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是蓋有單位公章的複印件,單位不予認可,法官怎樣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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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庭審證據均須質證,而且有原件的都需要提交原件予以核實證據的真是性。

就你說的情況,我個人的理解是,首先要看該證據的內容,另外看有沒有其他的證據印證,綜合來判斷該證據是否採信。另外,需要看該證據證明的問題是什麼,舉證責任在哪一方,然後綜合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因為複印件確實不好核實公章的真實性,所以法院在認定的時候應該會比較謹慎。)


法律工匠楠楠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同時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據此在正常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提供的證據蓋有原單位公章的情況下的複印件,本身可以視為單位對於複印件內容的認可,如果單位有證據證明該公章系被盜用或者偽造的情況下,自然該份證據的效力會喪失,但是同樣如果單位沒有確鑿的理由予以證明的情況下,還應當結合複印件的內容,法庭詢問的結果來綜合判定並不必然不採信,也不必然採信。


麋鹿說法


法院是否採信,要根據證據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比如,該證據是由公司保管,員工不可能擁有原件的,法院綜合考慮整個案件情況,可能予以採信;再比如,該證據明顯是由公司開具給你保管的,而你拿不出蓋有印章的原件,那麼你的複印件可能就不會被法院採納。另外,如果是證據鏈,都是複印件,也可能被採納。但如果是單獨證據,不被採納的可能性大。因此,證據是否被採納,關鍵是看證據本身,不能一概而論。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劉豔成都律師


勞動關係建立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否認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該舉證責任有別於一般的舉證責任。


律師問答lvshiwd


如果不是唯一證據,可以綜合其他證據判斷,如果是唯一證據,必要時也可以進行鑑定。


成都律師李英俊


要看是什麼證據,而且舉證責任在哪一方,如果只有複印件沒有原件,那麼也可以結合其他證據來考量。


邊城律師


基於舉證責任分配製度,若單位對此事實有舉證責任,無法舉證的承擔不利後果;基於證明標準,若有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可以採信;基於生活常識,可直接認定有關事實。


法律1979


這張工資欠條有效嗎?



35194622


首先明確,我國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比較特殊,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

大部分證據由用人單位舉證,勞動者只需要提供初步證據即可!

之所以在勞動爭議領域適用這種舉證原則,是因為考慮到用人單位在證據保存上的絕對優勢地位!所以,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對單位來說更加嚴格!

因此,個人認為,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對你提供這份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進行有效反駁的話,你這份證據可以被仲裁庭或法院採納


天津律師6


法院採信證據,是需要經過質證的。

並不會說因為單位不予認可,就會導致你提供的證據無效。但是根據規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一般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三性,通常都是會被採信。但是採信並不意味著該證據的證明力就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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