂的每月績效考核更科學,比扣減績效工資的做法更受員工歡迎。


Yifan5


績效工資,它既是鼓勵機制,又是激勵機制。

機制的實施,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沒得”的按勞分配原則,得到了貫徹落實。

這一制度的貫徹落實,它對工作人員是一種勤奮與不勤奮的考驗,同時針對“獎勤罰懶,促進工作,提高工作辦事效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是制度貫徹實施以來,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考核考評過程中,因人事關係方面,對公平、公正導致帶來一些負面影響。

二、在工作中,由於負面影響的產生,在團結協調上,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綜上所述,這就是績效工資的分配機制,在貫徹執行中的成功率“利”與“弊”之分。

以上就提問題答,個人之見,可否供參考。


13037813


我個人認為實行績效工資制度,可以充分體現按勞取酬這一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對多幹的人是個鼓勵,對少乾的人是一個鞭策,所以是件好事。根據我過去在企業做類似這方面工作多年體會來看,這事要幹好關鍵在於考核標準的制定和執行,而且就難在考核標準上。大家都知道,有些工作(生產)崗位,工作量明確,質量要求也明確,這種崗位的考核標準容易制定也便於考核。但是有些崗位就不是這樣,比如一些維修後勤工作,一些機關辦公室崗位,工作量不好確定,工作成果質量要求也不好評級定等,因此考核兌現就困難。所以要做好這項工作還必須下大功夫才行。我說了一些,不知理解得對不對,拋磚引玉吧!


長金老者


我的觀點是:增加工資總是好的,但是一定要合理評價。不能為了評價而評價,也不能領導只顧自己多拿,或借扣錢為名,挪為它用。績效工資畢竟是工資,最好是足額髮放,學校另外通過評獎獎勵先進,這樣不至於打擊老師的積極性,自信心,傷害幹群關係,老師關係和師生關係,激化矛盾,是教師的教只為成績,充滿功利。在這種功利的管理下,老師會漏題,“沒用”的會不講,學生不落實會被罰,學校一團亂,弄虛作假的多了,抱怨的多了,小動作多了


樂山樂水46897756


刀具而已,一小撮獎勵一小撮打擊一大片肥了自己的刀具!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手機用戶6982445908


績效工資,是HR管理體系模塊裡頭比較重要的一個體系,就是績效考核體系。考核體系的應用必須與工資制度體系結合。它的科學實踐,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必須必然。如何設計,是關鍵。只有績效考核,才能工作量化,對於崗位價值的評價就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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