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兩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這份合同是否生效?

小覃的VLOG


這個問題吧,其實題主你說的不夠清楚,所以下面的回答,其實都沒回答到點子上,你說的問題應該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公司說和你籤合同,然後你去簽字了,但是公司說你先簽字,然後公司統一蓋章,所以你交出去的是沒有公司公章的合同,公司拿走了,然後杳無音訊,也沒給你一份。

這種情況,肯定是無效的,因為沒有甲方,也就是公司的蓋章,無效,有些公司會這麼幹,因為他在想,你如果和公司有什麼糾紛的話,兩份合同都在他們手裡,他們可以在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裡面添加對他們有利的內容。

這種情況你要做的就是過兩天就詢問一下,你的合同是否簽好了,要求公司給你一分,全程錄音或者錄像,作為憑證,以後如果打官司也有用。

第二種:就是公司也蓋章了,但是兩份都不給你,那這種情況合同是有效的。

特別說明:第一種情況是很多無良企業的做大,你要做的就是,空白合同一定不能籤,合同有附和勞動合同必備的內容。你才能簽字。合同後面通常有一個補充條款,下面是橫線,添加手寫內容的,你一定要用特別大的衣字,充滿了那幾條線的大字寫上此處無內容,或者寫上此處無內容,添加內容無效。以防被公司添加內容,如果你是辭職的時候去要勞動合同,公司也能給的話,你一定要看好。到底有沒有公司蓋章,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把兩份合同全部要回來,公司不給的話你就報警,就說有人搶你剛簽完字的合同,當然你知道人事放在哪裡就直接指哪裡,通常警察會讓公司打開櫃子之類的查看,你這時候咬死了合同公司沒蓋章,沒有形成合同,所以你簽了字的,屬於私人物品,把合同那走,然後你就可以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雙倍工資了。


用戶106386813173


合同簽字生效,一般在合同的最後有對合同的說明: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但在勞動合同實際當中,不少往往是員工簽了字就被用人單位收走了。

合同雖然不在手,法律的效力是存在的,而且用人單位又不敢否認這份合同,因為否認了等於沒簽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至於合同簽了之後被收走,是因為和合同裡面的條款有關係,基本上就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來履行責任。

在我認知裡面,簽訂勞動合同規範的操作是一式三份,第三份是由監督部門管理的,在實際當中勞動者不用擔心勞動合同的問題,但是簽訂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條款,要明確勞資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合同為什麼簽了就被收走?

前段時間我還在某個外賣平臺做騎手的時候就和承包商簽訂了勞動合同,站長明說簽訂合同是裝樣子的,是為了應付平臺的要求籤訂的,說到底,純粹是浪費紙張。

形式主義害死人,有時候又必須走一個過場,勞動合同一簽訂就被當場收走,除了裝樣子就是裝樣子,沒有別的用處,合同本身就是一個範本,甚至裡面有違反勞動法的條款。

可以肯定的是被收走了勞動合同,十之八九有問題,基本可以肯定的是用人單位不會按合同履行責任,簽訂只是為了應付上級或者監督部門來做的。

勞動合同被收走沒關係的

勞動關係的確認有合同就是一目瞭然,沒有合同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並不影響勞動仲裁或者勞動權益的維權發起,只是在認定勞動關係的時候需要主張者提供相應的證明,比如:工牌、工服、工資條等等,勞動關係確認沒有想象的那麼複雜。

事實上在我看來,用人單位收走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掩耳盜鈴區別不大,完全是一種自欺其人的行為。勞動者很簡單往勞動監察大隊跑一趟,用人單位就會乖乖的把勞動合同交出來,因為用人單位承認沒簽勞動合同的代價實在太大。

對於簽訂後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收走,不要過多的擔心,記住一條“沒簽勞動合同工資雙倍支付”,維權的時候往這條上靠,用人單位馬上會把勞動合同拿出來舉證。


收走的勞動合同最聰明的勞動者大有作用

前面說了,被當場收走的勞動合同基本是有問題的,要麼就是不符合勞動法規,要麼就是合同當中的條款用人單位未能履行,這種情況對於聰明的勞動者是大有作用的,在維權的時候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和收穫。

不要想著勞動合同才能證明勞動關係,當提出勞動維權的時候因為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收走,在訴求的時候就要說“沒簽勞動合同”,等到用人單位拿出勞動合同來的時候,勞動者就要就著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責任,那個時候用人單位是有苦說不出,只能捏著鼻子承認。

至於擔心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收走後會進行篡改那是沒必要的,因為有你簽字存在,同樣在勞動仲裁或者法院審理的時候該不承認的堅決不承認,因為合同簽訂之後就被用人單位收走了,用人單位有做手腳的機會和動機,可以做“有罪推斷”。在我看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當場收走是一種非常愚蠢的行為,百害而一無益,往往會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大嘴老郭


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構成了勞動關係之後 ,自用工之日起就要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後,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將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所造成的損害,都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勞動合同法的條款裡寫的清楚明白,要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一份,但很企業,依然無視法律,不將合同交付給勞動者。

很多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都是讓勞動者先按手印,然後告訴他們:等單位統一蓋過章之後,再給你們一份。

然後就沒有下文了。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回答,一種是合同生效;另一種是合同無效,但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一、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合法有效,只是沒有按照規定給勞動者一份進行保存。

這個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單位沒有給的原因:

一是勞動合同沒有完全遵守法律法規,企業為了避免勞動者過分清楚的知道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會將勞動合同給勞動者。

二是有些員工多事,總是拿勞動合同的內容來說事,壓制單位,使單位的工作不好開展,單位索性不把勞動合同給他們。

雖然勞動者沒有拿到勞動合同,但這個合同是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

如果勞動者想拿回合同,可以向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索取,單位不給的話,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

一般情況下,你只要去要,或者說向勞動部門反映,單位都給了。

即使不給,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也說的清楚明白:由此產生的問題,由單位承擔責任。

二、只有勞動者簽字,單位並沒有蓋章,屬於無效合同,只有通過其他方式,證明你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這種情況純屬於單位耍賴,故意坑害勞動者,想要逃避責任。

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動都是要保留證據,如工資卡、花名冊、招工表、工資條、工作證、餐卡、門禁卡、工裝、考勤表等,以形成強有力的證據鏈條,證明自己與

事實勞動關係具有特殊性、合法性、複雜性、隱匿性等特點,無書面勞動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也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超過一年,還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就視為雙方簽定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這兩種情況,不管從哪方面說,都是單位違規在先,勞動者可以蒐集充分的證據,拿起法律武器,向上級勞動部門提出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錦瑟談職場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這份勞動合同只要法人代表簽字了,哪怕沒有單位的公章,都是有效的。

01

在現實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簽字了,交給了用人單位,單位一方有可能法人代表簽字了,也有可能蓋了公章,只要用人單位蓋章或者簽字了就生效。

這種在實體企業中,用人單位單方持有合同的現象還是比較多的,特別是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

1)勞動者沒有較強的自我維權意識

越是經濟不發達地區,勞動者對自己的權益看得越淡薄,越是容易被壓榨和剝削。在他們看來,有這樣一個企業能給自己上班就是非常不錯的,也是非常幸福的,哪敢強求企業為自己做點什麼。

2)單位可以篡改其中的部分內容

如果用人單位要有打擦邊球的內容,”雙方約定““那一欄手寫就可以了,為企業留了活路,同時也是強化了企業的自身利益。

02

如果勞動者手裡沒有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得到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手裡沒有拿到勞動合同,可以向當地的人社部門投訴,比如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大隊來糾正用人單位的不當行為。

因為勞動者手裡沒有勞動合同,而自己的權益受到傷害的,由用人單位賠償其損失。比如勞動者要在某一個城市落戶,必須要有當地簽訂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拒不提供而影響勞動者落戶的,勞動者如果提起仲裁或者調解,用人單位應該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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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田職場e洞察


勞動合同只要簽了,就是有效的。這一點非常明確。但某些情況下,也會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具體下面講述。

01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是有效的,在哪不重要

任何合同一式兩份,或者一式三份,簽訂好了,合同就算是有效的。

當然前提是,合同屬於“諾成合同”,也就是隻要簽訂就有效。如果是“實踐合同”則不一樣,必須以某物或某標的的轉移為生效標誌。勞動合同屬於前者。

所以,即便企業沒有將勞動合同返還給勞動者,也不影響它的法律效力。

很多企業之所以不把勞動合同給勞動者,主要是出於保護的目的。

因為很多勞動者自己保管就容易造成丟失,對後續的續簽勞動合同會產生影響。

只要員工需要勞動合同,大可以直接找公司說明,將其要回。

只有勞動合同在一起簽訂的時候,就已經處於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況,才會有影響。

不過那是因為合同本就有問題,而不是因為保管在哪。

02

特殊情況下,企業可能會有自己的“小心思”

有些企業之所以不把勞動合同給到勞動者本人,是出於一些不正當的目的。

我聽說過這樣一個案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要求企業把他的那份勞動合同歸還給他本人。

可是當員工拿到自己的勞動合同之後,卻發現這份合同和當初籤的有些不一樣。

原來企業在和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將其中的某些頁數直接予以替換。只保留了有簽字的部分。

這樣一來,看起來就是一份很完整的勞動合同,並沒有任何的問題。但是,其中的某些條款卻對員工不利。

如果發生類似的情況,那麼企業不給員工自己的那份合同就是有問題的。往往這種情況還相當隱蔽,沒辦法證明勞動合同被動過手腳。

所以,即便一般情況下,不會有任何問題,也依舊建議員工將自己的勞動合同保管好,而不要給公司委託保管。

說得不客氣一點,自己始終是勞動者。當出現問題的時候,企業一定優先考慮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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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等大叔


“簽了兩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其實企業的這種做法很常見,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並不交給勞動者,這樣勞動者想要申請勞動仲裁就需要提前拿回勞動合同。但是本質上這份勞動合同屬於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真實意思表達,並且達成合意簽字,所以應屬於有效的勞動合同,可以用於證明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而公司的目的是讓員工無法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讓員工無法申請勞動仲裁或是增加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

但事實上我國《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無法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只能通過其他的間接證據證明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服務證”;“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這樣才可以要求公司給予自己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


東友律師團


您提到的這種情況在不少企業都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給你。

這種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單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為什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員工

1.合同可能不是規範的文本。

有些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並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條款是公司更改過的,為了避免有不利證據落在勞動者手裡,故意不給勞動者。

2.為了彈性繳納保險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保險。但是,有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不繳保險。如果想要給員工繳納或者不繳納保險,有兩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業就有了主動權。

3.防止監管機構審查

為了在員工人數、合同簽訂等方面應對監管部門的檢查,企業在員工姓名、應有人數和實際人數方面能夠與做的貓膩統一起來,也會採用這些措施。

4.減少企業勞動糾紛的風險和損失

一旦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企業可以在合同簽訂、利益協定和工作崗位及職能等方面主動發揮,佔據上風。

一句話,不給你合同是為了企業的利益。

這樣做合法嗎?

這樣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合同有效嗎?

1.公司只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合同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就有效。

2.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一份給勞動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怎麼辦?

1.保留證據

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自己收入的證據。比如工資流水,工作證明等。注意,工資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單位。

2.不必過度緊張

這樣的情況很多,一般情況下,與企業協商是能夠解決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時大膽付諸法律

對於企業的違法行為,個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要大膽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況下都會勝訴。

4.熟悉當地的具體維權環境和維權方法

儘管勞動法是全國性的,但是不同區域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有差異的,地方對於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意識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當地的實際情況。

現在,雖然國家一再強調尊重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勞動糾紛還是不斷,在有些地方勞動者的權益還是很難得到保證。再遇到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有高度的維權意識,否則這種行為會越來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處見諒


指尖視野


其實你這個問題簡單地說,就是勞動合同你簽字了,企業方藉口收走蓋章或者其他理由,沒有按照規定給你個人返回一份,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題主大可以放心,只要你已經正式上班了,那麼就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係,沒有給員工個人一份,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存在。(換句話說這樣的合同在事實上已經生效。

首先說很多企業為什麼這樣做?

很多企業自認為聰明的在和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後,找各種藉口收走員工簽字的勞動合同,並且不會再返給員工。他們自認為如果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員工手裡沒有勞動合同也就無法展開有效的勞動仲裁,這樣的做法無異於掩耳盜鈴的自欺自人。

其次還有些公司子所以不給員工勞動合同,是因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和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標準不一致,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少,而實際發放的工資較高。而多出的部分企業採取其他手段或者形式發放,一則是為了違法逃稅,二則是為了萬一發生勞動糾紛,從勞動合同上就能少給員工一些補償。

最後要說明的一點就是有些企業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會故意的在合同上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等條款上面做文章,這些條款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無效條款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存在。

勞動合同法對於這類問題的規定: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遇到這類問題該怎麼辦:

如果企業方不給員工已經簽字的勞動合同,並不會影響和推翻已經形成的事實勞動合同關係,所以建議員工暫時不要糾結這類問題,可以先和企業方的HR與已溝通和協商,畢竟現在一份讓自己滿意的工作也不是很好找。只要員工注意蒐集好日常工作中經自己手處理的相關文件和資料,或者自己的工牌,門禁出入證,這些資料都可以作為你和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在發生勞動糾紛以後,如果你去投訴或者仲裁,大可以多投訴一條(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到那個時候企業方自然會拿出擬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以證明這個訴求的賠償不存在。同時如果企業方工資採取賬外賬的形式,只要你注意蒐集好工資卡和另外一部分工資的來源渠道,以及這個渠道和公司之間存在的關係。

綜上所述,員工遇到這類問題可以肯定的說勞動合同關係已經生效,在沒有任何勞動糾紛的情況下,建議先和企業方予以協商溝通,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不要意氣用事(畢竟是勞動關係續存期間),只要平時工作中多注意蒐集相關的資料,以免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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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分兩個方面。

一、

勞動合同經勞動者、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後即刻生效,即使是兩份都由用人單位保存也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應。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將所簽署的兩份勞動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單位保存,甚至只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是不合理行為。


《勞動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

另一種可能性,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也不告知勞動者。這種操作也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那麼,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勞動者可以提供下列證據證明:入職通知書、社保繳納記錄、納稅記錄、工資發放流水、工作記錄、同事證言等等。


三、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賠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到忙哦


i人事


題主問的是,簽了兩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這份合同是否生效。下面從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是否合法、這份合同是否生效、沒有勞動合同需要維權該怎麼辦,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的一份給勞動者,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由以上可知,用人單位沒有把其中一份給勞動者,屬於違法行為。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勞動合同法》有以下明確規定:

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際情況中,普遍存在用人單位出於自己利益考慮,以“統一保管”等藉口,沒把另一份合同給勞動者。這時,勞動者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這份合同是否生效

由《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所以說,合同是否生效的關鍵在於是否雙方都“簽字或蓋章”。

有時候,用人單位只是讓勞動者單方面簽字,這種情況下,這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在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雙方同時簽字或蓋章,這樣的話,即使合同不在你手裡,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三、沒有勞動合同需要維權該怎麼辦

勞動爭議案件中,首先需要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書面勞動合同一般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直接的證據。

但是許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在勞動者一方,而使勞動者在維權的過程中處於被動的地位。這時勞動者該怎麼辦呢?

除了勞動合同以外,勞動者可以通過蒐集以下幾項材料,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工資卡、工資條或者其他工資發放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勞動合同並非是唯一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通過以上資料蒐集,勞動者依舊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以上對題主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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