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產子女一直不去過戶,會怎麼樣?

用戶68042581


我看了好多回復,真的很好笑!

小菜很確定地認為:父母去世後,父母名下的房產產權自動轉移給子女所有,不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會影響產權屬於子女所有的事實!

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24條,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繼承法》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司法解釋52條,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時。

3、《物權法》第29條,因繼承取得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結論:子女可以繼承父母名下的房產,子女因繼承父母的房產取得所有權的效力從其父母死亡時開始。

再直白點的說法:父母不在時起,房子產權即歸子女在內的所有繼承人共有。

如何看待產權過戶手續問題?

房子是不動產,受到國家行政管理,為的是不動產產權轉移、變更、抵押等環節的公示公信效力,便利社會公眾查詢,有利於交易安全和效率。

不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會改變房子產權屬於子女的事實,這究竟是為什麼呢?

1.繼承取得房子產權是因為繼承事實,不是因為等價交換之類的買賣行為,不需要國家行政審查合法性就可以取得物權。因此,繼承房子不需要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就可以自動取得物權。

2.除了繼承因事實行為取得物權,還有開發商的建造行為取得房子產權也是不需要產權過戶的,所以,買的期房都是直接就辦給買房人產權是一個道理。

3.只有像買賣之類的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才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才能取得物權;此種情況下,不辦產權過戶手續,無法取得物權。

子女何時取得房子產權?

根據繼承法第2條、司法解釋第52條、婚姻法第24條、物權法第29條,這些法律規定結合後,結論就是父母死亡時,房子產權自動歸屬子女共有,這是法律推定!最後究竟是多少子女共有?需要進一步明確。

有的子女放棄繼承,那麼放棄繼承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時,這樣房子產權人的數量就很清楚了。

舉例說明:

老王有4個子女,老王和老伴先後於2019年4月5日21:05、2019年6月6日12:24去世,那麼他們名下的房子現在法律就推定是4個子女共同所有。

老王和老伴的各自父母早就不在了,一生只育有4個子女;經4個子女協商,由大兒子1人繼承,其他3人都放棄,最後房子的產權人就只有大兒子1人。

大兒子取得房子產權的時間分為2個時間點,取得老王這1半產權的時間是2019年4月5日21:05,這之前這一半產權還是老王的;取得他媽這一半產權的時間是2019年6月6日12:24,這之前是他媽所有。

經過繼承人協商環節,有人繼承,有人放棄,就將法律推定的遺產產權人不確定狀況明確下來,即法律推定產權人是4人,最後實際明確後是1人;自此後,房子產權人完全明確,法律自動認可這個分配原則,除非出現例外情形。

對於放棄反悔的,走訴訟途徑,由法院決定是否承認反悔效力。

但是大兒子一直不去辦產權過戶手續,沒人敢去動這個房子!他可以永遠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時基於交易安全和保護第三者利益,房管局會讓大兒子提供證明材料、辦手續,向房管局證明上述所有的事實即可。


房壇法菜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產子女一直不去過戶,會怎麼樣?

對於這個問題,使用權是不會受到影響的,但是所有權會因為繼承關係的變化而變化。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也就是說,不管房產是否過戶,繼承關係已經從被繼承人死亡就開始了。

我身邊就有一個鮮活的例子。李阿姨和老公老張在安居小區有一套房子,二人育有一個兒子,兒子大學畢業後,因為成績優異,被留在了學校所在地的醫院。2015年,老張因病去世,2017年兒子在青島結婚成家,並生了一個女孩。兒子小張,在醫院工作期間,因為一直在放射科工作,導致深染重疾,也不幸去世。2018年,李阿姨在青島買了一個小房子,心思離孫女近點,也好照顧母女倆,隨後想既然安居小區的房子沒人住,不如賣了吧,在賣房子的過程中,才知道這個房子已經不是自己說賣就能賣了的。還需要其他人員簽字,或者做放棄繼承權公證。

2015年,老張去世的時候,他的法定繼承人是李阿姨和兒子小張,如果這個時候去過戶,兩個人簽字就行了。2017年兒子小張去世,他的法定繼承人是母親李阿姨,妻子還有女兒。小張繼承父親的1/2房產,成為小張的遺產,母親,妻子和女兒各站三分之一,因為女兒尚小,她的母親作為監護人,對這部分遺產有控制權。整個繼承關係,可以用如下的圖表來表示:


如果安居小區的房子不出售,只是正常的居住或者出租,不會有什麼影響,但一旦需要發生產權變更,就需要相關權利人簽字了。

繼承遺產,應該在繼承權開始時就要儘早處理,因為時間變化,法定繼承人也有可能隨著變化,繼承人越多,越會讓自己陷於被動的地位。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父母,配偶,子女,有些子女先於父母身故的,遺產被父母繼承,當父母身故時兄弟姐妹就可以繼承父母在世時繼承的那部分遺產,雖然份額可能不大,但變更產權卻會帶來很大的麻煩。

綜上所述,房產繼承要麼法定繼承,要麼遺囑繼承,寫遺囑需要在專業的律師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大多數遺囑還是會成為無效遺囑,引得繼承人對簿公堂。所以繼承宜早不宜晚,時機不對,麻煩很多。


簡淨軒語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採用登記主義原則,所以不過戶,那房產就將一直登記在父母名下,屬於父母所有。

當然,若是對於房子的居住用途來說,過戶不過戶,那這個自然不影響,子女也一直佔有並使用房產。但是,若涉及房產的處分等問題,因為子女並非房屋產權人,涉及房屋的處分則比較麻煩。另外,房產若是不過戶,將來涉及的繼承人會越來越多。因為遺產的繼承及分割需要所有的繼承人都到場,那到時就真的越來越麻煩,有的還將可能無法解決。

根據《繼承法》規定,對於沒有遺囑的遺產按照法定順序繼承,而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父母已經去世,那現在的繼承人基本上就只有子女。現在辦理遺產繼承,只要子女這些繼承人參與就行。若不辦理過戶,在這期間有一個繼承人去世,那其繼承的財產份額將由其繼承人繼承,那又將產生一批第一順序繼承人,以此類推,繼承人則可能從兩三個,變成最後幾十個。若是還有其他繼承人因為戶籍,甚至是國籍遷移,或出現無法聯繫等情況。屆時,遺產的繼承就因為繼承人及身份問題變得異常麻煩。

所以,遺產繼承一定要在繼承人最少,最清楚的時候處理,否則麻煩超乎你想象!


葉律師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產子女一直不去過戶,會怎麼樣?

我認為,可能會帶來隱性的結果,也會帶來顯性的結果。

隱性的結果有二層含義:

一是如果子女一直不去辦理過戶,可能因繼承人之間的矛盾起紛爭;

二是子女一直不辦理過戶,在辦理繼承時,所需要的原始材料遺失或找不到了,給不動產登記帶來困難。

顯現結果是:根據法律規定,子女通過繼承而獲得的房子在沒有辦理登記的情況下,子女雖然有物權,但不能對該套房子進行處分,比如說抵押、轉讓等。

為什麼要及時辦理繼承登記呢?下面,從三個角度去分析。

01

從繼承法的角度分析

(1)父母是否留下遺囑

①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如果父母生前留有遺囑(我們推定遺囑合法、有效),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就可以繼承父母名下的房產。

②在此排除遺贈撫養協議。

③如父母膝下有一兒一女,未留下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父母去世後,子女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假如父親先去世,父親去世時,爺爺、奶奶如都還健在或者其中有一人健在,比如奶奶還健在,等奶奶去世時,奶奶的子女就有繼承權。

如果父母去世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已在父母之前就去世,子女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父母的遺產,一般為均等的繼承份額。

繼承人確定下來後,就繼承的份額協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規定來繼承,但是,如果子女一直拖著不辦理過戶,時間一長,就可能出現繼承人之間因為矛盾而導致無法辦理過戶的情況。

因辦理繼承所需要的材料較多,子女一直不辦理過戶,如中途搬家或其他原因,登記所需要的原始材料找不到了,將會給不動產登記帶來困難。

02

從物權法的角度分析

從物權法的角度看,包含二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物權;另一個是如果繼承人想處分該繼承的房屋,必須先登記;

(1)取得遺產的時間

根據《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父母去世後,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從父母去世的那一時刻開始,子女便擁有了對遺產的物權(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均已在父母去世之前死亡)

(2)繼承取得的物權,如果進行處分,必須先登記

依據《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意思就是說,子女自父母去世之時便獲得了物權,但是,如果不對房屋進行轉移登記,子女就不能對房屋進行轉讓、抵押。

03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

如果父母的住房從開發商處購買,開發商先辦理首次登記,然後,權利人從開發商轉移到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後,子女繼承,辦理宣示登記。

我們把這種物權動態變動的狀況叫做物權連續登記原則。

房產證上還是父母的名字,父母已去世,名義權利人還是父母,但是實際權利人是子女。

為了保證不動產登記簿中記載的權利人是真實和準確的,子女也要及時去辦理宣示登記。

04

結語

父母去世後,子女一直不辦理過戶,如果時間過長,可能因繼承人之間產生矛盾而導致將來房屋無法過戶;

子女不辦理過戶,不能對房屋進行處分,如轉讓或抵押房屋等;

從不動產物權連續登記原則看,保持登記簿權利人的真實和準確,也能減輕登記機構的審查負擔。

因此,我建議,子女應及時到住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宣示登記。


江南的文蘊世界


房子不過戶,最直接的結果就是房子不屬於子女,這是非常大的隱患。那可是老人一輩子攢下的財富!今後會有幾種風險:

1.無法處置。因為沒過戶,因為孩子沒有產權,等到想處置,不管買賣還是出租,都做不了。

2.糾紛隱患。繼承人之間可能產生糾紛,牽扯到的人會非常多!現在貌似子女住著沒什麼問題,但是能保證現在只有住的子女是繼承人麼?能保證萬一子女意外後會不會產生其他法定繼承人麼?埋下的隱患非常多!而且事實證明,掙財產面前,別想著人性!

3.房屋變遷補償麻煩。如果房子拆遷了,誰應該拿補償?子女不是產權人,產權人又去世了,不是變成無主了麼?不要說到時候再說,真到時候了,哭都來不及。

父母不管都去世還是一方去世,處理完家事,繼承是必須要做,切記!具體方法簡單說一下:

1.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去公證處辦繼承權公證,拿著公證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至於辦理公證的材料,不好意思,挺多,有些也比較奇葩,例如,怎麼證明你是你爸媽的孩子?爺爺早沒了,死亡證明哪兒開去?沒辦法,繼承法就這麼規定,要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關係證明。費用上,據瞭解不同省市公證費用不一樣,這個可以諮詢當地。

2.有爭議了,換句話說多個繼承人對房產歸屬意見不統一,那就得走訴訟程序了,沒別的途徑。

簡單總結一句話,過戶是必須的,除非不在乎房子!而且必須要趁早辦!


熙熙攘攘皆因利來利往


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後,不去辦理過戶,在法律上這個房子就一直是屬於父母所有,不會因為有繼承人或者有遺囑而自動變為繼承人的財產。沒有過戶,房子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都會有影響。儘早辦理過戶手續,才是避免糾紛的最好方法。


下面我從幾個角度來解釋一下可能產生的糾紛:

一、拖延時間長,導致出現多個第一順位繼承人;

2016年網上流傳的《父母去世後,房屋肯定屬於獨生子女嗎?》的熱門普法長貼,裡面的獨生女小麗面臨的房屋過戶困境,就是父母去世後拖得太久一直沒有辦理過戶,導致中間發生多次繼承,繼承人眾多導致的。

簡單闡述下這個案例:父母先後過世,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價值約300萬元的房子,房產一直登記在小麗父親名下。房屋屬於父母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去世後,房子1/2屬於母親,房子剩餘1/2屬於遺產,由小麗母親、小麗和奶奶(爺爺先於父親去世)三人平分,所以母親按照法定繼承享有房子2/3份額,小麗和奶奶各分得1/6。

奶奶去世後,屬於奶奶的1/6由小麗父親的四兄弟姐妹轉繼承,每人可分得房產1/24,小麗的大伯和父親先於奶奶過世,由大伯、父親的子女代位繼承。

小麗母親已經去世,只有小麗一個繼承人(外公外婆先於小麗母親去世),故母親名下房產份額全由小麗繼承。

如果小麗母親先於外公外婆去世,小麗繼承的房屋份額將會被稀釋更多。

圖示如下:



小麗如果要辦理房屋過戶,要麼走繼承公證,要麼憑法院的判決書。


如果親戚之間願意配合還好,不願意配合的話,小麗也只能多花錢多花時間才能把房屋過戶了。

二、房屋出租收益、出售收益,其他第一順位均有權主張;

如果小麗繼承的房屋每年出租,或者決定對外出售,享有繼承權的表哥、二伯、姑姑都有權主張小麗支付其繼承權份額的相應收益。


三、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行為一般認定無效;

可能看到這裡,大家會覺得,那我不過戶了,就我自己作為實際房東對外出租、出售算了,實際生活中也很多人這樣處理。

先說出售,房屋出售的前提是能辦理過戶,必須是小麗名下的房產才能買賣並過戶,前已述及,房屋過戶有困難,這條pass。

再說房屋出租,沒有辦理繼承或者沒有對繼承的財產進行分割的,在法律上屬於共同共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理論上來說,小麗簽訂租賃合同都需要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否則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四、無法辦理抵押房屋貸款,抵押權受限;

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房屋,銀行是不會辦理以該房屋來辦理抵押貸款的,必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才能辦理抵押貸款。房屋無法變現,也就失去了流動性。

綜合來說,除非房子用來自住,否則未過戶的繼承房屋能享有的法律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他繼承人不鬧事還好,如果要鬧事只能破財消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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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在長沙


不去辦理繼承過戶,此房無產權人,即為無主之物,最終會被國家收回的,法律上是有規定的。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繼承這事如無必要,不要拖著,及早辦理為宜。只有經過合法的繼承手續之後,才能在法律上享有房產處分的權利,否則影響會非常大。


1. 出售、出租,不管是出售也好,出租也罷,都需要房主提供相關證件信息,並出面簽定合同,如果不辦理繼承,房主就是父母,此時手續根本無法進行。


2. 子女落戶,親屬落戶需要房主及房屋產權人雙方均同意才可以,現在產權人已經過世,後續落戶等手續根本無法進行,因此也有可能耽誤日後子女上學等問題。


3. 繼承糾紛,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分為遺贈撫養協方、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三種,按順序來講,遺贈撫養>遺囑繼承>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又分為第一順位繼承和第二順位繼承,各種關係錯綜複雜。很多時候,老人在世的時候一片祥和,當老人離世後,紛紛都漏出了獠牙,為了避免夜長夢多,還是儘快辦理為宜。


4. 時間拖得越長,相關手續的辦理也越複雜,涉及到的人或事就越多,比如,若干年後,讓你開一個爺爺奶奶已經過世的證明,讓你開一個沒有其他兄弟姐妹的證明等等。這些都是不可預知的因素,所以不要拖得太久。

那麼,繼承如何辦理呢?


第一,確認房屋產權人

可以通過房本確認房屋產權人是否只有父母雙方,是否還存在其他產權人,因為繼承只能接受已過世產權人的份額,如無其他產權人,可以辦理全部的繼承。


第二,確認是否有過遺贈撫養協議或遺囑

在法律上,遺贈和遺囑的效力要大於法定繼承的,當然,如果之前留過遺囑的,其他繼承人仍可對遺囑的真實效力提出疑問,當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後方可辦理繼承手續。


法定繼承同樣是有順位的,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第一順位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時才會輪到第二順位。


第三,所有繼承人共同辦理繼承手續

所有同一順位的繼承人都要出面辦理繼承,若有人放棄的話,也需出示放棄繼承證明,必要時需要到公證處進行公證辦理。


大家協商完成後,拿著相關證件、材料到房管局辦理新房本。如果中途出現一個特殊情況,避免不了通過法院訴訟的渠道來確定繼承身份。

提醒一下:

一旦繼承之後,房產即計入到繼承人家庭名下房產套數。如果短期內想買房或賣房的話,建議先自由買賣,之後再辦理繼承。


買房,繼承之後家裡有一套房子,再買房,無論是辦理貸款還是繳稅都是按照二套來執行了,尤其是貸款,二套比首套要少貸很多錢,


賣房,主要影響稅費,二手房滿五唯一是免個稅的,如果繼承之後,原本滿五唯一的房產就不符合唯一的條件了,再賣的話就免不了個稅了。


如果房子繼承之後就出售,同樣是因為稅費的問題,如果有條件的,建議直接繼承到符合滿五唯一的家庭名下,這樣出售時可以獲得最大的收益
綜上,如無特殊情況 ,房產繼承還是及時進行。如無一直不辦理,被收回就不好了。。

小崔聊房


房產不會怎麼樣會一直待在那,但是房產仍然屬於父母的財產,因為房管局沒有義務告知子女將房產過戶。

但是子女也沒有權利對房產做任何處置,包括出售、出租房產,由於房產未過戶一些需要由房主辦理的手續也不能辦理。

如果遇到拆遷也需要繼承人之間將房產如何繼承分配清楚後才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如果特殊情況房產先行被拆遷,也需要分配清楚補償款後才能領取。

其實像是一般家庭幾個子女對房產繼承都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房產過戶處理起來也沒有那麼困難。只需要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或者是到法院通過訴訟繼承房產拿到生效判決書或是調解書就可以。

在繼承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公證費用很高是要高於訴訟費用的,所以在繼承人之間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採取訴訟繼承。因為法院會採取簡易程序進行判決或調解,既節省訴訟費用又可以節省時間。


東友律師團


法海一粟認為,父母去世後,其名下房產子女一直不過戶,雖然不影響子女的佔有與使用,但是,不能買賣,不能抵押;如果子女一直不過戶,待子女也去世了,而子女的子女如果想過戶,則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

1、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父母去世後,其遺留下的房產自然由子女繼承。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就是說,該房產的產權自父母死亡時即由父母名下變動至子女名下。如果子女一直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子女仍然是該房產的所有權人,不過戶也不會影響子女正常的佔有與使用。

2、子女雖然享有房產所有權,但是,因為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子女不能買賣該房產,也不能辦理抵押手續。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就是說,子女如果想出售該房產,不登記是無法出售的。即便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並交付了該房產,受讓人也無法獲得該房產的產權。

3、如果子女也去世的,子女的子女依據繼承法的規定,能夠繼承該房產。不過,此時,如果子女的子女想辦理過戶手續,則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比如,子女的子女無法取得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等。如果發生訴訟,子女的子女可能無法獲得相關的證據,以至簡單的案子變成複雜的案子。如果是這樣,則會增加子女的子女的負擔。

4、如果子女沒有子女的,則該房產就是無人繼承的財產,該房產將會被國家或集體的財產。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因此,法海一粟建議各位,在發生繼承事實之時,應當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據瞭解,繼承法正在進行修改,其中一個內容就是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就是說,除了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再增加伯伯、叔叔、堂兄弟姐妹等。如果是這樣,無人繼承遺產的現象就會大為減少,甚至消失。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正好前陣子也看到過一個類似的報道,說是一獨生子父母去世,但是在辦理房產過戶時卻發生了意外,因為是無遺囑過戶,所以房產部門需要他提供父母親屬的各種證明,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按照死者各自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合法擁有的財產和住房權益份額。三方繼承權利均等,繼承份額均等。

所以如果方便,儘量在父母在世時,留下財產分配遺囑,這樣就不會給後期的房產過戶等帶來麻煩。

當然,如果不過戶也是可以的,正常居住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今後如果需要出售房產,以及萬一遇到拆遷等情況,就非常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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