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縣檢察院聯合監委、法院、公安等部門建立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協作機制


天全縣檢察院聯合監委、法院、公安等部門建立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協作機制

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打擊各類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強力推進天全縣疫情防控工作,1月29日,天全縣檢察院牽頭聯合天全縣監察委、天全縣法院、天全縣公安局、天全縣森林公安局會籤《關於聯合打擊天全縣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協作機制》(以下簡稱《機制》),從五個方面為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提供法治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聯合成立專門工作機構。該《機制》要求,檢察院、監委、法院、公安局等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聯合成立打擊天全縣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協作機制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檢察院檢察長擔任,副組長由各單位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單位辦案部門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在天全縣檢察院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聯合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均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確保責任落實。

天全縣檢察院聯合監委、法院、公安等部門建立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協作機制

二、明確打擊重點,突出懲治五類涉疫犯罪。該《機制》明確,一是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可能引發或加劇病毒疫情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二是嚴厲打擊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以及病毒感染者、疑似病症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病毒傳播等犯罪;三是嚴厲打擊製造、傳播謠言,編造、傳播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以及妨害公務、非法行醫等妨害疫情防控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秩序犯罪;四是嚴厲打擊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妨害疫情防控的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犯罪;五是嚴厲打擊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隱瞞、謊報疫情,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以及因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職務犯罪。

三、部門各司其職,確保案件依法規範辦理。該《機制》指出,一是監察委員會、公安機關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偵(調)查,檢察機關要嚴格落實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調)查工作制度;二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對涉嫌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案件,及時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和監察委員會立案偵(調)查,並堅持依法快捕、快訴,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法院加強審判力度,依法嚴懲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通過審判震懾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疫情的預防和控制效果。

四、完善銜接機制,增強打擊違法犯罪合力。該《機制》強調,一是嚴格落實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案件相互通報制度,在預防、控制期間,有案件及時進行通報;二是嚴格落實提前介入機制,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案件,監察委員會、公安機關應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檢察機關應派員提前介入,對於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案件進行個案會商;三是落實聯席會議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研討會、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及時溝通協調,解決案件辦理中出現的問題。

五、加大宣傳力度,深入開展預防警示教育。各部門要結合辦案實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繫溝通,主動向宣傳部門、新聞媒體提供文字、圖片、視頻等宣傳素材,通過專訪、在新聞媒體開闢專欄、召開新聞發佈會、利用微博微信平臺等多種方式、渠道,開展案件警示教育,強力預防、堅決遏制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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