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開除了,有20年的工齡,能得到什麼補償?

新宇158494161


在自身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有20年工齡的話,如果單位開除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你可以獲得12×2的當年平均工資的補償。

另外還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和醫療保險,頭四年每年一個月,第五年起每年二個月,二十年的話就4+16×2=36個月,但根據勞動法規定失業金最多不能超過二年,所以你只能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和醫療保險。


當於靜處品人生


遇到被單位開除這件事,有的是很悲觀,有的人很樂觀,而對於已經有了20年的工齡的人來說被單位開除我覺得是大賺了一筆。

悲觀的人會這麼想“我都工作了20年了,你開除了我,我找不到別的工作怎麼辦?單位真是卸磨殺驢,過河拆橋啊,唉!以後沒有工作的生活可怎麼過啊!”

而我屬於比較樂觀的人,如果我遇到這樣的情況,我會這樣想“已經在現單位工作了20年了,被開除也好啊,剛好趁這個機會換個環境試試!工作二十年被開除,單位既需要賠償我12個月的工資,我還能最長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這是多麼豐厚的獎勵啊!”

所以工作20年被辭退,假設在職時每月工資15000元,那麼12個月的辭退補償金就有18萬元,加上24個月的失業金,如果一個月領取1200元失業金,24個月就可以領到28800元,總共可以拿到將近21萬元,即便是個身無分文的窮人一下擁有21萬的資產,都會變得吃穿不愁,何況一個被開除的工人呢?

另外在領取失業金的這兩年時間內,用來找工作也是綽綽有餘了,可以面試幾乎所有單位的所有崗位,兩年的時候即便是一天面試一個公司,兩年下來都能面試700多個公司,還怕自己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嗎?

所以工齡20年被辭退的補償就是經濟補償金,最長一次性領取12個月的工資,另外可以持單位辭退你的證明去辦理失業登記,按月領取失業金,20年工齡最長可領取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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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簿杏豆


樓主您好,如果你被單位開除,並且有20年的工齡,那麼能夠得到什麼補償呢?如果說你確實和工作單位簽訂了20年的勞動合同,並且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這個是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的,20年的工作年限也是比較長的。一般情況下獲得的經濟補償待遇,不會超過12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有些地區是取決於社會平均工資待遇,有些地區是取決於自己的全額工資待遇。

但是無論如何你可以獲得一個一年的工資收入,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當然除此之外還可以享受到一份失業金的待遇。因為畢竟是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在領取失業金的待遇上是符合條件的,而且你給工作單位工作了20年,所以說你的失業保險參保年限應該在10週年以上,那麼按正常的行為你可以領取到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金待遇。

這個失業金待遇,給你帶來的好處就是給你交納醫療保險的費用。然後自己的醫療保險由失業金繳納是無需交納的,所以在失業期間你只需要自己承擔一個養老保險的交費就可以了。這就是基本上所獲得的一個補償待遇,當然有些地區對於一年的工資待遇,可能在這樣的基礎上還會增加幾個月,但是最長不會超過1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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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單位開除了,既使有20年的工齡,也不應該享受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法》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被單位開除的原因很多,但《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條,一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明顯是犯了嚴重錯誤後才能被開除的,違反這些規定被開除後,勞動關係也就自行解除。

那麼解除勞動關係後,能不能享受經濟補償呢?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對解除勞動合同後,能否享受經濟補償有嚴格規定,原條款是這樣表述的,“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很明顯依據第二十五條那三種情況因開除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在享受經濟補償的範圍,所以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至於被開除後能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這三個條件同時都符合,就能享受失業保險金,有一項不符合,就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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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開除,有20年工齡,能不能得到補償?

有時候我們也確實很鬱悶,為單位辛辛苦苦工作了20年,卻被單位開除了,單位應當給予補償吧?

這種情況確實不一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法律地位對等的主體。

如果是勞動者有錯,比如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按照單位要求工作經常曠工,經常請事假。被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解除用工關係的話,沒有任何補償。也就是無過錯一方不需要支付補償。

不過職工可以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金待遇。


如果勞動者按照單位要求和勞動合同約定進行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跟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用人單位因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虧損或破產,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或解除勞動關係。

一般來講,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要求,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一般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不過還有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未支付經濟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等。


用人單位不合法的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錯誤,又不按法律要求進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得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一般是,職工應得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所以,我們被單位解除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根據具體情況來段定不同標準的。

不過,還有非法律硬性規定性質的補償、賠償,這個主要要看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協商了,通過好好做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也可能支付超出法律規定的補償或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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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知道並不是被單位開除的所有情況都可以拿到補償,像是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是工作當中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被單位辭退是拿不到補償的,所以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可以拿到補償。

其次假設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以及八十七條的規定,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2N倍賠償。

對於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其他要求:

1.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於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的,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目前最高補償年限應為2019年減去2008年為11年,2008年後經濟賠償金:

員工月工資高於工作單位地區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工作單位地區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X11年X2

員工月工資未高於工作單位地區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員工月工資X11年X2

而20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按之前的標準進行,也就是每工作1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也就是9個月的工資補償。

所以能得到的補償為:9個月的工資+2008年後經濟賠償金(分上述兩種情況)。


東友律師團


首先要看什麼原因被開除,若是因為個人員工被開除,如重大工作失誤、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規定等被開除,沒有任何補償!若是因為公司原因被單位開除,如企業經營不善而裁員等,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參照上述法律規定,題主有20年的工齡,至少可以取得20個月的經濟補償(假設題主工資沒有超過當地三倍社會平均工資)。此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以上供參考,因涉及勞動糾紛,建議具體諮詢律師或勞動監察部門。多謝!


人力資源沉思錄


這個時候您心情一定不好,彆著急別上火,如果這個階段在因為這事生病就更鬧心了,首先你應該平復心情,好好分析一下這個事,從法律到人情等各方面綜合考慮,假設您這20年都已經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下,我們開始分析一下如何處理。

一、單位有正當理由合法合規開除你,不會有補償金。

依據勞動法,當員工出現以下這行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決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勸你還是要端正態度,找找自身原因,雖然工作20年,人情上接受不了,但法律就是法律,單位完全有理由合法辭退你,而不用負任何責任,您還是骨氣勇氣向前看,改正錯誤,在接下來的工作生活中別犯同樣的錯誤,好好工作。

二、單位違規開除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您工作20年,超過10年肯定要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單位如果為了辭退你,採取了一些違法手段,如惡意讓您觸犯公司考勤制度,設計陷害等手段,當然還包括您不認可單位對您的開除決定,認為您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對您進行經濟補償。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補償方案。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一點就是如果可以舉證用人單位違法規定不與您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勞動法同樣規定了這樣的情形的補償,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失業後還可以要求原單位配合辦理,您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綜上所述:是您認為單位惡意開除您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權利要求單位給您二十個月工資補償金,月工資標準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如果您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3倍以上,那麼可以要求最高給您12個月工資;如果單位開除您合法合規就不要想什麼辦法了,好好找個工作繼續努力生活,這個年齡壓力還是非常大的,不用總糾結沒好處的,如果反省夠深,原單位有一定人脈,畢竟工作了20年,也可以找原單位領導好好溝通協商,爭取回到原工作崗位好好表現,彌補過錯,也是一個辦法哦。


01號火星播報員


被單位開除了,有20年的工齡,能得到什麼補償?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單位要開除某個員工都是因為員工出現過錯或者其他原因。否則其實單位是很少直接開除人員的,畢竟沒有正當理由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得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中,以下原因被開除的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用支付任何補償:

(一)、是在試用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因圖謀私利益而用欺騙的手段做違法事情等給用人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要求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是單位已經提出來不要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拒絕不改正的;

(五)、用欺詐的手段讓單位違背了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能不能得到賠償還得看單位最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哪條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與單位產生爭議了,可以申請仲裁進行調解。比如單位說嚴重違反我單位規章制度要開除,員工說自並沒有。這種情況下單位又拿不出來證據證明員工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裁決結果是單位無法證明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就算是違法解除,是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

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2倍,經濟補償是根據工作年限確定,每滿1年支付1個月經濟補償,20年就是20個月經濟補償,賠償金就是40個月。所以我們平時一定弄清楚單位開除的原因是什麼,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為被單位開除了,雖然有些情況目前還是在法定退休年齡內,也有購買失業保險1年以上(各個省份要求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有差異,以當地政策為準)那麼可以個人去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金的領取就沒得過錯之分,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就可以。


嘮嗑職場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二十年,被用人單位辭退該不該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是每一個勞動者最關心的,下面我從法律法規的角度進行簡要的論述:

一勞動者因過失被辭退,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在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作為勞動者,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恪守道德、法律,社會的底線,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從而避免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尷尬局面。

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笫四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十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法定情形

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出現的情況符合上面的情形,用人單位以任何理由和藉口辭退勞動者都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必需承擔法律帶來的不利後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笫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四十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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