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深海里的愛人


1、彩禮和嫁妝屬於對個人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彩禮和嫁妝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財產分割可以自行約定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希望可以幫到你




徐欽層律師


1.彩禮和嫁妝的共同點:性質上均屬贈與,受贈人都是女方。

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陪嫁是女方父母贈送給女方的財物。二者最終的所有人為女方,且均是以贈與的形式獲得。

2.彩禮和嫁妝區別:贈與人不同,條件不同。

首先,彩禮的贈與人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嫁妝的贈與人是女方的父母,二者實施贈與的主體不同;其次,彩禮是跟結婚相掛鉤,是以男方與女方共同生活為條件,而陪嫁,因為是女方父母給予自己女兒的財物,所以一般不摻雜任何條件。

3.彩禮屬於女方“附條件”的個人財產,嫁妝屬於女方完全的個人財產。

從上述對於彩禮和嫁妝的性質分析可知,因為嫁妝是女方父親對於女方自己的贈與,所以嫁妝的權益全部歸女方所有,系女方的個人財產,不論結婚、離婚,嫁妝均認定為女方一方的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而彩禮,是男方家庭給女方的,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所以雖然性質上仍然為女方財產,但是如果結婚條件未達成,或者符合法律規定中關於返還彩禮的情形,男方有權要求女方全部或部分返還。

4.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彩禮和嫁妝的幾種情形。

(1)在《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三種情形下,彩禮可要求返還:

a.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b.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簡單來說,彩禮的贈與和獲得以雙方結婚為條件,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由於婚姻關係沒有真實的實現,彩禮的贈與未滿足法律意義上的條件,所以男方有權要求女方將彩禮返還。

(2)在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彩禮和嫁妝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後,如果女方將嫁妝、彩禮與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混同使用,例如將工資經營等收入、日常費用支出與彩禮、嫁妝共用一個帳戶,以致於無法明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彩禮嫁妝,此時對於彩禮和嫁妝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男方在離婚時可比照一半進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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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彩禮是夫婦共同財產嗎?

彩禮,是結婚時男方送給女方的聘禮,以此作為雙方結婚的定金,女方在收取男方付給的禮金之後,不得隨意毀約,否則必須退還男方所給付的禮金。禮金給付的多少根據女方的要求以及男方家的經濟條件如何而定,也可以隨行就市。

彩禮作為男方自願支付給女方的禮金,那麼這筆錢的擁有和支配權自然屬於女方私有,男方不得干涉此款項的使用流向。由於中國城市與農村經濟狀況收支的不同,消費水平與消費觀念的不一樣,彩禮的用途也會不一樣。

在城市,這一代人大部分都是獨生子女,女方在收取禮金之後,這筆錢基本上作為陪嫁使用了,條件好的女方甚至陪嫁房子,以及比較高檔的車子,這個很正常。男方給的禮金越高,女方陪嫁越優厚,這個是相互的,極少有人拿女兒出嫁作為賺錢的機會。

在農村,經濟來源相對於城市要差一些,再則在觀念上的不同,有的人家可能會把彩禮作為婚姻是否幸福的保障,也有可能女方孃家經濟條件不太好,拿女兒作為換取禮金的籌碼,這些不好的方式,給原本幸福的婚姻埋下了不和諧的陰影,甚至成為了今後家庭矛盾的導火索。

幸福美滿的婚姻,要來得自然,過於滲透金錢利益的婚姻真的不可取,年輕人以自己健康的身體可以去創造大把的財富,當然有條件的男方能夠多給也可以,錢嘛,多多益善,給不了的,也不要強人所難,結婚的對象是人而不是錢,這個必須要搞清楚了。

最後,關於禮金的歸屬與使用方向的問題,權屬一定是在女方,男方就不要去惦記這筆錢的去向了,給出去了就是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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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現象如今很常見,結婚嘛,總是要有聘禮的,隨著時間推移,聘禮金額也是越來越多。

明確一點地說,聘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所以大家不要被常識給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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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男方或其親屬以婚姻的締結和延續為目的,依據習俗向女方或其親屬給付的錢物。依據收受主體的不同,彩禮可以分為“女方獲得的彩禮”和“女方親屬獲得的彩禮”兩種。“女方親屬獲得的彩禮”在法律性質是屬於女方親屬的財產。女方婚前獲得的彩禮是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這一點容易理解。對於女方婚後獲得的彩禮,歸屬如何確定呢?這一點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婚後女方收受的彩禮,如無特別約定,應為夫妻共有,理由是婚姻法規定,婚後一方接受的贈與,如無特別約定即為共有。第二種觀點認為,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這種贈與的本身是有特定對象的,即女方或女方親屬,如把女方婚後所得彩禮定性為夫妻共有,有違彩禮自身的內在屬性和特徵 ,所以,女方婚後所得彩禮應屬於女方婚內個人財產。我持第二種觀點。此外,婚姻法解釋(二)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條件。符合一定條件的,給付彩禮的一方有權請求返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法院審理案件的實際操作中,婚前分手的原因、有無同居生活、婚後離婚的原因、婚後未同居生活的原因、同居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用途及其它相關情形等都可能作為考慮的因素。


武漢婚姻律師關欣


彩禮錢沒有標準,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我覺得應該在男方的承受能力之內最好。按道理應該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為什麼要給彩禮,因為男方想和女方共同組建家庭,,共同生活,所以才給的彩禮。如果女方認為彩禮是給女方家的,那就是變相的買賣。過去有彩禮,有陪嫁,現在的人只強調彩禮,卻故意的忽略陪嫁,是讓好多男士反感的原因之一。過高的彩禮,超出男方承受能力,並以此為結婚的條件,是本來美好的婚姻變味,以至於慢慢演變成悲劇。更有甚者拿到高額彩禮,卻不陪嫁,而是自家用了,這樣就不是彩禮,而是賣人的錢了。可笑的是現在的人都去追捧彩禮,認為女方家養女兒不容易,應該給,我覺得不合適。現在都要求男女平等,一樣贍養雙方父母,要求孩子也要跟女方姓,既然這樣,為什麼一定要男方買車房,給彩禮?社會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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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除了原則性規定之外,還有特殊約定,具體如何判斷,還需要根據情況,仔細甄別。而彩禮的歸屬,也是最近幾年特別熱的話題,提問的人比較多。

首先,看看何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以婚姻登記為標誌,男方或女方在此之前獲得的財產就是個人婚前財產,在此之後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這是通行於大多數人的共同財產認定的方法。可見,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以共同財產制為原則,以約定財產製為例外的。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只要雙方沒有特殊約定,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論男方還是女方獲得的上述財產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這些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置權。

其次,至於彩禮,我們要明確其性質,彩禮是附條件的給付,即,男方交付彩禮的時候,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既然是以結婚為目的,那麼,可見,在給付彩禮的時候,雙方尚未結婚。此時女方獲得的彩禮不論是其自己擁有,還是跟女方父母共有,都和婚姻存續沒關係。因此,將彩禮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與《婚姻法》中對於共同財產的定義不符。彩禮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婚後,女方自願將彩禮拿出,明確表示歸新家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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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家庭,由男方給彩禮,女方用男方所給的彩禮來購買嫁妝,比如傢俱家電之類的,這些嫁妝結婚的時候,會和女方一起帶到婆家。

有的家庭,男方給彩禮,女方家庭經濟條件好的,會將彩禮全數由女兒帶回到婆家,另外父母還會給女兒置辦結婚所需的物件。

有的家庭,男方給彩禮,女方父母給女兒置辦嫁妝,會讓女兒帶走一半甚至更多的彩禮錢作為給女兒的壓箱錢。

彩禮錢既然是男方給女方的聘金,去留應該由女方決定!錢給出去了,就不要想拿回來。女方收受彩禮錢是理所當然,男方要給的心甘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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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禮是南方給女方家裡的財產。 是屬於女方父母的。當然有好多女孩結婚,父母會把聘禮再給女兒帶著出嫁,這樣,聘禮也就算是共同財產了。

其實大部分父母不會貪圖錢財,聘禮只是一個形式,到了父母手中,一般都會給自己的女兒的,也是為了讓自己的孩子過的更好。

當然很多地方聘禮就是給女方父母的,結婚也是女方父母自己拿著這部分錢。特別是一些不發達地區,比如說“萬紫千紅一片綠啊”之類的。這些地方,如果男方家中有錢,給多少都無所謂了。 如果男方並沒有太多錢,而女方要的聘禮很多的話,對男方和以後自己的女兒來說,都是很重的負擔。負擔。男方很多時候錢不夠,為了滿足女方的要求會去借錢的,借了錢以後還是小兩口一塊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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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我認為應該不是。它應該是妻子的婚前個人財產。

做為結婚的一項,男方應該給女方一定數量的彩禮錢。這是一種贈予行為,也就是男方父母因為要人家閨女嫁過來的一種無償給與女方父母的一種禮金,因為是贈予,所以男方就對這筆錢沒有了所有權。

做為聘金,這筆錢可以由女方父母全面支配。可以自己留存,也可以做為賠嫁送給女兒。當然,現在條件好的家庭,都做為嫁妝錢又贈予了女兒。所以這筆彩禮錢,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做為男方是無權擁有和處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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