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突發疫情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關工作部署,嚴厲打擊疫情災害期間出現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從事、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將對利用疫情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依法進行嚴厲打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

(三)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八)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

(九)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十一)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十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主動投案自首,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仍進行以上違法犯罪活動的,一律依法嚴厲打擊。

四、歡迎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對於包庇窩藏違法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惡意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舉報電話:110

市公安局防控工作辦公室:0392—3392291

王警官:18639256070

鶴壁市公安局

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