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电力企业要科学确定复工复产时间节点 严禁抢进度、赶工期「附各地官方复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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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电力企业要科学确定复工复产时间节点 严禁抢进度、赶工期「附各地官方复工时间」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部了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和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 各单位要深入研究春节假期延长、计划工期缩短、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受限等实际情况,提前谋划部署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电力企业要坚持时间服从安全和质量,科学确定复工复产时间节点,及时修订施工作业方案,重新确定合理工期,严禁抢进度、赶工期。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要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制定落实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严禁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而“带病”强行复工复产。文后附各地政府机关单位发布的复工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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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和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号),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对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和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站位,坚决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电力保障服务,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践行“两个维护”、接受党和人民的重大考验。

二、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关键时期电力安全生产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压实扛牢属地监管责任,精准研判电力负荷变化情况,加强运行调度管理,协调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重大困难问题。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深入排查隐患、及时化解风险,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按规定保留系统备用容量;加强对重要通道场站的巡视检查,强化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全国特别是疫区电网安全运行。发电企业要统筹安排机组检修计划,加强冬季防寒防冻工作,提前采购储备充足燃料物资,确保机组稳定出力。

三、突出重点,全力确保重要用户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医疗机构、隔离区域、医用物资生产运输企业等疫情防控单位和场所情况,并将其列为重要电力用户,指导供电企业予以重点保障。供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电力用户分类管理,对党政军机关、疫情防控机构场所、铁路民航通讯单位等重要用户特事特办,采取增加供电回路、配备应急电源、加强线路检修等措施,千方百计提升电力供应可靠性水平。各单位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坚决保障各类重要用户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四、协调联动,妥善处置电力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共享信息、物资等资源。要组织精干力量,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增强抢险救援力量。要加强涉电舆情监测,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发声辟谣,引导社会舆论,防范负面恶意炒作。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遇事有人指挥、有人落实。要严格执行重大事件和突发情况信息报送制度,畅通报送渠道,熟悉报送流程,杜绝因信息报告不及时影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现象。

五、提前谋划,切实加强节后复工复产管理

各单位要深入研究春节假期延长、计划工期缩短、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受限等实际情况,提前谋划部署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电力企业要坚持时间服从安全和质量,科学确定复工复产时间节点,及时修订施工作业方案,重新确定合理工期,严禁抢进度、赶工期。要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相关流程和手续,准确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深入管控治理风险隐患。要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作业人员特别是新进场人员和转岗人员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加强复工复产现场管理,加强高风险作业管控,落实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措施。要强化工程项目外包管理,严格审查外包单位、外协队伍、外来人员能力条件,杜绝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单位和人员进场作业。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要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制定落实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严禁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而“带病”强行复工复产。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1月30日

能源局:电力企业要科学确定复工复产时间节点 严禁抢进度、赶工期「附各地官方复工时间」

01

南京市政府发文:区域内各行各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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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河南省住建厅发文:严格控制开复工时间,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工,调整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工人延期返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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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一、施工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湖北疫区拟返闽的从业人员一律推迟返闽,具体返闽时间等待通知。

二、房建市政工程需要在2020年2月9日前复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经属地政府同意,同时应当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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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天津市住建委发文:各建筑工地所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对春节放假期间或假期前已离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立即通知其暂缓返津,何时返津,视疫情控制情况和我市统一部署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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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东莞市住建局发文:根据疫情情况及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推迟复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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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合肥市住建局发文:暂缓节后复工,时间视疫情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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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市住建局发文:暂缓节后复工,时间视疫情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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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山东省聊城市住建局发文:全面延迟节后工程复工,时间视疫情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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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广西合浦县住建局发文:暂定2020年2月8日前(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全县所有建筑工地一律不得复工复产,有特殊情况的项目需报我局批准,并按本通知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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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黄冈市住建局发文:全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延期复工,复工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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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建局发文:全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延期复工,复工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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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遂宁市住建局发文:即日起至肺炎疫情解除,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治工作需要,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延后复工,具体复工时间按照项目辖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执行,停工、复工项目的名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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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浙江

浙江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重庆

1月28日,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北京

北京市住建委1月29日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点复工或新开工,并要求必须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

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上海

上海市住建委1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

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江苏

1月27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紧急通知,推迟全省交通工程建设复工时间。省内所有交通建设工地停工项目复工时间延迟至2020年2月8日,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工地不得擅自复工。

复工时间:2月8日

辽宁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复工时间:2月3日

云南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吉林

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2日24时

河北

除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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