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強制執行書後規定幾個工作日立案?

劉曉亮


七日內審查立案。六個月內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擴展資料: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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