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調函和調令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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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調函和調令的區別,就在一個商字,商調一般只是考察期間調閱檔案等材料的一個手段,而調令才是真正辦理調動的手續。

1.調動手續由組織部門或人社部門開具

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只要調動就會用到商調函和調令。商調函和調令是調動必經的程序,由有調入單位有管理權限的部門開具,一般為組織部和人社局。對於縣級單位來說,全縣各單位、各鄉鎮調動,都必須由縣委組織部或縣人社局開具調動手續。副科級以上幹部、黨政機關公務員、黨委工作部門下屬事業單位人員都由縣委組織部開具調動手續,一般幹部和政府部門下屬事業單位人員由縣人社局開具調動手續。

2.商調函只是調閱檔案等材料的手續,並不是真正的調動,但能開具商調函的,不出大意外的話,肯定是可以調動的。

商調函顧名思義,有一個“商”字,也就是商量調動的意思,擬調入單位對調入人員需要進行政審或考察,考察的時候最基本的就是對檔案的審查,而有關人員的檔案都是由調出單位有關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本人是拿不出來的,所以就需要調入單位開商調函,如果調出單位同意該同志調出,就需要把檔案拿給調出單位審核。如果調入單位在審核檔案無問題後,才能進入下一步真正的調動程序。

3.調令現在叫調動通知單,是商調審查檔案無問題後開具的正式調動手續。

之前的調動手續都叫調令,現在都統一叫調動通知單,也就是前期所有的考試、審查、考察等程序走完,並且上會研究或領導同意後,才進行的正式調動手續。調動通知單的開具,象徵著該同志真正的由調出單位調入新單位。調動通知,也是由調出單位有關組織人事部門開具,通知被調動人員報到時間、報到地點等。調動人員可以憑藉調動通知,辦理人事、工資、保險、公積金、黨員關係等一系列手續。調動通知限定的報到時間也就是該同志真正調入新單位的時間。

總之,商調函僅僅是為了審查檔案使用,調令才是真正的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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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商調函與“調令”的區別有哪些?

作為一個曾經的人力資源工作者,為你解答相關問題。

答案如下:商調函、“調令”,都是調動工作人員的公函;

商調函,是尚未形成可以調動工作人員效力的公函;

“調令”,是已經形成可以調動工作人員效力的公函

一、商調函

商調函,亦稱商調信,顧名思義,商量、協商調動工作人員的公函;


商調函的特徵:

(一)商調函,是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不具有調動工作人員職權的單位,發出的商議調動工作人員事宜的公函;因為單位不相隸屬,不具有調動工作人員職權,所以必須協商,不能發出“調令”調動工作人員。

(二)商調函,屬於只是表達調動工作人員意向,尚未形成可以調動工作人員事實的公函,是一個不具有調動工作人員效力的公函。

二、“調令”

所謂“調令”,是調動工作人員介紹信的俗稱;

“調令”的特徵:

(一)“調令”,是有隸屬關係的單位,或雖無隸屬關係、但具有調動工作人員職權的單位,發出的可以發生調動工作人員事實的公函。

(二)“調令”,具有強制性,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得到貫徹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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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調函實質上是調擋函,如果調出單位同意,就把人事擋案寄過去。調令是轉移人事關係的憑證。調入單位收到人事擋案後,如果決定調入此人,就會發調令,調出單位就開出介紹信,調動人員憑介紹信到調入單位報到。現在實行凡進必考,商調函一般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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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調函是商量著辦,可辦可不辦。調令是命令或指令,必須照令辦。二者區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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